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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治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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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8、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虽未作书面约定,但在诉讼中对方认可且没有异议的,可确认该约定对对方具有约束力。29、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财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财产的性质、取得方式,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作出认定。30、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要求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就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1、夫妻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

2、逃避债务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撤销该约定。请求撤销权利自利害关系人知道之日起为一年。五、修正后的婚姻法适用问题32、婚姻法施行以前,人民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终审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原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婚姻法为依据作出的司法解释与婚姻法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再适用。33、婚姻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34、当事人以婚姻法为依据要求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调解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5、婚姻法实施后,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

4、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

5、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

6、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

7、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

8、诉讼。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

9、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

10、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第二十

11、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

1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

13、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 1)由供应科选择供方,会同材料责任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和材料检验员,对供方进行评价;供应科责任人对其履约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供应科责任人填写供方评价记录,材料责任人审核,材料检验员会签,质保师确认,供应科建立、管理合格供方的档案编制合格

14、供方名录。 2)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合格供方进行重新评价;若供方发生变化或供应的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应增加对该供方的评价频次。即对供方实行动态管理。6.3.2采购 1 供应处根据技术部编制,且经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审核的采购计划,在合格供方范围内选择供方,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签明质量保证条款,验收方法和质量争端处理等内容; 2特殊情况下,需在合格供方以外的厂家进行采购时,应进行严格控制,控制措施包括: a 由材料系统质控责任人对与供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质保师确;。 b 增加验收检验项目和批次,必要时实施货源处检验; c采购过程同时进行供方评价,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合格供方,列入合格供方名

15、录。6.3.3验收入库6.3.3.1材料到货后,应及时通知材料检验员、库房保管员,并将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一齐交材料检验员。将实物放在待验区域。6.3.3.2采购人员、材料检验员、库房保管员对材料共同检查验收。库房管理员、检验员检查验收并填写“材料入库验收单”。检验员编制公司材料代号并标记在材料实物上;材料系统质控责任人审签“材料入库验收单”。6.3.3.3验收合格的材料,凭“材料入库验收单”及其相关文件办理入库手续,并建立库房台帐。6.3.3.4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检验员做不合格标识,并按不合格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置。6.3.4材料保管6.3.4.1进库材料应按合格、待验、不合格分区,验收合格的材

16、料入库后,分类、分批挂牌标识、整齐码放。6.3.4.2材料存放应有防止锈蚀措施。不锈钢及有色金属材料存放时应与黑色金属等其他材料隔离,存放时应下垫方木或采取其它离地支撑措施并保持平衡。6.3.4.3验收合格的材料入库后保管员做好管理,做到帐、物、证一致。6.3.4材料发放6.3.4.1领料单上必须注明材料编号、名称、材质、规格、数量等。6.3.4.2材料发放时,保管员和领料人应认真核对材料编号、名称、材质、规格、数量等,双方及检验员确认签字后方可发料。6.3.6材料代用 1)生产中,若发生材料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办理材料代用手续。经设计人员同意可以代用,变更文件由材料、零部件责任人,设计、工

17、艺责任人会签,涉及其它质控系统的由相应责任师审签。 2)材料变更后,按变更后的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和出具质量文件。6.4相关程序文件:材料、零部件控制程序7 作业( 工艺)控制7.1总则 为保证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就必须建立一个运行合理、控制严格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7.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车用气瓶安装产品的安装方案审查、工艺文件的编审、工艺实施和工装设计的质量控制。7.3工艺过程控制7.3.1方案审查设计与工艺责任师组织安装方案审查,应有相关人员参加。审查内容应包括公司制造产品材料采购的可行性和制造工艺可行性等。7.3.2工艺文件的编审和修改1)工艺文件包括通用工艺守则和安装工序过程卡等,由技术人

