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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股权传承规划.doc

上传人:小李 文档编号:3411835 上传时间:2021-01-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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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典案例 股权传承规划 案例: 高先生拼博半生,拥有了一家大型企业。高先生与妻子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小女儿,三名子女目前都在家族企业担任核心管理层,其中大儿子已婚,有两个小孩,但与老婆感情不甚和谐。 由于年事渐高,体力状况大不如以前,高先生开始认真思考家族企业的接班与传承。由于两个儿子能力相当,加上他担心股权要是分得不公平,兄弟俩恐会心生嫌隙,所以,高先生决定分给两个儿子的股权要平衡。至于女儿,终究是要嫁人的。 高先生对集团未来的股权结构规划是:直接转移全部的股权平均给到两个儿子,大儿子50%,小儿子50%。并决定由大儿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和执行董事,小儿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以上为编纂案例,系根

2、据实务经验撰写,不涉及当事人隐私)股权平衡分配的惨痛案例著名的香港镛记酒家曾获美国财富杂志选为世界15大食府之一,后也连续获得米其林一星评级。香港特首曾荫权、华人首富李嘉诚、影帝周润发等都是镛记酒家的座上宾。创办人甘穗辉去世后,以相对公平的原则将镛记控股各35%股份分给了长子甘健成和次子甘琨礼。第三子甘琨岐、小女甘美玲和甘老太各持10%股份,但不参与经营而坐享分红。没想到就此种下了日后家人争产、反目成仇的祸因!长子和次子主管公司业务,其他亲人享受股权收益,不参与运营,这种股权分配方法看似合情合理,但却制造了潜在的“关键少数”的危机。后,也是由于另外三人持有的百分之三十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直接导

3、致了镛记酒家的两位掌门兄弟爆发争产纠纷。三子甘琨岐去世后,其持有镛记控股百分之十的股份转移至次子甘琨礼名下,而小妹甘美玲也将其持有的镛记控股百分之十的股份转让于甘琨礼。但甘老太太则将剩余的百分之十股份转让于长子甘健成。就此,两兄弟的股份比例变更为45%:55%。之后,二子甘琨礼意在掌控镛记,眼看逐渐丧失控制权的长子甘健成只能一纸诉状将其兄弟甘琨礼告上法庭。2010年3月,甘健成要求甘琨礼收购其持有的镛记控股45%的股份,否则将申请把镛记酒家的母公司镛记控股清盘。甘建成持有的45%股份,市值估计达到10亿港元。然而,原告长子甘健成在初审尚未结束时就已撒手人寰。而后,甘健成之妻不服初审判决,继续提

4、出上诉。又经过香港高等法院的败诉,最终,香港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初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判定应当对镛记控股进行清盘。“磐基永固期臻万年”,镛记大厦奠基石上的八个大字写的是镛记创始人、烧鹅大王甘穗辉的毕生心愿。他和他的儿子们苦心经营多年的镛记酒家,称得上香港饮食业的传奇。可他离世后不到5年,就爆发家族内斗,一家人分崩离析,基石早已崩坏。案例解析提前传承最大的弊端就是:高先生过早丧失了公司控制权,一旦发生兄弟意见不合,争夺控制权,高先生便只能眼睁睁地任其发展,束手无策。高先生将企业股权平均分配给两个儿子,本来是出于公平

5、的考虑,却为企业的控制权争夺埋下了伏笔。当两个股东出现分歧时,公司将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如此,家族企业就极易陷入治理僵局与企业控制权之争,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一样担任核心管理层的女儿未分配到任何股权,难免心生不平,且因此无法获得家族企业经营的分红,不利于家族团结。万一子女发生人身意外风险或是婚姻风险时,公司股权将因法定继承或夫妻财产共有制而外流至姻亲。公司股权未来传到第三代时将可能更加分散。解决方案高先生可考虑保留部份股权,再以遗嘱的方式进行传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高先生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公司的股权进行

6、合理安排,同时遗嘱需公证,避免未来纷争。重新规划家族公司股权分配比例,或是就股东未来的所有权、经营权及分红权进行隔离设计,同时对企业未来董事会、股东会的表决机制进行重新规定。比如,两个儿子可以各持股50%,但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老大、老二的分红权为各50%,表决权则为老大60%,老二40%。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关公司分立、解散等重大事宜,需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如此,既保证了两个股东出现分歧时能够形成有效的决议,同时老二仍保有一定的表决权,对公司重大决策形成制约。家族企业股权传承应该安排配套法律文件,包括考虑修改公司章程增列传承条款、股权赠与子女特别协议、股东一致行动协议

7、等等,对传承给后代股权的权利以及义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家族企业股权传承后代婚姻及婚变风险预防,例如在股权移转时,不管是赠与或是遗产继承,指定给到子女,避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还是不分配股权给女儿,那么对于未分配到股权的女儿以及第三代,可考虑进一步以其它资产直接赠与,或是利用保险或信托进行补偿以及未来生活、教育等等的妥善安排。终极解决方案:家族信托。在设计企业股权承接方面,除了经营权和获利权以外,如何设计转让权/继承权实际上也相当关键。很多企业以信托方式控股,后代可以根据委托人(通常为家族企业的创始人)设下的分配规则获取信托项下的股权收益,保障家族成员的收益。而且,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设置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的条款,使得“基业长青”有法律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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