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城市(乡)、镇总体
2、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纳入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第二章 方案编制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尚未建设的零星地块可以与相近正在开发建设的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片区,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
3、、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情况及比例;(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情况。第八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意见。第
4、十一条 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核准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或者经依法调整开发区用地结构后不低于40%,在本细则实施后仍需征收土地的,可不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但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剩余未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符合上述情形的,报批土地征收时在土地征收情况说明中如实说明
5、有关情况。第三章 方案报批第十三条 设区市市本级和定州市、辛集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冠以“经省政府同意”书面函复。县(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在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备案,径送省自然资源厅。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一)市、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文本、矢量数据、成果图册等);(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的情况
6、说明;(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有关证明;(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六)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的说明。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地方提交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进行审查:(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各片区是否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征求社会方面意见;(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
7、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六)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2009年以来(不含审批当年)市、县区域内平均供地率低于65%的;(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
8、用效率低下的。具体根据最新年度全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省开发区综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四)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第十八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无法实施的,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组织土地征收,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每年12月20日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准机关报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准机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成片开发方案的综合开发建设活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加强对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者违规审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报请省政府收回委托,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雄安新区土地征收工作按照雄安新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