1、第九章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本章重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人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一)人之权利能力的含义 个人的权利能力,指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即 一个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或资格,是他们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前提。 (二)人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第一,出生。一般认为,人自从母体分娩之后便取 得了权利能力,但分娩后从何时起才享有权利能 力,各国立法却存在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以出 生时存活为条件。 第二,死亡。各国法律对终止民事权利能力死亡的 规定,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
2、死亡两类: 二、人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管辖权 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一般是由当事人所属 国的法律确定,属人法为本国法者,由本国法院管 辖;属人法为住所地法者,由住所地国的法院管辖 。有的国家除了采用国籍、住所管辖标志外,还兼 用法院地标准。 (二)准据法 1、只能适用失踪人本国法; 2、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也可以辅之适用财产 所在地法或亦可适用法院地法; 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的住所地法。 返回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人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一)人之行为能力的含义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他们通过自己的行为取 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的能力。取得行为能 力是以取得权利能力为前提,但是取得权利能力 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行为能力。 (二)人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各国民事立法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不 一致的,主要是对如何确定自然人的成年年龄和 被宣布为禁治产人,存在较大的差别。 关于成年人制度上,各国关于法定成年年龄 的规定差异很大; 2、关于禁治产制度。所谓禁治产制度,是指宣告成 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一 种制度。 二、人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人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及限制 1、各国普遍奉行的是当事人属人法,但在许多情 况下却存在例外的情形:关于与国际经贸活动 有关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关于与不动产、债 权
4、有关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2、我国的相关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点: 第一,公民的一般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不动产物权、债权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禁治产宣告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1、禁治产宣告的管辖。 2、禁治产宣告法律适用。各国法律对此有以下不 同的规定: (1)适用禁治产人属人法。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返回 第三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 (一)时间上同生同灭 (二)内容范围完全相同 (三)表示方式基本一致 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一)民事地位 在民事地位方面,有的国家承认合伙是法人 ,有的国家则不承认合伙是法
5、人。 (二)民事权能 在民事权能方面,有的国家规定只要经当局 允许,法人便可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有的必须经 严格登记,法人才可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责任 不同国家对法人公司的分类存在差异,它们 分别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有差别。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同时要受其属人法和内国法的双重 限制和支配,这是法人权能在法律适用上的一个显 著的特点。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对外国法人权 能的解决,有以下几种具体规定: (一)适用法人成立地国家的法律 (二)适用法人主要事务所(或管理中心)所在地法或营 业地法 (三)综合适用法律的方法 综合适用与法人权能有关的法律,法人权能 原则上适用法人本国法,但经过认可的外国法人亦 可适用内国法。 返回 本章重点 1.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概念 2.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的 主要方法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