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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必须进行规范化革命.ppt

上传人:教育咨询 文档编号:2735436 上传时间:2020-08-25 格式:PPT 页数:65 大小:4.4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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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1:1,390,000 HIV (无NAT)1:1,468,000 1:1,048,000 HIV (有NAT)1:2,135,000 1;1,525,000 国内对无偿献血者血液 感染HIV残余危险度评估 国外医学输血及血液学分册,2001,24(2): 王军等,黄石地区抗-HIV筛查后感染的残余危险 度为1118231 广州医药,2004,35(2):王德文等,东莞市 抗-HIV筛查后感染的残余危险度为172046 中国输血杂志,2008,21(11):杨宝成等, 深圳市抗-HIV筛查后感染的残余危险度为 1207125,加核酸筛查后感染的残余危险度为 1414250。 中国输血杂志,2

2、010,23(4):谢进荣等,文 山地区抗-HIV筛查后感染的残余危险度为 16428。 输血传播疾病的临床意义 对人群:风险很小,但零风险不存在。 对个体:一但被感染,风险是100。 输血不良反应 潜在的严重输血反应: 溶血反应 过敏反应 输血相关性急性肺损伤 循环超负荷 败血症 输血相关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输 血不良 反 应 常见的轻度输血反应: 非溶血性发热反应 轻度过敏反应 (循环超负荷) 急性疼痛 严重的输血风险因素(英国): 可避免的死亡 抗体筛查失误:抗体筛查失误: 7777例严重的非例严重的非ABOABO系统血管内溶血反应(多系统血管内溶血反应(多 数因为抗数因为抗-Jk-Jk抗

3、体)抗体) 1010例死亡,例死亡,5 5例出现严重并发症例出现严重并发症 这这1515份病例中,有份病例中,有1313例是由于违反了质量体例是由于违反了质量体 系标准操作规程系标准操作规程 使用过期的筛查红细胞使用过期的筛查红细胞 可以预防的延迟输血反应 英国 7年严重输血风险因素的统计 213 213 份报告,份报告,29 29 例严重:例严重: 8 8 例死亡(例死亡(4%4%) 21 21 例出现严重并发症例出现严重并发症 (10%) (10%) 24/29 24/29 严重延迟输血反应者,可通过完善严重延迟输血反应者,可通过完善 输血前检查避免发生输血前检查避免发生 没有成功鉴别抗体

4、及获得抗原阴性血液没有成功鉴别抗体及获得抗原阴性血液 三、现行输血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法律体系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一系列规范性文 件的总和 法 律 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 法 规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

5、故处理 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规 章 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 法 规范性文件 卫医发199728号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血站部分) 卫医发1999第6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0184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医发2000448号血站基本标准 卫医发2006167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卫医发2006183号血站实验室管理规范 (200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2号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6、委 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最高 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 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二十四条 是输血工作的根本大法(母法) 确立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明确规定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血 站和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 度。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 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 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33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

7、胁方法 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组织卖血罪)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 第234条的规定罪处罚。 (强迫卖血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 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 重后果的。处十年

8、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采集、供应血液 、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 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 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 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 制品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 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9、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 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 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 ,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如何感染HIV成谜 两家医院和两家血站共同赔偿 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5日) 2006年4月,刘因交通事故受伤,住一家 县医院,该医院在对伤口进行常规处置后,将其 转入市内一家医院,入院后该医院为刘进行各 项检查,其中HIV阴性,先后4次为其输入两家 血站提供的血液,并进行手术。一年后,刘再 次入院准备第二次手术,

10、该医院为其检查时发现 HIV阳性,后刘去衡阳市CDC确认HIV阳性。刘 将两家医院和两家血站起诉到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两 家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两家血 站的采供血行为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 是也不能完全排除他们的医疗行为和采供 血行为导致刘感染HIV的可能性。对于本 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刘本人没有过错, 也无证据证明四家单位有过错,即各方当 事人都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规定,判决4家单 位共同赔偿原告53万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 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11、许可证,不得开展 诊疗活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 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 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 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 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 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第七条:护士

12、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护士取 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 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 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 注册的护士 血站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六章67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二节:执业 第三章:特殊血站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部分 ) 第一章:献血者(或供血者)体检操作

13、规程 第二章:塑料袋采血操作规程 第三章:血液成分制备操作规程 第四章:化验操作规程 第五章:质量控制操作规程 第六章:血型血清学操作规程 第七章:HLA血清学操作规程 第八章:血小板血清学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起实施 该办法共22条,对卫生行政部门 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原 则,医疗机构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输血科(血库)的要求,医疗机构血液收 领、发放、核查的内容、储血设施、冷藏 温度,输血治疗的记录,自体输血和亲友 互助献血,医疗机构应急临时采血等都作 了规定。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共七章38条,从医师根据患

14、者的病情提 出输血申请到给患者输血结束的全过程进行了详 细规定;是临床输血法定的基本操作规范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储存 第六章:发血 第七章:输血 附件-输血技术标准 附件一:成分输血指南 附件二:自身输血指南 附件三: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 附件四:内科输血指南 附件五:术中控制性低血压技术指南 附件-输血医疗文书 附件六:输血治疗同意书 附件七:临床输血申请单 附件八:医院输血记录单 附件九: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血站基本标准 科室设置 人员配置 建筑和设施 设备 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 质量控制 血

15、站质量管理规范 1、总则 11、记录 2、质量管理职责 12、监控和持续改进 3、组织与人员 13、献血服务 4、质量体系文件 14、血液检测 5、建筑、设施与环境 15、血液制备 6、设备 16、血液隔离与放行 7、物料 17、血液保存、发放与运 输 8、安全与卫生 18、血液库存管理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19、血液收回 10、血液的标识及可追朔性 20、投诉与输血不良反应 报告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1、总则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2、实验室质量管理职责 10、血液检测的标识及可追 朔性 3、组织与人员 11、实验室质量及技术记录 4、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 12、检测前过程的管理 5

16、、实验室建筑与设施 13、检测过程的管理 6、仪器与设备 14、检测后过程的管理 7、试剂与材料 15、监控与持续改进 8、安全与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67-2001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GB18469-2001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 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 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 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

17、一 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 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 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 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 ,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 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 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 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 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

18、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 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 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 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 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 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 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 第四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 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

19、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 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 者感染爱滋病病毒的; (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 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 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 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 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 品的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 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 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 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 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 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 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 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 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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