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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pdf

上传人:AccountingAudit 文档编号:3112261 上传时间:2020-12-02 格式:PDF 页数:112 大小:2.5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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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四年九月 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第一一章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 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

2、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第三三条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第四四条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金存储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3、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3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4、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使用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及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履 行申请、分级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手续及程序,并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及制度履行

5、信息披露程序;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4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募集资金

6、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7、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第十条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5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8、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 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

9、配售、 申购, 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 6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10、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11、;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12、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7 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第十七十七条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13、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保)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42,000,00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137,000,000.00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137,000,000.00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4.59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 务担保金额(D)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137,

14、000,000.00 6 月末,公司担保总额 13,700 万元,均是为全资子公司新华光公司借款提供担保。6 月末,新华光 公司资产负债率 39.1%,且正常经营、盈利。 ( (三三) )其他重大合同或交易其他重大合同或交易 本报告期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和交易。 二、二、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一一) )上市公司、持股上市公司、持股 5%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诺 事项事项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13 承诺 背景 承诺类 型 承诺 方 承诺内容 承诺

15、时间及期限 是否有履 行期限 与重 大资 产重 组相 关承 诺 五分开 承诺 光电 集团 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和机构方 面的独立。 承 诺 时 间 : 2010 年 10 月; 承诺期限:永 久 严格按 承诺要 求履行 避免同 业竞争 的承诺 在作为控股股东期间,光电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均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也不投资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 的企业或项目。 规范关 联交易 的承诺 在作为控股股东期间,光电集团及其控股的其他企 业在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将依法签订协议,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16、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 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他 分红 本公 司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公司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满足条件详见公 司章程 。 承 诺 时 间 : 2012 年 9 月; 承诺期限:永 久 严格按 承诺要 求履行 其他 光电 集团 自光电集团经工商登记成为天达公司股东之日起二 年内,妥善解决本公司对天达公司的委托贷款、担 保以及天达公司应付本公司的全部往来款问题。 承 诺 时 间 :

17、 2013 年 3 月 承 诺 期 限 : 2015 年 4 月 18 日前 履行中 三、三、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 及整改情况及整改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均未 受中国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四、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一一) )董事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董事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和影响的

18、分析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为更加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结合近年来应收款项回收情况,本着会计谨慎性原则, 决定调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从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对公司应收款项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 坏账准备的计提标准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账龄/库龄 坏账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比例(%) 原计提标准 变更后计提标准 应收账款计 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 计提比例(%) 应收账款计 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 0 0 0 0 0 12 年(含 2 年) 20% 20% 50% 50% 50% 23 年(含 3 年) 50

19、% 50% 100% 100% 100% 3 年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该会计估计变更后,报告期内,公司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306,349.35 元,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减少 306,349.35 元。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14 第第六六节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一、 股本变动情况股本变动情况 ( (一一) )股份变动情况表股份变动情况表 1、股份变动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 (二二)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限售股份无变动情况。 二、二、 股东情况股东情况

20、( (一一) )股东总数股东总数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10454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无 ( (二二) )截止报告期末持有公司截止报告期末持有公司 5%5%以上股份的前十名股东情况以上股份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报告期内 增减 期末持股数 量 持股比 例(%) 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 质押或冻结 的股份数量 股东性质 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0 102,229,278 48.82 91,729,278 无 国有法人 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 司 0 31,501,875 15.05 0 无 国有法人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21、0 15,757,973 7.53 0 无 国有法人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0 3,943,162 1.88 0 无 国有法人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 司智慧金 56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3,392,160 3,392,160 1.62 0 未知 未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1,692,597 1,692,597 0.81 0 未知 未知 查根楼 80,000 1,679,900 0.80 0 未知 未知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浦江之星 50 号 集合资金信托 1,520,000 1,520,000 0.73 0 未知 未知 中海信托股份有

22、限公司 中海浦江之星 165 号集合资金信托 1,448,144 1,448,144 0.69 0 未知 未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银华成长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0,000 1,099,823 0.53 0 未知 未知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15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 华安易富黄金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更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20152015 年年第第 1 1 号)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2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零一五五年年三三月月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377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自2013年7月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24、)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 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25、年12月31日。 目目 录录 一、前言一、前言 . 1 二、释义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五、相关服务机构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1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十一、基金的投资十一、基金的投资 .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十二、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三、基金的财产十三、基金的财产 . 57 十四

26、、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五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九、风险揭示十九、风险揭示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算 . 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27、 . 8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8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六、备查文件二十六、备查文件 . 8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5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一、前前言言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28、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29、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

30、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易富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3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32、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4.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黄金 ETF,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

33、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 紧密跟踪黄金价 格,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15.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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