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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制药废水处理研究进展.doc

上传人:教育咨询 文档编号:2720074 上传时间:2020-08-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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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F和WB极易被西方大国尤其是美国所控制,而且这种基于IMF和WB准金融企业性质基础上的资本表决机制似乎又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更为重要的是,根据上述两个组织的协定,除非国际社会的力量对比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美国单独或者G10(注释13:即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组成的十国集团,是国际金融领域主要规则的制定者,是BIS、IMF和OECD的实际控制者。)共同控制IMF和WB的局面也就难以撼动。事实也是如此,尽管IMF和WB的表决机制不断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诟病和挑战,即便是全球金融危机使以IMF和WB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的弊端暴露无遗的当下,以中

2、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表决权的努力至今没有任何实际的结果。(注释14:对此,G20匹兹堡峰会发表的领导人宣言达成的共识是,将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至少增加5%,将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体在世界银行的投票权至少增加3%。即便这一共识能够成为现实,IMF与WB由美国单独或者G10共同控制的局面也不会受到根本性的挑战。)鉴于IMF和WB的宗旨并没有直接涉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更为关键的是,IMF和WB的表决机制具有明显的企业属性。而未来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源于成员国金融监管主权权利的让渡,显然,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监管权力在本质上属于国家统治权的集合。应该说,这种国家金融

3、监管权力的集中行使与IMF、WB向成员国提供贷款支持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IMF和WB的表决机制显然不能用来作为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表决机制。撇开其他因素,单就表决机制来说,IMF和WB就不宜承担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职能。(二)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BIS与BCBS一并讨论,也在于这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1975年2月,根据英格兰银行总裁的建议,在BIS的主持下,G10,加上瑞士、卢森堡共12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在巴塞尔成立了BCBS,而BCBS秘书处则由BIS提供。正因如此,BIS常常被误认为是BIS的一个下设机构,其实,两者均为独立的国际金融组织。根据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

4、日本六国中央银行以及美国摩根银行、纽约花旗银行、芝加哥花旗银行于1930年1月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建立BIS的目的是处理一战后德国的赔偿支付及其有关清算等业务问题。鉴于BIS成员以及目的的特殊性,BIS表现为一个特殊的股份制形式的国际金融组织,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部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认缴股份的各国中央银行代表组成,股东投票权的多少自然取决于其持有的股份。可见,BIS不是政府间的金融决策机构,亦非发展援助机构,实际上是西方中央银行的银行 11。更有人指出,BIS其实是由被称为“核心俱乐部”的六七个中央银行家组成,其中有美联储、瑞士国家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意大利银行、日

5、本银行、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法国银行和其他国家中央银行被排除在核心圈子之外 12。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六家中央银行均具有相对于其所在国政府的高度独立性,而法国银行则被认为是政府的傀儡。可见,在某种意义上,BIS确实成为了中央银行的俱乐部,而不是政府之间的组织。BCBS是西方工业国家反思应对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危机的产物,由12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以及银行监管当局(注释15:如果成员国银行监管的职能由中央银行单独行使,那么代表机构就是中央银行,比如意大利。如果成员国银行监管体制属于多头监管,那么代表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和所有的其他银行监管机构。比如,美国的代表机构就包括美联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

6、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组成。BCBS的建立,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并因此具有了里程碑式的意义。BCBS将“封闭监管网缺口、增加全球监管的谅解及提高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质量”作为目标 13,并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注释16:这些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堵塞银行业国际监管漏洞;第二,确定统一的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第三,强化对银行业的风险监管;第四,推动与其他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详见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78-188.)。)。由于BIBS的成员国并未赋予其跨国监管权力,所以它以制定一系列统一

7、“标准”、“准则”及“原则”的方式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协调 14。这些“标准”、“准则”和“原则”通称为巴塞尔协议。关于巴塞尔协议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但通说认为,巴塞尔协议并非国际条约,更非国际习惯法,属于“软法”性质。实践也表明,即便是对于成员国,巴塞尔协议也不具备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只是一种“建议”。尽管如此,这种“建议”的实质性的效力却有目共睹:巴塞尔协议得到了包括非成员国在内的广泛认可与遵循,许多国家都在检讨自己的银行法律、法规与巴塞尔协议之间的差距 11(P122)。也许,正是由于巴塞尔协议的软法性质,使得BCBS在制定各种“标准”和“原则”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对国际银行监管本质规

