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发布日期: 2007-06-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