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 违法犯罪活动, , 、 ; (四)通过实 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 国 人员的 或者 , 一 , 一定 或者 ,形成 法 或者 大 , 经济、社会活 currency1“fl 手txt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