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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表达要得体》 (2)ppt课件.ppt

上传人:小陳 文档编号:3350933 上传时间:2021-01-07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1.0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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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 专题四 刑法 学习任务四 刑法案例分析 1 复习提问: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以及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2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主刑的种类有哪些? 3 讲授内容: 专题四 刑法 学习任务四 刑法案例分析 4 能力目标:能够独立的分析判断简单的刑事案例 知识目标:运用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前几 次所

2、讲授的刑法知识掌握程度做具体的了解 素质目标:通过本次具体的案例分析课,分析判 断刑事案件,对学习刑法学有更大的帮助 5 案例一 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犯罪? A.甲偶尔强拿强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 B.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较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 微的 C.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 处罚 D.法院认定甲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 免除处罚 6 【答案】AB 【解析】不选CD,因为免予刑事处罚和免除处罚 都是认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而第13挑“但 书”,是不认为犯罪的,适用的法律依据、认定的 性质均不同。 7 2.甲、乙、丙三人为某单

3、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 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乘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 内。被甲乙丙三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三人 还用拳打丁数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敲诈勒索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8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可作治安处罚。 9 3.甲17岁,甲的母亲乙因为甲过早与丙恋爱而将其赶 出家门。并换了门锁。甲得知乙回娘家之后,就和丙 一起将乙家的门锁撬开,在家居住。又因为无钱吃饭 ,就将家中的彩电、洗衣机、冰箱各一台及分体式空 调四台(约价值18000元)变卖得款3150元。案发后,

4、公安机关将空调一台和洗衣机一台追回发还,其余物 品获退赔14500元。 A.甲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甲的共犯 B.甲不构成犯罪 C.丙构成盗窃罪 D.甲、丙均不构成犯罪 10 【答案】D 【解析】盗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可以 成立盗窃罪(不排除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是,根 据司法解释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盗窃案区别对 待。考虑到本案中甲未成年,甲的家长处理问题 欠妥、涉案金额不大等因素,不作犯罪处理较为 合理。 11 案例二 1.警察甲与队友乙、丙一同执行追捕案犯任务,3人乘中巴车 途中有3名歹徒。歹徒A拔出手枪威胁乘客要钱(车上约有8名 乘客),另一歹徒B也抢去了甲的财物,B搜乙时,发现乙有枪

5、 便喊起来,A赶来用手枪指着乙,乙与A争夺枪支,枪响击中 一歹徒C的膝盖,弹头又弹射击中B的左腿。乙仍在与A争抢 手枪。此时,甲距乙约一米,但甲却视而不见,端坐不动。 已受伤的B从甲身边走到车前拿出灭火器,又拐回用灭火器猛 砸乙头部多次,甲仍拒不相助。乙倒下后,A向其腹部开了一 枪,并抢走其配带的手枪及子弹。甲是否构成犯罪?以何种 行为形式构成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还是不纯正的不作为? 12 【答案及解析】(1)甲构成玩忽职守罪。甲身为警察 ,在战友与罪犯搏斗时有义务也有条件履行自己的 职责二放弃职责,“袖手旁观”,造成战友牺牲的严 重后果和恶劣影响。(2)甲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 罪的。甲相对

6、于应当做的事项(与罪犯搏斗),端 坐不能、视而不见,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3) 是纯正不作为。因为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中就包 含不作为行为(不履行职责),而甲也是以不作为行 为构成该罪的,所以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13 2.甲(女,24岁)在M国留学时与乙同居生下女婴丙 ,后甲被乙抛弃。甲、丙母女生活极端困难,乙 得知后仍不闻不问。后来甲又结识新男友丁。为 了获丁欢心,甲经常将丙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 陪伴丁。某日,甲在事先没有与任何人打招呼的 情况下,把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连续住了 10天。其间,丁曾询问甲谁照看孩子,甲骗丁说 ,她雇了保姆照看。丙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 甲、乙各应当负什么

7、责任? 14 【答案及解析】(1)甲致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 犯。另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而甲以不作为构成该罪,是 不纯正不作为犯。(2)乙抛弃丙且知道甲、丙母女生活在困难之中,构 成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但是,因为“遗弃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 所以乙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甲乙同样以不作为形式损害了丙的权益, 但是二人的犯罪性质是不同的。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主观认识不 同,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发生丙死亡的结果,具有杀 人的故意(间接故意);而乙没有这种程度的认识,只有不履行抚养义务 的故意。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甲是唯一照料丙的人,因此甲对保障 丙的生存

8、具有极强的作为义务;而乙可以合理期待有甲照料丙,其对丙 生命权益而言,作为义务程度较低。所以甲乙对丙的危害都要负刑事责 任,但是负责的程度是不同的。 15 案例三 1.甲、乙二人为中学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 喜异常。二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 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的肚子以后,乙感 到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甲忙送乙急救,但 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脾肿大异常,受甲一拳 的冲击而破败,大出血死亡。甲的行为与乙死亡 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甲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16 【答案及解析】(1)说到因果关系,首先需要了解最简单的(必要 )条件关系:“假如没有A就不发生B”,A就是B的条件。在因

