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沪水务2008102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科学地指导本市河道绿化的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市水务局和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联合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八年十二月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委员会。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编制组组长:王为人副局长(市水务局)、夏颖彪副局长、王孝泓副局长(市绿化管理局)副组长:蔡永立(华东师范大学)、张浪(市绿化管理局)、刘晓涛(市水务局)、梁盘中(市绿化管理局)、黄士力(市水务规划设计研
2、究院)编制组成员:市水务局:刘晓涛、杜德华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黄士力市水利管理处:桑保良市绿化管理局:张浪、梁盘中、杨其景、陈辉闵行区农业和绿化管理局:吉玉萍市园林设计院:谢家芬市园林工程公司:丁学军华东师范大学:蔡永立、左俊杰、龚云丽、徐洁思、杨娟、陈庆、王宏伟、田玉鹏、罗坤、郭纪光、杨乐、符全胜、季夏微、李华、倪静雪1总则11河道绿化是指在河道蓝线内(包含水域、边坡、陆域(含防汛通道)等区域)实施的绿化工程。1.2指导思想:为科学地指导本市河道绿化的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充分发挥河道绿化在河流生态恢复、环境改善、水土保持和景观美化中的作用,构建和谐的水岸环境,维护和促进河流生态系统的健
3、康和安全,特制定本导则。1.3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域内的各类河道(包括湖泊洼淀、河道沟叉、人工水道)的绿化新建、改建和扩建,并可供其他涉水绿化建设参考。1.4基本原则:河道绿化建设应建立在对河道历史资料和现状数据深入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之上,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4.1合法性原则:河道的绿化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1.4.2综合性原则:河道绿化应在保证河道航运、引排水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河流的生态修复、水质净化、水土保持及环境美化功能的需要,同时确保亲水活动的安全。1.4.3协调性原则:河道绿化应反映滨水特征,注意与地域整体风貌相协调。应根据上
4、海市绿化系统规划,与其它绿化建设有机结合,突出绿廊布局,以形成全市完整的绿化网络体系。1.4.4自然性原则:河道绿化应坚持生态功能优先,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同时坚持保护和新建相结合,并尽可能将河道自然地貌和植被融入到整个河道绿化建设中。1.4.5整体性原则:河道绿化应与河道建设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与管护并重。1.4.6经济性原则:河道绿化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因地制宜、节俭高效;统筹前期建设与后期管护,尽可能降低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的养护费,实现河道绿化的可持续性发展。1.5编制依据1.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5.2中华人民共和国
5、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1.5.3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5.4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1999年2月24号建设部以建标199946号文批准发布)1.5.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5.6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5.7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1.5.8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5.9上海市景观水系规划(2005年3月上海市市政府批准)1.5.10本市颁布的其它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河道绿化建设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术语2.1水位变动区:平原感潮河网地区由于潮汐周期性变化,河道水位变化较大。水位变动区通常是指河道多年平均高水位和多年平均低水位之间的区域。2.2水域绿化:是指在河道水位变动区以下常年流水的区域,利用沉水、浮叶、漂浮植物或人工浮岛等辅助手段开展的绿化。2.3边坡绿化:是指
7、在水位变动区到河口线区域,利用挺水、湿生及湿中生植物进行的梯度绿化。2.4陆域绿化:是指河口线以外蓝线范围内,利用湿中生或中生植物进行的绿化,常与其它城市绿化、防护林等建设相接。2.5生物浮岛(生物浮床):采用一定材料作为植物生长的载体,将其放置于水体之中,而根系仍在水中生长并吸收营养物质的水域绿化形式。2.6水生植物:指整个或部分植物体如地下部分长期生活在水环境中的植物,可分为沉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挺水植物。2.7沉水植物:分布于水体较中心地带,扎根于水下土壤之中,全株沉没于水面之下的大型水生植物,如苦草、金鱼藻等。2.8浮水植物(漂浮植物):分布于水体较深处,叶片或植物体飘浮在水面,有些根较
8、短,长不到基底,所以能随水自由漂浮,如槐叶萍、凤眼莲和浮萍等,有些种类的根能扎到水下基底,如睡莲、芡实等。2.9挺水植物:分布在岸边水浅处,茎叶伸出水面,根和地下茎埋在水下土壤之中的植物,如芦苇、香蒲等。2.10湿生植物:是指根系常扎在潮湿的土壤中,耐短期或季节性水淹,但不能忍受较长时间水分不足的一种陆生植物,如水杉、池杉、落羽杉等。2.11中生植物:形态结构和适应性均介于湿生植物和旱生植物之间,是种类最多、分布最广、数量最大的陆生植物。不能忍受严重干旱或长期水涝,只能在水分条件适中的环境中生活,有湿中生植物和旱中生植物之分。3规划3.1根据河道的基本功能、立地条件和周边环境,确定绿化的范围、
9、功能、布局和类型,并统筹实施计划。3.2河道绿化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河道蓝线内,但可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减少径流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保功能的需求适度调整陆域部分的绿化带宽度,并与蓝线外已有规划绿地协调,统一实施,以期发挥整体效益。3.3河道绿化应在符合防汛、航运安全,体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根据河道的具体情况,统筹兼顾保土、固坡、净化、美化、休闲、生产功能;对水流急、流量大、水位变动大,具有通航或引排水功能的河道,应优先满足保土、固坡功能;一般河道应突出绿化的净化和美化功能;城市河道绿化应注重景观和休闲的使用功能,农村河道绿化应兼顾水土保持和生产功能。3.4河道绿化布局应尽可能实现沿河绿化带的连
10、续,以发挥其生物廊道功能,从水域到陆域应构建完整的植物群落梯度,充分发挥河道绿化在水生态修复和吸收过滤陆源污染等方面的功能;同时应保护原有的自然边滩湿地,并注意与其它公共绿地衔接;3.5根据河道功能及河道断面、水文、水质和护岸类型等立地条件确定绿化配置方式;基调和骨干植物选择应以保土、固坡、耐湿能力强的乡土植物为主,慎重使用外来的新种类或品种;尽可能提高河道绿化配置方式和植物种类的多样性,营造有利于水生动物、微生物健康生长的环境,以减少有害生物的侵入和危害。3.6河道绿化建设规划要纳入河道综合整治规划,并与河道其他建设规划统筹实施;河道绿化建设规划应经市或者区(县)河道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规划
11、阶段应有经费匡算,并明确分期实施目标。4设计4.1设计是根据规划要求,在满足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分析河道特性、水文条件、岸滩结构和绿化功能需求,确定河道水体、边坡和陆域绿化种类(品种)、植物配置方式,完成工程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概算等。4.2河道绿化的竖向设计应满足河道规划断面要求,兼顾防汛和亲水设施需要,创造多种空间形态和丰富景观层次,并尽量就地平衡土石方;同时应考虑植物的生态习性,特别是不同水生植物对水深和光照的要求;水生植物种植的坡面应在30以下。4.3应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基地内原有的天然河流地貌,应以生态型自然驳岸为主,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宜弯则弯、宜深则深、宜浅则浅、宜滩则滩,驳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