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助人员管理工作,明确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二十二条)。工资福利待遇符合警察职业特点民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不能补休的应予以补助记者:工资福利待遇是广大基层民警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突破?李民真:1956年,国家改革干部工资制度时,为公安民警制定了单独的工资标准体系,确定了公安民警工资“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基本原则。目前,公安民警工资主要根据职务和级别确定,但由于公安机关压职压级问题十分突出,以致公安民警的工资收入与其职业的高风险、高负荷出现了反差过大的情况,严重挫伤了部分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鉴于这种情况,条例对公安民
2、警的工资、保险、抚恤、退休等福利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警情的公安民警工资福利待遇。同时,由于当前公安工作任务艰巨繁重、警力高度紧张,广大民警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长期连续作战,条例在明确公安民警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同时,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民警加班补休、补助问题,明确规定民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这也是我国第一次立法规定公务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补助问题。“以罚养警”有望根治 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必须通过省级统一招考记者: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全国目前仍有20的警察被拖欠工资,警察“自费破案”现象屡见不鲜。条例施行后,这
3、种局面能否改观?柯良栋:对于经费保障问题,人民警察法及中央13号文件都有明确要求。这次出台的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给予必要支持的原则,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同时,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这些内容既规范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有利于防止基层“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问题,也有利于解决公安机关“吃饱皇粮”、防止“乱吃杂粮”等问题,保障了公安
4、机关所需经费的合法来源。记者:条例对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工作作出了哪些规定?李民真:为纯洁公安队伍,广泛吸纳高素质人才,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必须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制度,人民警察录用程序将更规范、更科学、更权威。此外,对于公安院校毕业生录警问题,公安部将在进一步提高公安院校办学质量、实行按需招生的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记者:条例对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是如何规定的?李民真:为建立大练兵长效机制,结合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三个必训”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上岗前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一线民警必训。记者:条例规定了
5、民警应当被辞退的五种情形。有民警提问,是不是只有出现这五种情况才会被辞退?酒后驾车等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今后如何处理?柯良栋:“五条禁令”是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民警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的公安民警应当予以辞退。违反“五条禁令”就是“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对违反“五条禁令”的公安民警予以辞退完全符合条例精神。明确其他公安机构组织管理工作将制定或修订条例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记者:除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外,还有哪些公安机关适用条例?柯良栋: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
6、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这是条例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此外,根据中央21号文件关于“改革现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体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的精神,国家正在逐步改革上述部门、企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我们认为,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记者: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学习贯彻条例?柯良栋:深入扎实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是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公安部将
7、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条例涉及的有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经费保障以及民警职务序列、警衔管理、录用辞退、表彰惩戒、工资福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贯彻执行条例不准确、不适当、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作为国家行政法规,条例要得到正确、有效执行,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汇报、主动工作,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到位。观点关键词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也为其他部门的行政组织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