9、果关 系学说中有一种主张把条件当作原因,被称为“条件说”。我国学 说通常认为因果关系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承认部分“偶然 的”现象也有因果关系。对于偶然的因果关系,接近于按照“条件 关系”来掌握。就本例而言,甲击打乙肚子,通常不会造成死亡 结果,只是恰巧乙脾脏肿大极端脆弱,才发生了死亡结果。尽 管事出偶然,甲的行为仅仅是引发脾破裂的条件,也认为有因 果关系。照此掌握,不难发现理论上掌握的因果关系稍稍超出 我们的常识,比常识上理解的因果关系范围要宽泛一些。这是 值得注意的,因为往往在这种地方容易出错误。 17 (2)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 系,能不能得出甲对其

10、行为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结论呢?不 能。认定因果关系与认定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不同的,只要认定 行为与结果存在着客观的某种联系(引起被引起的联系),即使 事出偶然,也不排除有因果关系。但是刑事责任的条件除了客 观因果联系之外,还必须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假如行为与损害 事实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对造成该损害事实没有罪 过,也不负刑事责任。本例就属于有因果关系但缺乏罪过而不 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既遂为因果关系判断是“客观的”(一个条件 或联系)。而责任是“主观和客观”统一的(两个条件)。 18 (3)把握因果关系的关键之一是:把因果关系判断与归责判 断区分开来。因果关系判断只包含一种客观联系的判断;

11、而 归责判断还包含主观对损害结果有无罪过的判断。千万不要 把二者混淆。如果按照归责判断的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就 会缩小因果关系的范围;相反如果把认定有因果关系等同于 认定有刑事责任,就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 19 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 并派甲前去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牌子。甲 没有找见牌子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 下看守。乙正在用电泵抽水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 原因,发现电闸“未合上”(关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 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在检修的三名工人 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20 【答案及解析】(

12、1)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属于多 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同一个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 的情况下,每一个原因都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2)甲属于不作 为(该挂牌未挂牌),乙的行为属于作为(不该合闸而合上闸)。不论 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都不排除具有原因力。换言之,即使是不 作为行为,也可以成为危害结果的原因。(3)至于甲乙二人是否应 当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罪名问题,对甲而言,属于在 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造成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 乙而言,属于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预见可能是有关单位因为检修拉 闸断电,而轻信是风吹掉闸。贸然将电闸合上。属于国语自信过 失,构成过失

13、致人死亡罪。 21 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并派甲 前去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牌子。甲没有找见牌子 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下看守。乙正在用电 泵抽水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原因,发现电闸“未合上”(关 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 在检修的三名工人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 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22 【答案及解析】(1)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属于多 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同一个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 的情况下,每一个原因都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2)甲属于不作 为(该挂牌未挂牌),乙的

14、行为属于作为(不该合闸而合上闸)。不论 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都不排除具有原因力。换言之,即使是不作 为行为,也可以成为危害结果的原因。(3)至于甲乙二人是否应当 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罪名问题,对甲而言,属于在生产 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造成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乙而言 ,属于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预见可能是有关单位因为检修拉闸断电, 而轻信是风吹掉闸。贸然将电闸合上。属于国语自信过失,构成过 失致人死亡罪。 23 (答案及解析)具备。根据司法解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 罪的“明知”是赃物,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购买“二手车”有下列情 形的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确属被蒙骗

15、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俄 (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的,没有合法证明的 (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这是司法解释中借助推定认定特殊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实例。对于嫖 宿幼女罪,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通常需要借助推定认 定明知。 24 2.甲在火车上盗窃到乘客的一个提包,下车打开 看,发现内有一支手枪和一份国家绝密文件,没 有其它财务。甲连同提包内中的物品一同抛到一 池塘中。(1)甲是否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罪?(2)假如甲没有将枪支丢弃,会有 何种影响? 25 (答案及解析)甲不成

16、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因为甲只有盗窃得故意,没有盗窃枪支和国家秘密的 故意。 (1)要点是:1、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某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所谓“构成要件事实”是指分则条文中 规定的事实,就本题中涉嫌的盗窃枪支罪而言,盗窃行为和盗窃对象“枪支”,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事实,行为人 对此事实有认识才能成立该罪的故意。换言之,犯罪故意必须是“具体犯罪”得故意。即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这样 具体罪名中的具体故意,而不仅仅是“有意而为”的意思。本题中的张某在盗窃时 并无此认识,仅有盗窃(普通 )财务之认识,故因为缺乏盗窃枪支故意而不成立盗窃枪支罪。本案中,甲偷包虽然是有意为之的,但是这种

17、 故意只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有意偷窃,尚不能确认具有特定犯罪的故意。虽然足以认定有盗窃的故意,但是尚 不足以证明具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所以只能认定成立盗窃罪,不能认定成立盗窃枪支罪、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罪。2、对犯罪对象的认识(认识因素)或“追求” (意志因素),是认定特定犯罪故意的重要内容,本 案的家有追求窃取财物(盗窃罪对象)的故意,所以,尽管事实上不是财务,也因此而未获得财务,却可以认 定为盗窃未遂;相反,甲没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认识(不知 包中有枪,国家秘密)也没有这种追求(目的 ),虽然客观上盗窃了枪支、国家秘密,也不成立该罪,假如甲本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那么,即使 事

