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公寓租赁合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 公寓 楼 单元 号公寓 套租给 (以下简称乙方)作住宅之用。如房屋结构、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甲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双方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第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季度预付租金 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 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甲方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公寓租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第二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煤气和热力。乙方须按仪表数据缴付电费和煤气费。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设备维修不及时,引起水、电和热力
2、的供应中断,甲方将酌情减收相应的费用。第三条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下列自然损耗的免费维修:1.屋顶漏雨,地板糟朽;2.门窗五金配件、门窗纱的修理和更新;3.管道堵塞、漏水,阀门、水咀和水箱零件失灵,上下水管道、暖气片及零件、卫生设备的修理和更换;4.灯口、插座、电门和电线的修理和更换;5.公用楼道的粉刷,首层每二年一次,二层以上每三年一次;6.电梯故障的及时排除和对乘员的人身安全保险。乙方应将承租的公寓和设备损坏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理,甲方未能及时修理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四条甲方对出租的公寓进行检查、维修前,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
3、必要的方便和协助。如遇住房发生水灾、大量跑水、煤气漏气,在甲方无法及时通知乙方的危急情况下,甲方可进入乙方住宅处置。甲方要定期检查和保养楼内的消防器材。第五条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住房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房屋大修,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条件大体相当的住房,乙方应按期从承租的公寓中迁出。如果乙方借故拖延不迁出,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如发现承租的房屋危及自身安全或健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六条乙方对承租的公寓和设备有爱护保管的责任。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要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应遵守住户须知(另发)
4、中的规定。乙方对公寓住房结构或装置设备的自然损耗不负赔偿责任。第七条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对承租的公寓可进行下列各项自费工程:1.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条件下,改变室内装修原样;2.增添固定装置和设备。乙方在改变室内装修原样、拆除或更换原有的炉具、灯具、卫生设备等应事先通知甲方并负担相应的损失费。在租赁关系结束时,乙方增添或更换的设备可以拆除。乙方可以自费油漆粉刷房间。第八条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承租的公寓增加电容量。但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气设备和擅自改动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应自行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第九条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承租的公寓遭到破坏,甲方应视房屋破坏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该公寓修复时为止。第十条乙方承租的房屋不得私自转让或转租。退房时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检验住房及其设备,确认完好(除自然损耗外)后,双方办理终止租赁手续。租金按终止日结算。乙方主动申请调换公寓时,须缴付原租公寓的油漆粉刷费。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不提出异议,合同将自动延长一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本人签名) (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