18、员编制,工艺责任师审核。2)工艺文件编制依据:设计文件、现行的法规标准及用户要求和公司的制造条件。3)工艺文件的修改与发放 工艺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人进行并履行原审批程序;工艺文件的发放按质量保证手册的规定执行。7.3.3工艺文件的实施 1)安装前,工艺责任人应向生产作业人员和质检员进行技术交底。新材料、新工艺的技术交底应由质保师组织相关质控系统的责任人参加,并做记录。 2)生产作业人员应该认真熟悉工艺文件和施工图样,严格按照工艺文件规定执行;检查人员应对工艺文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工艺文件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由专业责任人解决。 3)工艺过程控制 按工艺文件的工序要

19、求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记录,检验人员严格工艺纪律检查检测并做好检验记录,并上报相关责任人员听候处理。7.3.4 工装的控制 1)工装的设计由设计与工艺责任人根据生产制造工艺的需要提出设计任务书,质保师批准,绘制工装图纸。 2)车间负责工装制造,质检科负责制造质量检验;外委的由质保师负责控制。 3)无论是自行设计还是外购工艺装备都应进行生产验证。由质量保证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填写并签署工装验证记录卡,验证合格后工装才允许投入使用。 4)验证合格后,工装按设备管理进行建档、管理。7.4相关程序文件:工艺控制程序、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 8 焊接控制8.1总则 根据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对车用

20、气瓶安装中焊接质控系统的各个控制环节、控制点都作出了规定,确保安装中的焊接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8.2适用范围适用于车用气瓶安装的气瓶支架焊接工艺编审、焊工管理、焊材 管理、气瓶支架施焊及焊接设备管理等控制。8.3气瓶支架焊接过程控制8.3.1焊工管理 1)从事气瓶支架焊接的焊工应经具备相关焊接知识和技能。2)至少有一名焊工经过培训取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3)焊接责任人负责管理焊工档案,内容包括焊工本人情况、培训考试情况、合格项次、发证日期、有效日期等资料,以便确定焊工证到期之前定期换证。8.3.2焊接材料1)焊接材料的采购、验收、入库、标识执行本手册第6章规定。2)焊接材料应按焊材

21、的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管。按材料的发放规定进行发放管理。8.3.3气瓶支架焊接工艺编审及修改发放 焊接工艺人员根据气瓶支架图样编制通用焊接工艺或者专用焊接工艺卡;焊接工艺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人进行并履行原审批程序;经焊接责任人审核后按质量保证手册的规定下发。8.3.4施焊控制 1)焊接工艺纪律焊接时,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文件要求施焊,认真做好施焊记录并经检验员签字;施焊过程中,若出现与焊接工艺要求不符时,检验人员严格工艺纪律检查检测并做好检验记录,并上报相关责任人员听候处理。 2)焊接检验 焊工施焊过程中所选用的焊材、电流等工艺参数应与工艺一致,焊后检查人员应做焊缝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合格后方

22、允许上油漆。8.3.5焊接设备管理1)焊接设备的管理执行本手册“设备和检验与试验控制”中的设备控制部分,焊接责任人应参加焊接设备的采购、验收、验证等活动;2)应保证焊接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进行工作;3)焊接设备上控厡厡进行组织检查也未见明显病理改变。故本实验结果提示硫酸氯吡格雷肠溶片对大鼠 6个月长期毒性实验 ,未发现明显的毒性反应及延迟性毒性反应。三 特殊毒性试验1 致突变 致癌试验药物:硫酸氯吡格雷肠溶片动物:(天津市医学实验动物开发中心提供) 昆明种小鼠40只体重1822g。(该型小鼠体型小,性格温顺,易于饲养管理,繁殖力强)方法:将40只小鼠在一个笼子里喂养,每只每天灌服氯吡格雷75mg/

23、kg.d 培养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试验和微核试验。结果:通过灌胃给药,发现氯吡格雷没有致突变和致癌性。2 生殖毒性试验药物:硫酸氯吡格雷肠溶片动物:(天津市医学实验动物开发中心提供) 昆明种小鼠,雌雄2:1 ,体重2026g。实验前观察 1周。饲养室温度 2225 ,自然光照 ,自由饲食。(该型小鼠体型小,性格温顺,易于饲养管理,繁殖力强)方法:雄雌小鼠按 1:2同笼 ,每日早晨对雌鼠进行阴道检查 ,以阴栓阳性之日为妊娠0 d,孕鼠按体重随机分为4组 ,即高,中、低3个给药组 ,给药剂量分别为75,38,19mg/kg/d和阴性对照组。于受孕 615 d 每日经口灌胃给药一次 ,给药量为 0.