18、实上未得手,也应当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3、“认识”与“意志”的关系。假如甲知 道“认识”到包内有枪而执意窃取,通常认为它是追求该结果的。如果明知包内有枪因为贪图包内的财务而不顾及 枪支的问题,可能是一种“放任”态度,即对盗窃(财务)是直接故意的,对盗窃枪支是间接故意。但是明知包内 有枪,对盗窃枪支的心态有时需要参考事后行为认定。假如甲盗取枪支后又持有,就很难排斥具有直接故意了 (恐怕甲无法令人相信他没有偷抢得意愿)假如甲得手后留下财务丢弃枪支,倒是可以印证他“当时”的确不是希 望偷枪结果发生,可以认为是(盗窃枪支的间接故意)。 26 3.甲为杀乙,在酒宴上乘机在乙的酒杯

19、中投毒,不料乙邻 座的丙错端乙的酒杯,一饮而尽,中毒而死。甲对乙、丙 死亡结果的心态是什么? 27 【答案及解析】对乙之死亡具有直接故意;对丙之死, 是间接故意。这是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区别的典型例 子。 (1)从理论上讲,二者区别在于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 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甲对乙之死是希望的;对 丙之死不是希望的,但也不是特别在意、谨慎防范的。 (2)从实例上讲,间接故意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 (乙死)而放任另一个相似的犯罪结果(丙死),对该放任结 果是间接故意。 28 4.甲持枪要枪杀乙养的狗,乙以身遮护狗,甲怒 ,责令乙让开,乙不让开,甲朝狗射击,不料击 中乙,乙死。甲

20、对乙死亡结果是何种心态? 29 【答案及解析】一般尺度认为是间接故意,即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 杀人的罪责。 不是财务,也因此而未获得财务,却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相反,甲没有 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认识(不知 包中有枪,国家秘密)也没有这种追 求(目的),虽然客观上盗窃了枪支、国家秘密,也不成立该罪,假如甲 本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那么,即使事实上未得手,也应当成立 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3、“认识”与“意志”的关系。 假如甲知道“认识”到包内有枪而执意窃取,通常认为它是追求该结果的。 如果明知包内有枪因为贪图包内的财务而不顾及枪支的问题,可能是一种 “放任”态度,即对

21、盗窃(财务)是直接故意的,对盗窃枪支是间接故意。 但是明知包内有枪,对盗窃枪支的心态有时需要参考事后行为认定。假如 甲盗取枪支后又持有,就很难排斥具有直接故意了(恐怕甲无法令人相信 他没有偷抢得意愿)假如甲得手后留下财务丢弃枪支,倒是可以印证他“ 当时”的确不是希望偷枪结果发生,可以认为是(盗窃枪支的间接故意 )。 30 案例五 1.甲打猎时发现一只野兔,同时又发现距野兔约3米处 有一儿童在玩耍。甲自恃枪法精准,不会伤及儿童, 朝野兔射击,不料击中儿童。甲对儿童之死是何种心 态? 31 【答案及解析】一般尺度认为是过于自信过失 此为过于自信过失的典型例子。类似的例子如,甲为电死糟蹋庄 稼的野猪

22、(针对动物),而在通往自家山林中的玉米的中布下通电 裸线,只在晚间通电并在地头张贴告示通电时间(采取防范伤及人 的错事),结果造成晚间到期的地里偷玉 米的人触电死亡,一般认为是过失。再如,甲为防贼在花园四周 私自布设电网,但是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并亲自多次触碰电网 试验,每次都能及时自动跳闸断电,不致伤人(采取切实有效防范 措施)。结果还是导致邻居儿童攀爬电网触电死亡,原因是该漏电 保护器是伪劣产品,失灵出现了问题。通常认为是过于自信过 失。 32 2.病人乙在注射室打吊针时,医院突然停电。乙 的一瓶吊针滴完,护士甲摸黑从床下拿起一瓶 盐水给乙挂上后离去。没想到这是一瓶煤油, 致乙死亡。甲是

23、否构成犯罪? 33 【答案及解析】构成医疗事故罪。本案要点是甲有没有过失。从 常理判断,甲的这样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应该认为是有过失 的。 可以说,上述两例是过失(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区分的典型例 子。有没有过失的判断,归根到底是一种良心或者习惯性判断, 是一种事实判断,并无确切、绝对的法律标准。在没有丰富司法 经验或生活经验的情况下,干脆凭感觉。感觉这人这行为太大 意、太粗心,该受到责备,就认为有过失;反之,没什么可责怪 的,则认为无罪过,是意外事件。这也是责任或罪过的本质。此 外,对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看行为人有 没有违反规章、规范的地方,如果没有,通常没有过失;如果有 违章、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判断为有过失。 34 案例六 1.甲乙共同盗窃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销赃得款4 万元,二人平分。在量刑时对甲乙各按多少犯罪 金额处罚? 35 【答案及解析】对甲乙二人都应当按照犯罪总额即20万元处 罚。(1)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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