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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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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一)基金托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 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2、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 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2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3、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4、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 该比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

5、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6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

6、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 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

7、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应适用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

8、 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 相应变更或取消。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

9、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10、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1、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的约定,对基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8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12、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

13、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14、净值计算、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

15、会。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9 资料和制度等。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16、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17、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 否按

18、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0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19、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

20、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21、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22、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

23、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

24、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2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

25、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 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 年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

26、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七)基金)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

27、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3 (八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28、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 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29、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 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 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30、加盖预留印鉴。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4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 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 发送付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 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

31、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 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 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 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 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 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

32、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 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33、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

34、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 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 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 - 1 -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

35、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配股、 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6、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等批准程序,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 公司

37、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 2 -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

38、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

39、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40、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 - 3 -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 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 资金使 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 由

41、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 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与财 务总监 或其授权的人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公司通过分级审批程序来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 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 因、新 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5%以内(含 5%)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

42、0%以内(含 10%)时,由董事会批准; (四)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 4 -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

43、3 年修订) 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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