8、律的体现,从而使这种“软法”能够在市场中得到检验和确认。实际上,正是依靠市场力量,巴塞尔协议尽管没有国际法上约束力,但却又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神圣公约” 14。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巴塞尔协议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国际标准”,而BCBS也已被国际社会视为全球性的国际银行风险监管机构 15。在一次涉及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研讨会上,日本法政大学副教授平田英明认为,如果要选择一个现有国际金融机构去从事国际监管工作,那么这个机构可能是BIS 16。其实,从平田英明教授讲话的原意看,他所指的BIS显然包含了BCBS。(注释17:在他的讲话中,提到了银行监管,也提到了巴塞尔协议。可见,在他看来,BCBS

9、是BIS的一个机构而已。)如果只能从现有国际金融机构来选择,那么,平田英明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相对于IMF和WB来说,BCBS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更有成效,也更有实践经验。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BCBS的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第一,成员国的核心是G10,缺乏作为全球性组织的代表性(注释18:有人认为,成员的有限和稳定是过去一个时期BCBS力量的来源和成功的保障,不过在将来也可能成为其弱点(参见孟龙.金融监管国际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80.)。),BCBS制定的“标准”和“原则”能否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监管,一直存有疑问。第二,BCBS没有跨国监管的

10、权力,巴塞尔协议也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这就决定了BCBS某种程度上的行业协会性质,以及巴塞尔协议的“软法”性质。尽管这确实能够保证各国的金融监管主权不受任何侵害 17,但是这同时也决定了BCBS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日益全球化与金融监管国别化的矛盾。第三,BCBS的职能局限于银行监管国际合作。事实上,BCBS也并没有能够有效防范国际银行业危机的频繁发生。综上所述,BIS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间组织,其职能也并非金融监管合作。而BCBS又近乎行业协会,缺失金融监管合作所必须的跨国监管权力。所以,BIS和BCBS也不适宜承担国际金融监管的重任。(三)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OS

11、CO成立于1983年,总部设在蒙特利尔,前身是创立于1974年的旨在促进美洲证券市场发展的美洲国家间地区协会(Inter-American RegionalAssociation)。目前,IOSCO有183个成员,其中正式成员(Ordinary Member)109个,准成员(AssociateMember)11个,附属成员(Affiliate Member)63个。(注释19:资料来源:2009-06-17https:/www.iosco.org/lists/Index.cfm?section=general.)其成员组成的明显特点是,既包括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又包括行业自律性组织、证

12、券交易所以及国际组织。IOSCO的宗旨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通过合作提高监管标准,以维持公正、有效和健全的市场;第二,通过信息和(监管)经验的交流,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第三,通过共同努力建立起国际证券交易的标准和有效监管;第四,通过相互协助,严格采用和执行有关标准以确保市场的一体化。(注释20:参见IOSCO官方网址,2009-06-17https:/www.Iosco.org/about/.)IAIS成立于1994年,协会秘书处原来设在美国全国保险监管者委员会,1998年迁往BIS。目前,IAIS的会员已经超过180个,包括120多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当局。(注释21:美国17个州的保险监管局

13、也是IAIS的创始会员。)从1999年起,IAIS开始接受观察员会员,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国际组织等。IAIS的宗旨主要有两个:第一,通过合作改进国内乃至国际层面的保险监管,以促进保险市场的效率、公平、安全和稳定,保障投资者利益。第二,通过各方努力,制定供各成员国选择遵守的监管标准。IOSCO和IAIS都是在BCBS对国际银行业监管合作取得成功的激励下建立的,因此,它们的组织形态和合作方式都以BCBS作为蓝本。比如,它们均没有追求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具有跨国金融监管权力的政府间组织,它们发布的各种“标准”、“原则”都像巴塞尔协议一样不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所以,在相当程度上,它们与BCBS一样,具有行业协会的属性。我们注意到,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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