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市建设工程远程动态监管平台实施细则(试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0月)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福州市建设工程远程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远程动态监管平台”,http:/),是指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人脸识别等设备,采集视频
2、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设工地24小时实时监控及录像。主要对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以及各类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通过远程动态监管平台实现招投标后合同履约履职监管,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二、从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凡发出的招标文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含市政维护项目)必须按下列要求施行远程视频监控。(一)适用范围1、 建安投资造价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安
3、造价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或建筑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的保障房、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位工程;2、 高度70米及其以上的高耸构筑工程;3、申报市级以上标化示范工地或优良工程的项目;4、工程建设中有基坑的项目;5、地铁、轻轨单位工程、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工程有桥梁、隧道的项目;6、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实施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在建项目;7、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安装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需要安装监控系统的项目。(二)技术要求1、安装的远程网络视频监控应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4、1)安装布局建设工程视频设备和安装数量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的要求,达到满足监控视野实时覆盖工地每个单位工程所有结构主体操作面,安全通道、工程人员、材料主要出入口,材料堆场、制作加工场、民工宿舍、基坑、人货梯、塔吊等重点部位运行状况实时监控的要求。另市政桥梁施工现场高点设置1个监控点。同一施工项目在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共同安装1台人脸识别考勤机。(2)视频质量全部摄像机浏览及录像质量均应达到D1(分辨率70
5、4576)标准以上,有线视频传输的视频每秒帧数=20,无线传输视频每秒帧数=15。(3)视频传输视频传输分为有线光纤传输或无线3G传输两种方式,由申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传输方式。(4)前端监控摄像机前端摄像机采用测距摄像机、长焦摄像机、巡航摄像机和可控摄像机等类型。测距摄像机焦距性能应不低于3.2-138mm,通过智能测距功能可在终端电脑上测量任意两杆件的距离;长焦摄像机焦距性能应不低于10-200mm,仰角不小于80度,俯角不小于45度;巡航摄像机焦距性能应不低于3.2-138mm;可控摄像机焦距性能应不低于3.6-91mm,并具备防水、防尘、防雷、红外摄像功能。(5)录像存取提供录像
6、下载的开发接口和录像备份工具,以实现根据相关参数(用户通过系统提交的录像备份参数)进行录像备份的功能。实时监控录像采取7日一循环滚动存取。监管人员必须对有价值的监控录像予以长期保存,至少3年。(6)异常报警提供视频设备视频中断异常信息报警功能,并且在异常情况发生5分钟之内,将该异常信息提供给远程动态监管平台。(7)视频浏览与控制提供相关接口给远程动态监管平台调用,且必须包含视频的浏览与控制、云台预置位设置与使用、异常信息发布、历史录像浏览与转存。 (8)前端视频信号并发访问要求应满足多级监管部门(30个用户以上)同时调阅同一前端视频信号的需求。2、单位施工现场自行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的,其技术
7、指标以及接驳应符合本技术要求。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要求的工程项目,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0949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先登录“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网址:http:/)进入信息系统上网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工程开工20个工作日前,进入市建委远程动态监管平台发起视频安装申请登记,选择符合条件的电信运营商申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工程开始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安装到位,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相关法规予以查处。申报安装远程视频监控流程如下:(一)建设单位在线申报建设单位在施工企业的配合下向我市符合条件的电信运营商申报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并提
8、交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含项目基本信息、标注拟安装监控点位的施工总平面图、安装摄像机的类型和数量等,建设单位申请必须满足在工程开工时远程动态监管平台能够开通。(二)信息预审由系统维护平台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进行符合预审,以确保提交的信息完整无误,符合系统接入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向建设单位选择的运营商发布安装申请。(三)运营商预勘与确认收到安装申请的运营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勘并确认。若确认不安装或超过3个工作日不作安装确认的,运营商须在系统中做出反馈,建设单位的安装申请则由系统平台自动派发给其它运营商。若所有运营商均放弃,则由市建委约谈各入选运营商,并确定最终承建运营商。(四)合同签订 建设单位
9、在收到运营商的安装确认之后,通知施工企业与运营商签订安装合同。 企业必须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与运营商签订安装合同,运营商有权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工地视频安装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对不满足安装条件的工地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企业提供的安装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位置所需的稳定电源;2、提供视频监控设备安全牢固的附着物和场地内敷设线路的安全通道;各运营商与企业签订的视频监控服务合同必须包括“标有视频监控点位的施工平面图、受理时间、施工周期、双方职责”的具体条款。(五)安装与接入电信运营商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并接入远程动态监管平台,接入时间以运营商申请接入远程动态监管平台
10、时间为准。四、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及运营维护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有关规费,纳入工程预算。五、提供远程信息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必须按协议约定保证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的及时安装和远程动态监管平台正常运行。运营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按合同约定的处理。六、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负责监控设备、线路等在现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及保洁等相关工作,确保监控信号的有效传输,遇有问题应在24小时内向电信运营商及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电信运营商应在24小时内修复。建设、监理、检测、监测等有关责任单位应配合做好监控设备管理维护工作。建设工程各方主体通过故意断电、遮挡或涂抹摄像头、故意破
11、坏视频信号等方式逃避监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七、管理部门、施工或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从远程动态监管平台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时,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告知现场负责人,要求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给相应单位。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通过远程动态监管平台开展如下工作:(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及设计等责任单位人员,项目质量与安全责任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履行各自职责时,应当在现场人脸识别设备前进行考勤登记。(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旁站监理的重要工序和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如钢筋原材进场复验取样、钢筋接头原位取样、砼
12、试块取样制作及基坑防水工程材料抽检等,应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通过远程动态监管平台拍照留相,具体要求按远程动态监管平台中的表格进行填写。(三)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旁站监理的重要工序和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如钢筋、钢绞线及水泥等原材料进场复验取样、钢筋接头原位取样、砼试块取样制作等见证取样,以及管道标高测量应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通过远程动态监管平台拍照留相,具体要求按远程动态监管平台中的表格进行填写。八、建设工程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可视情况在保证监控所有出入口情况下,减少监控探头。建设单位安装好安防监控系统后,方可拆除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办理退网告知手续。九、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安排人员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十、对不按实施细则履行远程动态监管平台工作职责的行政监管人员实行问责制,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