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8 十九、基金托管人十九、基金托管人 . 70 二十、境外托管人二十、境外托管人 . 76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8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二十七、备查文件二十七、备查文件 . 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2、议内容摘要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7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一、绪言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3、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
4、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草案) 2 二、释义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5、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
6、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7、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8、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9、;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
10、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 形; 投资指令:
11、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 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12、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德国 DAX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申购赎回方式 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整数倍;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13、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
14、分: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15、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即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
16、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 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 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整)与基金上 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整)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
17、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
18、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三三、风险揭示、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相关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19、,产生风险。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德国市场以欧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欧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人民币对欧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 从而对基金业 绩产生影响。 此外, 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 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德国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
20、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德国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会计制度风险 德国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 德国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德国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
21、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投资标的指数的特有风险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本基金所追踪的 DAX 指数(DAX Index)是全球最知名的欧洲旗舰指数之一,成份股包 含了 30 家在德国法兰克福股票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德国公司股 票,指数市值覆盖度达到德国市场的 70%,是全球公认的最能代表德国经济表现的蓝筹基准 指数。指数在反映德国蓝筹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22、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
23、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德国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德国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德国
24、DAX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德国 DAX 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德国 DAX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等原因而变更标的 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在前述情形下,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二级市场交易 价
25、格卖出基金份额。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德国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 存在一 定差异, 目前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 T+2 日才可以卖出或赎回, 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 的风险。 (3)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 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 金投资于德国市场,德国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26、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9、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
27、易的风险。 1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1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 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者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28、明书 11 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 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 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
29、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
30、以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 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 损的风险。 16、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益水平存在
31、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 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 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7、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二)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
32、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7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0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3、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440000000077160。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
34、,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9,100,000 股,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outhern Publishing and Media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472 号 11 楼,邮政编码:510075。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81,910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
35、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
36、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水 平,为社会提供品优质高的出版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实现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统一,使公司股东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网络读物、框架媒体和其它媒介产品的编辑、出版、租型、批发及零售,书报 刊、广告、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经营,印刷物资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印刷品印刷,物 流、版权贸易,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资产管理与经营业务,出版物、印刷物资及文化 用品进出口,国内贸易(以上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书经营)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
37、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 况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股东 股份数(股份数(万万股)股) 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
38、资时间出资时间 1 广东省出版集 团有限公司 64350 99% 第一期:现金 28504.52 万元 第二期:净资产 66510.52 万元 第一期: 2009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期: 2009 年 12 月 30 日前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序号序号 股东股东 股份数(股份数(万万股)股) 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2 广东南方报业 传媒集团有限 公司 650 1% 第一期:现金 287.924364 万元 第二期:现金 671.823515 万元 第一期: 2009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期: 2009 年 12 月 30 日前 合
39、计 65000 100% - -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9,10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