24、2 m1/10g , 阴性对照组等体积灌胃给予植物油。于妊娠18d处死孕鼠 ,剖腹取出卵巢和子宫。观察指标:1对孕鼠体重增加观察 2对孕鼠生殖能力检查 3胎鼠生长发育和致畸作用的观察结果:通过灌胃给药,按75,38,19mg/kg/d给药时,在小鼠的妊娠前初期、器官形成期和围产期,药物对孕鼠生殖能力、妊娠、分娩均未见影响。 科技型企业创生环境要素协同机理研究摘要文章分析了科技型企业创生环境要素的构成、积极作用和现实困境,论证了协同理论在创生环境要素分析中的适用性,阐述了创生环境要素中政策协同、机制协同、目标协同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起创生环境要素协同机理模型,进而分析发挥创

25、生环境要素协同关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服务体系;协同机理 中图分类号D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4)02-0050-05 科技型企业是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事知识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的知识、技术和人才密集型组织。它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高成长性等特点。创新知识是科技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关键使命。经过20多年发展,我国科技型企业发生了能级跃迁,并逐渐成为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我国

26、科技型企业的产业竞争力水平差距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自主研发水平低下,关键技术缺乏。这种差距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结构转型加快,体制活力显著增强,国民收入稳步增加,教育水平和人才质量持续提升,经济发展将保持长期向好的趋势,综合国力将再上新台阶,所有这些都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同时,如何有效突破能源、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对科技创新提出更加迫切的需求。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为贯彻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27、年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在科技主管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下,先后出台一系列激励、扶持和引导发展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金融、人才、产业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了科技型企业的创立、生成和发展壮大。然而,当前的科技型企业创生环境诸要素尚未有效协调,形成合力,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和放大。 一、科技型企业创生环境要素的构成及影响 科技型企业创生环境是指影响或制约科技型企业创

28、立、生成、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统称。在这个复杂的多要素系统中,政策、人才、资金和平台四要素作用尤为突出。与科技型企业创生密切相关的科技政策是支持、扩大和促进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策、贷款担保政策、工商登记程序简化政策、股权出资政策和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等。这些政策多局限于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升到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政策很少。目前上升到国家法律层级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余绝大部分政策在形式上是以“通知”“意见”“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比如国务院2009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局1991年制定的

2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等;与此同时,这些政策在不同区域和部门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广东、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政策丰富多样,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相对缺失;科技型企业的创生问题涉及科技、经济、法律、人才教育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应对。然而当前的政策缺乏系统性,体系设置不健全,各种涉及科技型企业创生政策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制度,覆盖面狭窄,且大多数政策的出台是迫于形势发展的需要,缺少前瞻性和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相联系的全局观,也缺少统筹意识,使得这些政策总处于“救火队”的状态,此外,科技型企业创生政策内容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配套,比如目前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30、,但是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许多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不具有操作性或是难以操作。另一方面,有些创生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间,以及各种具体政策之间还存在不一致的内容,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 科技型企业最引以为豪的资源要素是人才,它的创办者大多是从大公司研发部门或者大学科研机构中分离出来,他们常常具有高学历,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然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因为缺乏知名度和影响力,很难吸引到高端战略管理人才、财务管理人才、市场营销人才,这也成为制约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当前,无论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还是大型科技企业,既缺乏国际知名的创新型领军人物,又缺乏行业公认的优秀研发团队,即便有些知名企业拥有少量创新型人才,但只在小范围内具有影响力,且未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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