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19-020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5号),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630万张可转
2、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63,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617,601,886.7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4月2日全部到位,华普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会验字20193275号 验证报告 。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3、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19年4月15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与上海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
4、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昌红、章宇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
5、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
6、大额支取情 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3 9、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 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 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 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