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发布日期: 2005-10-27(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改。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全员全额扣缴 。”决定 200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