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许可管理规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 性评估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 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尚未进口且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但是,以下食品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食品: (一)已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的食品;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列入允许进口名单的食品; (三)由已有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
2、准的食品。 第三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应当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 可工作,制定公布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 督中心为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技术审评机构,负责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 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进 口商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配方或成分; (三)生产工艺; (四)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五)附有标签的最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 (六)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
3、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 60 日内组织医学、食 品、营养、标准等方面的专家,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 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通知 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 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 全性验证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 安
4、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八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具体程序 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卫生部对准予许可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食品进行公告,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公告内容包括 该食品的通用名称、参考标准、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 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进口食品,不需再次申请许可。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安全性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
5、制 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商和 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 已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行 重新评估: (一)有证据表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 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对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有权 废除原公告并禁止其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进口保健食品和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 的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
6、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2.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 1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申报与受理规定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申报 与受理工作,根据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单位或 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审评部门提交申报 资料原件 1 份,复印件 4 份及样品 1 件。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并装订成册。 (一)进口无食品安
7、全国家标准食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配方或成分; (三)生产工艺; (四)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五)市售标签; (六)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七)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的相应标准; (八)安全性评估资料或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九)附有标签的最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 第三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 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第四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 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 文的成份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第五条 食品的配方或成份应当包括食品名称、成份的 组成及比例、主要成份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原料来
8、源等。 第六条 生产工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详细、规范的工 艺说明及工艺流程图、技术参数、关键技术要求,使用原料、 助剂的名称、规格及质量要求,同时标明生产环境的空气洁 净度级别及区域划分。 第七条 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应当包括感官指标、理化 指标、微生物指标、主要成份含量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 相关指标的检测方法。 第八条 附有标签的最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应当包 括销售样品及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必要时还应当 标注使用方法、使用范围、食用量、不适宜人群、警示性标示 等。 第九条 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由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出具。无法
9、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经 当地相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在中国驻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使 (领)馆办理认证,或者由出具单位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 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 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报 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1 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 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时可提 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 (五)证明文件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并经中国公证机关 公证。 第十条 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的
10、相应标准文本和管理规 定; (二)境外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 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学、成份分析检验报告或资料、毒理学 文献资料; (三)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 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 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 1 年内提 交补充资料原件 1 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 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 第十三条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 退回已提
11、交的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和委托代理证明, 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 2 受理编号:卫食无国标申字( )第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进进口口无无食食品品安安全全国国家家标标准准食食品品 行政许可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卫卫生生部部制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中文 产品名称 英文 中文 名称 英文 生产企业 地 址 所在国 (地区) 名 称 地 址 进 口
12、 商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保 证 书 本产品申请人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 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 实之处,我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进口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 配方或成分; 3. 生产工艺; 4. 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5. 市售标签; 6. 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7. 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的相应标准; 8. 安全性评估资料或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9. 附有标签的最小
13、销售包装的进口食品样品。 申报资料要求: 1.提供申报资料原件 1 份,复印件 4 份,样品 1 份; 2.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顺序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进口商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官方证明文件除外); 4.申报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前后 完全一致; 5.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 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份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卫生部办公厅 2010 年 8 月 12 日印发 校对 :刘明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
