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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电大专科形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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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民事纠纷的特征: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有1自力救济,包括和解与自决;2社会救济,包括仲裁与调解;3公力救济,典型的是民事诉讼;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诉讼法

2、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与其它解决民事纠纷的其它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构成;2 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着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它法律关系一样,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

4、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事实,它可以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必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必须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联合起来才能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结果)。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引起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5、总和。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任务: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保护当事人行为诉讼权利;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根据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人;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即哪些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的主管问题;民事

6、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2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价值通常可以分为目的性价值(或曰内在价值,它包括程序公正价值、程序自由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和工具性价值(或曰外在价值,如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都只重视其工具性价值或者说外在价值,轻视其目的性价值或曰内在价值,即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这是不可取的,只有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结果。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与他人发生争议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请

7、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诉权具有实体含义和程序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诉讼权利仅具有程序含义,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诉权产生于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之时,先于诉讼开始,而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存在于诉讼过程中;诉权的主体限于当事人,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则较为宽泛。诉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诉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诉只能向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法院提出,是当事人期望独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提出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诉的内容限于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或

8、解决民事纠纷。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确认其具有某种法律地位或具有某种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诉讼标的意义: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诉讼标的是人民法院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诉讼标的是人民法院判定是否合并、分享、变更、追加诉的主要依据;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标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则指生效的民事判决对法院和当事人所具有的强制通用力,表现在判决生效后,当事 人不得就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在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人民法院亦不得做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

9、张。既判力的范围也称为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主体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确定判决以什么时间为基准对所裁判的事项产生既判力。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具体程序制度的基础,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抽象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规范,而不是规定如何实施某一诉讼行为的操作性

10、规范)、宏观指导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在宏观上为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起到指导作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指明方向,使之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可以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共有原则指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开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辩论原则;监督检查原则; 特有原则是指开展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不同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反映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与特殊原理的特殊准则,它包

11、括: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辩论原则;监督检查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有权支持受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即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二是受害人还没有起诉;被支持起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支持起诉的单位在诉讼中处于支持者的诉讼地位;有权支持起诉的单位仅限于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方式,既可以是道义上、精神上的支持也可以是法律上,物资上的帮助。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

12、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内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平等性;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当事人平等原则是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争议性质的必然要求;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辩论原则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提出自己的意见、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内容: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辩论的内容极其广泛;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

13、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内容: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审判权应当指导和监督处分权的行使;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即时判决。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调解不成的,应当即时判决。

1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善意(日本、美国和台湾地区都有类似规定)。4民事审判权和审判组织 民事审判权是指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特征:民事审判权主体的唯一性;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民事审判权内容:立案决定权;调查证据权;诉讼指挥权(确定有关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指挥整个诉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的

15、主张不明确、不充分或者发生矛盾之时,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或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民事裁判权;特定事项决定权(是指那些在诉讼中既不属于实体问题,也不属于程序问题,但又与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相关的事项);此外,在调解也成为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的国家里,主持调解权也是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组织机构,它包括独任制与合议制,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5民事审判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16、,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合议制的功能:可以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法官个人擅断;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不当地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陪审制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制度。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不实行陪审制;对于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哪些案件实行陪审,哪些案件不实行陪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在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的比例未作限制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职务时,审判员与陪审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上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即应当退出案件的

17、审理的制度。回避适用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回避适用的法定范围: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勘验人员。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审判公开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审判应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书上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之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只要上诉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上诉审法院都应当受理;案件经过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都应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6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和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商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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