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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oc

上传人:刘杰伟 文档编号:3877066 上传时间:2021-04-29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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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评价工作。对具体项目的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方法开展。所有具体项目的主要信息及环境影响填入附录A的表A.1,考虑到道路类项目运营期涉及噪声影响的环境敏感区较多,尤其需要早期优化调整,为集中梳理汇总,单独设计了表A.2作为补充。考虑到管线管廊等项目的影响主要在施工期,且项目的管控要求和简化条件也应提出施工期环保措施,因此项目层面环境影响分析也包括施工期。对各项目类型的评价,从环境要素角度开展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土壤、生态、环境风险的相关分析,评价方法可按照HJ2.3、HJ610、HJ2.2、HJ 2.4、HJ964、HJ19、HJ169的规定,重点分析排污项目类型与环境敏感

2、区相邻、受体敏感项目类型与污染源相邻的环境影响情况,由于项目信息未知,大部分项目可能采用同类项目类比方法,应分析可类比性和数据来源。对用地类型的评价,可根据用地信息的深度,结合周边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情况提出管控措施。对实施方案明确的项目可根据环境影响分析结果提出管控措施和规划完善意见,实施方案不明确的项目提出下一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管控要求。管控措施包括:选址选线调整、与环境敏感区或污染源的距离控制、源强约束、环境保护措施等。5.4.6 规划环境合理性综合论证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虽然聚焦项目层面环境影响分析并提出简化建议,但其作为区域性规划还应综合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参照规划环

3、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9)、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部分规定的要求,从用地性质环境合理性、空间布局环境合理性、市政基础设施可依托性三方面进行分析。其中用地性质合理性直接决定了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应识别项目占地是否涉及生态红线、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对五类情况明确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提出下一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要求,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用地要求。五类情况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

4、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应组织开展调查评估。3)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作为疑似污染地块管理。疑似污染地块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空间布局环境合理性是在环境影响分析基础上,总结规划内新建排污项目与周

5、边环境敏感区、受体敏感项目与周边污染源的规划布局环境合理性,尤其是住宅与道路相邻可能引起的噪声影响,应在早期识别并指导优化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可依托性主要考虑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和生活垃圾暂存处置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的依托可行性。区域环境质量可达性在本评价中不予考虑,因为此项分析在传统规划环评中可指导产业发展方向和规模,在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宏观发展方向已经确定,主要从用地和空间布局合理性角度进行规划综合论证。5.4.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开展,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环境、水、交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京规自发2020280

6、号)明确提出“将评估结论及审查意见纳入控规成果”,因此结论部分在总结规划基本情况及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一是说明规划环境合理性结论及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编制的互动过程和内容,提出的规划调整意见及采纳结果;对未被采纳的应进一步提出调整意见及依据。以此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期指导作用;二是基于具体项目、项目类型、用地类型三种情况的分析深度,对于可简化的情况提出后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简化条件,即管控措施;对于不可简化的也应提出管控措施和准入要求,以此实现区域评估的实施目的。评价结论的内容聚焦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义和区域评估的目的,浓缩了评价工作成果,是生态环境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查重点。5.5 编制要求考

7、虑到对具体项目的评价内容篇幅较长,可采用专题形式,每个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可独立成册,并设计了附录D规范编制格式。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于2020年5月征求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意见;2020年6月征求了8家技术单位意见,以函审形式开展了第一次专家咨询;2020年9月征求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意见并开展了第二次专家咨询;2020年11月开展了第三次专家咨询。对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进行了讨论和研提意见,共收集细项意见168项,经梳理归类为55条主要意见,采纳38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14条。表2 专家意见处理依据表序号章节意

8、见采纳情况1范围建议删除“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采纳。2范围建议从规划定位、用地性质等层面进一步明确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如单纯以住宅、公用设施为主要功能的街区是否适用。不采纳。范围从规划实施的用地范围和规划层级作出规定。规划定位及涉及内容在规划概述章节集中体现。32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不采纳。引用文件应列标准化文件,法律法规不在此范围且涉及过多、难以列全。42规范性引用文件指南中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由于已