14、理规定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 起草说明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的食品,进口商应在首次进口前,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 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 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 面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 定,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
15、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 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要求对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 行检验”。 按照上述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我 部进行安全性评估后发布公告,明确检验项目、方法及要求 作为产品进口检验的依据。我部起草了进口无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09 年 2 月 23 日,我部监督局组织召开进口无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食品管理专题会议,邀请标准、食品、营养等专 家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监管和行政许可制度 进行研究,重点讨论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范围和 定义,起草了规定(初
16、稿)及配套的申报受理规定。 2 月-3 月,我部监督局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形成了 征求意见稿。5 月,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规定(征求意见 稿)意见,同时向外交部、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 工商总局、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结束后, 对各方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说明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 6 月,我部向 WTO 通报了规定。11 月,我部监督局组 织召开研讨会,研究 WTO 成员对规定的评议意见,再次 研究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范围和许可形式。会议 决定将征求意见稿中原批准后公告形式修改为批准后发放 许可证明文件并公告形式,这既符合食品安全
17、法及实施条 例的规定,同时也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 2010 年 2 月,我部监督局向政法司上报规定,并按照 政法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10 年 8 月 4 日,我部监督局会同政法司再次对进口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许可形式进行研究。会议决定对准 予许可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行公告,不再发放 许可证明文件。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范围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规定将进 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规定为: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尚 未进口且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采 用排除方式规定不属于规定范围,即:1.已制定食
18、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 业标准的食品;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列入允许进口名单 的食品;3.已有标准各食品原料经混合而成的食品;4.其他不 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同时,规定了进口保 健食品、进口新资源食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执行。 (二)关于行政许可及相关要求 按照法律规定,我部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的行政许可,对准予许可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 行公告。拟按照我部行政审批要求,统一由卫生监督中心负 责申报受理和组织技术评审,具体程序参照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程序有关规定执
19、行。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数量,本规定 明确了其他进口商进口符合公告要求的食品,不需再次申请。 (三)关于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督,签发 通关证明。对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依据我部发放的许可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检验方法 和要求进行检验,决定是否予以通关。因此,本规定主要 针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许可规定,不涉及监督 管理方面的内容。 (四)关于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衔接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我部根据进口无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 理的有关规定,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适时制定 相应食品安全
20、国家标准。明确了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公布后, 原公告自动废止。不仅解决了那些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尚无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问题,也可实现行政许可与标准 制定的有效衔接。 纇纇银行 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化肥淡储贴息成本由财政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 中心等单位提供的化肥出厂价(含税)等综合确定。 第三十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 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 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连同贴息资金所需 的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票据及证明文件等资料,报驻当地专员 办审核。驻当地专员办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时限出具审核意见。 中
21、央承储企业将利息补贴申请材料,连同驻当地专员办审核 意见,上报财政部申请核拨利息;地方承储企业将利息补贴申请 材料,连同驻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上报承储区域省级财政部门, 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时限审核汇总后,形成本地区化肥淡 储贴息资金申请,上报财政部申请核拨利息。 驻当地专员办须对承储企业的储备量进行实地审核。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拨付化肥淡 10 储利息补贴,其中中央承储企业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 地方承储企业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 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如数转拨到承储企业, 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贴息资金,并接受驻当地专员办
22、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因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承储企业未能完成承 储任务,并向委托单位申请调减任务量的,驻当地专员办可按报 经委托单位同意调减后的任务量对企业进行考核,中央财政据实 拨付利息补贴。 第三十三条 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原化肥淡季 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 时废止。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能分工 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调入、销售、库存月报表 附件二:承
23、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 11 附件一: 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调入、销售、库存月报表 20 年 月 承储企业(签章):标的区域名称:单位: 吨本 月淡储期间累计 项 目 小计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其他小计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其他 标的量 期初库存 调入 销售 合 计 期末库存 期初库存 调入 销售 标的 区域 外 期末库存 期初库存 调入 销售 小 计 期末库存 期初库存 调入 销售 仓 库 一 期末库存 期初库存 调入 销售 仓 库 二 期末库存 期初库存 调入 销售 标 的 区 域 内 期末库存 12 单位负责人:复核:制表:编制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
24、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 20 / 年 承储企业(签章):标的区域名称: 承储企业申报 项 目 计量 单位小计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其他 标 的 量吨 数 量吨 其中购自生产企业吨 购自生产企业比例% 淡储比考核目标量 增减(数量) 吨 淡储期 间标的 区域内 累计调 入 淡储比考核目标量 增减(比例) % 月末吨 月末吨 月末吨 月末吨 月末吨 月末吨 平 均吨 淡储期后三个月 (其中一个月)比 考核目标量增减 (数量) 吨 淡储期 间标的 区域内 月末库 存 淡储期后三个月 (其中一个月)比 考核目标量增减 (比例) % 平均数吨 淡储比考核目标量 增减(数量) 吨 淡储期 间标的 区域内 平均库
25、存 淡储比考核目标量 增减(比例) % 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 承储企业负责人: 复核: 制表:编制日期:20 年 月 日 心得 篇一:会计继续教育心得 一年一度的会计证继续教育培训近日在市财政局会议 厅举行,今年培训的内容是新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化、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析等。 此次培训日程安排紧凑有序,学习内容精广相济,极 具系统性,理论性和趣味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引 发了深深的思索。 财政部要求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新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内容变化较大,我市具体执行时间为今年 7 月 1 日,作为新准则的操作者和执行者,系统的学习很有必要, 尤其近年来,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等效,所以此 次培训也很及时。 培训的时间仅短短两天,但内容丰富多彩,既有政策 法规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