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监管协议甲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 乙方: 庄浪县恒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乙方为保证庄浪县恒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县客运站项目贷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资金挪用,保证按时足额清偿贷款本息,经协商达成以下监管协议: 第一条 甲方按照银监会及总行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对庄浪县客运站项目贷款资金实行受托支付,并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逐笔核贷,逐笔监督使用,确保贷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防贷款资金挪用或用于关联企业经营。第二条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指定甲方为本次上述资金的唯一监管银行,乙方在甲方所属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县支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贷款资金及客运站项目建成后
2、的销售收入均必须通过该账户实现。第三条 甲方的权责1、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责任并对乙方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2、甲方应对乙方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3、甲方指定专人对本协议约定的资金经行监管,确保资金用途合规合法,不得挤占挪用。4、甲方按月根据乙方的需要及时提供监管账户的对账单。 第四条 乙方的权责1、乙方应在甲方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为 庄浪县恒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为 27260301040000199 ,资金监管账户一经设立,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2、乙方必须将庄浪县客运站项目建成后的销售收入全部存入该帐户,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限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3、和优先清偿农行贷款本息。3、乙方应为甲方监管提供相应的便利,对项目贷款资金及销售收入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使用。5、乙方对自身提供的任何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如因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而造成项目贷款资金挪用或用于关联企业经营,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保密义务。各方在执行业务过程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秘密和相关的资料对外泄漏。但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履行完毕、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自双方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农行项目贷款清偿完毕日止。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协议各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协议各方发生问题或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十条 其它事宜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另行约定,未约定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2、本协议一式 两份 份,协议各方各执 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