9、引用餐饮、锅炉等地方排放标准,建议增加本市石化、汽车等其它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建议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不采纳。规划涉及项目类型多且规划阶段不能全部确定,排放标准难以列全。因此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排放标准不作为引用文件。5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议增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不采纳。区域评估与传统规划环评的目的不同,技术方法更偏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并未引用HJ130。62规范性引用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议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不把排放标准做为引用文件,原因是地方标

10、准很多,难以列全。采纳。72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HJ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不采纳。此阶段仅识别可能存在的土壤污染用地,提出进行调查的要求,不开展相关工作,下,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慢车道 的设置可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5.2 平面设计 5.2.1 应避免采用过长的直线影响行车安全,当路线经过城区、开发区时,应设置标志等措 施保障行车安全。 5.2.2 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老路资源,有条件时对小偏角、长直线做适当调整。 5.2.3 超高宜采用线性渐变方式过渡。 5.3 纵断面设计 5.3.1 纵坡以平、缓为宜,一般情况下

11、,最大纵坡不宜大于 3%。 5.3.2 最小纵坡不宜小于 0.3%,在排水能力满足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平坡;考虑路基排 水需要,边沟纵坡不宜小于 0.3%。 5.3.3 超高过渡段合成纵坡不宜小于0.5%。 5.3.4 同向竖曲线间,特别是同向凹形竖曲线之间,如直坡段长度小于或者接近最小坡 长时,宜合并调整为单曲线或复曲线。 5.3.5 反向竖曲线间的直坡段长度以不小于设计速度行驶的3s 行程为宜。如不能满足 时,应加大两竖曲线半径,使曲线径向衔接,形成顺滑的流线型曲线。 5.3.6 凹形竖曲线的最低点不宜设置在平面交叉口和桥上,尤其在长大桥上,若必须设 置时应做好排水设计。 5.3.7 对路线

12、穿越圩区段,应分析圩区洪水位、圩堤的防洪等级等,合理确定纵断面设 计标高。 5.3.8 临河临塘等特殊路段应增加路基边坡的稳定性验算。 5.3.9 临街路段纵断面设计应统筹考虑道路与两侧 现有建筑物的关系,确保建筑物安全 和道路的正常使用 。 DB32/T xxxx-2019 8 5.3.10 改扩建项目应 结合老路路面处治方案拟合纵断面线形 。 5.3.11 平、纵面线形的技术指标应力求均衡,合成坡度应满足要求,以利于路面排水和 行车安全。 6 路基 6.1 一般路基 6.1.1 路基设计高度宜按设计洪水位、 路基回弹模量与干湿类型 、路基工作区深度、 排水等需要确定。城镇段公路路基高度应满

13、足城市防洪标准,并考虑救灾通道的需求综 合确定。 6.1.2 河塘路段宜将塘底淤泥清除,为便于回填材料压实施工,可在河塘底部 先回填 厚度不小于 40cm 的透水性材料 。 6.1.3 应结合项目区域筑路材料供应情况选择合理的路基填料,宜优先选用级配良好的 砾类土、砂类土。 6.1.4 以细粒土作为路基填料时,一般宜采用石灰处治,粉土、粉砂填料宜采用水泥处 治或水泥、石灰综合处治,水泥、石灰掺加比例应根据填料试验确定。 6.1.5 宜结合区域内城建、水利等工程项目进行取土,减少取土坑占地。 6.1.6 路堑边坡坡率应结合边坡稳定、占地 、防护形式、景观要求等综合确定,宜充分 考虑边坡植物防护的

14、需要。 6.1.7 景观要求较高的路段,宜采用流线形边坡,与原始地形地貌相协调。 6.2 路基排水 6.2.1 路基排水宜选用成熟、经济、实用的排水设施,满足设计流量,公路排水设施 不应兼做其他非公路排水用途 。 6.2.2 景观要求较高的路段可采用暗埋式边沟,排水流量较小的路段可选用植物防护的 生态边沟。 6.2.3 穿越城镇的排水设施应与城镇现有或规划的排水系统相协调,并满足市政排水相 关的规范、规程要求。 6.2.4 宜对路基排水与坡面防护进行综合设计,减少工程防护。 6.2.5 边沟宜采用流线型断面, 宜采用水泥混凝土预制块拼砌,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 C25,拼砌时预制块下设调平垫层。

