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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pdf

上传人:tike 文档编号:3880439 上传时间:2021-05-02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4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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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备案登记号:QSF-2018-010013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858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 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 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 201

2、8 37 号) ,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 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 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 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 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 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 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 总部。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

3、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 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自海南省 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 册地在海口市的, 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 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 第二章 政策支持条款 第四条 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 开办奖励: (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 奖励。 (二)对新落户的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综 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 力贡献不低于 2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三)对新落户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等

4、第二产业的综合型 (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 献不低于 3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 (四)对新落户的从事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综合 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 贡献不低于 1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五)对新落户的高成长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 8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 励。 (六)对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 奖励。 第五条 在海口市无自有

5、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 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当年起,根据租赁合同金额给予 4 年租金补贴,在 5 年内,按照年租金金额的前三年 50%、后两年 30%给予补贴,5 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在海口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购 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 5%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 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 2 年支付, 每年支付 50%。 享受租用及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政策的总部须承诺办公 用房投入使用后 10 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 不转让或转租, 如因特 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总部企业已领取的办公 补

6、贴资金应予退还。 第六条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 部分环比增长额的 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 5 年。 新落户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 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 ,前三年给予 60%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 40%资金支持。 第七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 长型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国际组织(机构)地 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资薪金所得达到 50 万以上 的,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 50%、后两年 3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任职满 1 年后享 受此项奖励(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该

7、总部的在职员工) 。 总部高管人员,是指由投资方委派,在总部担任董事长、副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高级管理 5 人员。专业技术骨干是指经具有国家级专业认证在生产和服务领 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国际组织(机构)地 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需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 委派。 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享受海口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落 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 第八条 对形成总部经济集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园 区内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奖励。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500 强

8、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对评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 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对评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 性 20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重点引进并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 龙头企业和知名机构,可以申请为总部经济企业,并按照“一企 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在市政府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绿色服务窗口,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凭认定文件可享受 全程代办和优先服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海口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 称“联席会议” )制度,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第 6 一召集人为常务副市长,召集

9、人为分管副市长,成员由海口市相 关部门、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解决工作 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 (以下简称 “联席办” ) 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增设海口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机构,负责拟定总 部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统筹推动总部经济发展;为符合条件的 总部企业代办扶持政策兑现等“一站式”绿色服务。建立海口市 总部企业常态化联系制度,实行重点服务和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规定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 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如未达到其承 诺对地方财力贡献的

10、,应全额返还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资金。 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除外每年享受本政 策的奖补金额,不超过总部企业当年在海口产生的对海南省级和 海口地方财力贡献总额,超过部分可结转到后续年度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海口总部扶持资金 之日起,10 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将在本市存续,并配合 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 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 查的,将视情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5 年内不得获取产业资金扶 持,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予以通报。 7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应于每财务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向 联席办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政策执行期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就高、就 新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所称“以上” “不超过” “不低于”均含 本数。本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 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要处 2018 年 6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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