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 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对比 【- 单位工作总结】 新版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与旧版的有什么不 同?那么,下面是给大家的新旧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 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 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 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单位、系统和组织的表彰不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 (自治县、市 )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2、 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 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 ) 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 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删除第十八条第三款: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三个方面的原因:住院分娩率、出生实名制、生育登记) 近年来住院分娩率已经达到97% 以上; 生育政策放开后生育的夫 妻实名制会得到更好的落实;从发放生育证到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有 利于出生人口统计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
3、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 子女: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 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 当及时办理。 ( 生育登记成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第二十条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 ( 自治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 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 (自治县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
4、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 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 )卫生和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 市或者区县 (自治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 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
5、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 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 子女。 部分省市再婚生育政策规定 广东( 再生育政策 ): 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浙江: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 育一个子女的 ;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安徽: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 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2.再婚夫妻,再
6、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 育的。 四川: 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北京: 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上海: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 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天津: 再婚( 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 一个子女的 ; 再婚( 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 有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应当填写
7、再生育申请表, 经双 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 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 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 由区县 (自治县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 自治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 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 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 定。 区县( 自治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 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 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