15、 6.2.6 边沟出水口宜设置急流槽,与天然水系实现良好衔接。 6.2.7 下穿道路汇集的水无法 自流排出时,可 设置排水泵站 。 6.3 路基防护与支挡 6.3.1 边坡高度较低的路段可采用喷播植物防护。边坡坡率为1:1.5 时,植物防护的 最大临界高度宜为 2.5m3.5m;设置路面集中排水系统的路段,临界高度可提高至 DB32/T xxxx-2019 9 3.5m4.0m;粉土填筑路段临界高度宜为2.5m。 6.3.2 高于 6.3.1 中临界高度的路堤边坡宜采用骨架植物防护,骨架内喷播植草,或 采用挂三维土工网结合喷播植草防护。 6.3.3 桥梁台前边坡、锥坡及台后边坡应加强抗冲刷防护

16、设计,宜采用水泥混凝土预制 块满铺防护,台后加强防护段的长度不小于10m。 6.3.4 沿河路基坡面受水流冲刷时应采用工程防护,防护类型宜采用砌石或混凝土护 坡。防护基础应埋设在清淤后河塘底面以下。 6.3.5 对于两侧规划有绿化带的公路, 可放缓路堤边坡,以利于边坡采用植物防护,同 时应避免绿化带对路基排水的影响。 6.3.6 路肩式挡土墙顶部应设置护栏, 并做好护栏与挡土墙的连接设计。 6.4 软土地区路基 6.4.1 软土路基设计应在相关设计原则指导下,在理论计算的基础上,采用适用的处理 方案,使路基稳定、沉降和地基承载力满足相关要求。 6.4.2 换填法适用于处理各类浅层软弱地基,处理

17、深度宜为0m3m。垫层的底面宽度应 满足基础底面应力扩散的要求。 6.4.3 水泥土搅拌桩宜采用双向搅拌桩。 6.4.4 地基土的塑性指数 Ip 大于 25 时,不宜采用水泥土搅拌法。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 小于 30或地下水的 pH 值小于 4 时,不宜采用 粉喷法处理。地基土含水比(含水量与 液限的比值)小于 0.9 时,宜采用 浆喷法;含水比大于 1.0 时,宜采用粉喷 法;含水 比为 0.91.0 时,根据相关项目经验确定。 6.4.5 水泥土搅拌桩处理路堤下软土地基时, 宜处理至坡脚外 1m1.5m,沿压河塘段路 段应根据路基稳定的需要处理至坡脚外 3m5m。 6.4.6 刚性桩复合地基

18、宜采用预制管桩,桩间距2m3.5m,桩帽设计应满足 公路钢 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3362)相关规定要求。 6.4.7 复合地基处理路段和其他处理方法路段交界处应设置沉降过渡段,以减小差异沉 降。 6.4.8 高压线和跨线桥下等施工空间高度受限的路段,可采用高压旋喷桩等处理。 7 路面 7.1 路面类型宜选用沥青路面。收费广场 及易受水损害的路段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7.2 设计交通荷载等级为 “重”及以上的公路宜采用三层 式沥青面层,其他干线公路可 采用两层式沥青面层。两层式面层总厚度为10cm13cm,三层式面层总厚度为 16cm18cm;一级公路面层厚度不宜小于

19、12cm。 7.3 交叉口、长大纵坡等位置的路面设计宜加强抗车辙措施。 7.4 基层宜采用水泥稳定碎石等 无机结合料稳定类 材料。基层厚度宜为 20cm38cm。 DB32/T xxxx-2019 10 7.5 底基层宜采用水泥稳定碎石、二灰土、石灰土、水泥石灰综合稳定土等。采用二灰土时 应明确粉煤灰的质量控制要求。 7.6 既有道路路面补强设计应综合考虑既有道路状况、路面材料特性、交通量、路线纵坡、 横向调坡标高控制等方面,分析研究后确定。 7.7 既有道路路面拟采用补强利用时,应考虑路面病害的维修设计,维修方法设计满足公 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 H10) 。既有道路病害维修应加强动态设计

20、,在路面加铺施工前,重 新检测后最终确认路面病害维修方案。 7.8 既有道路路面补强调平层应结合施工工艺、材料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通过路面全寿命 周期分析选择最优方案。 7.9 水泥路面改造为沥青路面,应根据旧路破损情况、路面承载能力和接缝传荷能力等制定 合理的改造方案。 7.10 改扩建过程中如既有道路需要加宽,加宽部分路面与既有道路宜保持材料、结构一致。 7.11 既有路面改扩建应从环保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对原路面材料进行利用。 7.12 路基边坡坡面易受冲刷路段可设置拦水带、路肩边沟等路面集中排水系统,并采用 边坡急流槽与边沟相连接。 7.13 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公路超高段不应采用在中央分

21、隔带设开口明槽的方案,应采用 地下排水系统。其横向排水管应满足设计排水流量,并具有足够的使用寿命和良好的防渗 作用。横向排水管出口应通过急流槽接入边沟。 7.14 中央分隔带宜设置由防水层、纵向排水渗沟、集水槽和横向排水管等组成的防排水 系统,并确保横向排水管的通畅。 7.15 应设置完善的路面边缘排水系统。地下水丰富的低填和挖方路段的路基顶面应设置排 水垫层。 8 桥涵 8.1 桥涵选址 8.1.1 除控制性桥位外,桥位选择原则上应服从路线走向,特大桥、复杂的特殊大桥的桥位 宜作为路线走向的控制点考虑。 8.1.2 特大、大桥宜正交跨越干线航道或较大的行洪河道,当桥轴法线与河道轴线夹角大于

22、5 度时应考虑增大桥梁跨径,当跨径增加对桥梁的工程规模、施工难度等产生明显影响时, 路桥应综合考虑,比选确定桥位。 8.1.3 跨越航道桥梁应满足通航要求,通航条件不明确时可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专题 研究,并根据专题研究结论确定桥梁设计方案。 8.1.4 跨越行洪河流桥梁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对防洪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防 洪评价,并根据报告结论确定桥梁设计方案。 8.1.5 改扩建工程的路线宜以特大、大桥为控制点,兼顾中、小桥。 DB32/T xxxx-2019 11 8.2 桥涵总体设计 8.2.1 跨河桥梁总体设计 桥梁跨越通航、行洪河流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跨越通

23、航河流的桥梁应设置助航标志,通航水域中的桥梁墩台应设置防船撞设施; b) 桥梁跨越行洪河流两侧大堤时,梁底标高应满足堤防要求; c) 桥梁墩台宜布置在堤身断面范围以外。条件受限时,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可 在堤身背水坡设墩; d) 桥梁跨越作为饮用水源的水库上游河道或位于库区内时,应进行环境保护设计。 8.2.2 跨公路桥梁总体设计 桥梁跨越公路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桥孔布置及桥下净空应满足被交道路现状及规划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满足桥下公 路的牤(刦尀摫匀%瘫搒摲尀摫讀缁撉頀h蠀但椀椂鄃鄆鄆餆崆崇弇讏堀汨遟搀漀挀瀀椀挀最椀昀讏堀汨遟搀漀挀尀尀攀愀挀愀攀愀戀搀攀攀挀搀攀唀匀夀匀甀刀椀嘀洀匀渀瘀昀椀瘀琀栀嘀最唀娀焀甀唀漀椀愀戀娀刀圀眀讏堀氀退搀搀昀愀戀挀戀搀挀搀搀讏堀濿退撂搀砀薋啙詗蔰啙啙癔N摎搀砀谀啎豓啜癔N摎搀砀蹒捎魎屒葷v豮婎救兾鮏鑨靫鮐煎歎葼豎魎煒膗啙刀一吀刀嘀伀刀伀唀吀吀刀嘀伀一一笀一伀刀圀紀笀一一紀一伀吀堀吀啙匀吀一啙最琀啙伀伀刀刀匀吀一啙氀琀啙伀伀刀夀一啙刀一吀刀嘀伀刀伀唀吀吀刀嘀伀一一笀一伀刀圀紀笀一一紀汨戀瀀洀刀嘀嘀吀挀瘀唀氀甀倀一唀礀爀洀一戀最氀洀嘀堀椀渀昀愀渀伀稀渀稀氀伀漀堀刀樀渀搀欀蜀怒耀貓需退簀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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