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签订地: 甲方:乙方: 为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本着互惠互利,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 1 条广告发布内容:由甲方确定第二条:广告发布形式:户外广告牌第三条:广告发布位置:第四条:广告发布规格:第五条:广告发布数量:贰块第六条:发布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七条:合同金额:每年发布费为 元。其中,发布费已包括该广告发布相关全部费用,例如“1、媒体位置租赁费,2、日常维护费,3、电费,4、画面制作费,5、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审批费,6、税金等。 ”第八条:付款方式:合同执行时画面安装结束经甲方
2、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发布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元(整) ,合同执行满六个月内付发布费总额的 40%,计人民币 元(元整) 。余款合同执行结束后一月内结清,计人民币元(元整) 。 第九条: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不按时支付广告发布费用给乙方即是违约,甲方须按应付金额每天0.2结算给乙方。2、如乙方在签定合同发布期时间 15 个工作日内不发布广告为违约,按照甲方付给乙方发布费每天的 4计算。第十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广告审批所需之材料和文件,乙方负责送工商等行政管理等部门报批,因报批未通过造成政府部门的相应罚款,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好服务工作,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在符合“广告法”
3、等有关规定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要求更新广告画面内容,凡甲方更换新画面,交由乙方负责制作安装。画面制作及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每平方 15 元整) 。 (除第一次画面由乙方免费赠送给甲方外,另赠送 贰 次) 。第十二条:按合同规定,乙方按时发布甲方广告,保证夜晚亮灯。每晚亮灯时间 4 个小时(春夏季节约 19:0023:00,秋冬季节约 18:0022:00) (遇线路检修及市政停电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广告牌不能亮灯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如遇广告设施损坏,造成广告发布中断,乙方应在 72 小时内修复,并且修复期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如有超过 15 天以上的时间,每超过一天,乙方向甲
4、方支付赔偿金,数额为每年合同额的 3%。第十四条:在广告发布期内,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之义务,如亮灯时间不满约定时间,影响到甲方广告的发布效果,甲方有权要求广告发布时间顺延。如无法顺延,乙方应按履行义务期间折价退还相应的广告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的广告费用=未履行应尽义务天数(发布费用约定的广告发布天数) ,如遇政府行为致使该广告位不能发布,本合同自动作废。第十五条:乙方应派专人对广告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广告的正常发布。第十六条:在广告发布期间,一切安全和有关事务均由乙方负责,于甲方无关。第十七条:在发布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广告内容,如因此有损甲方企业形象,
5、甲方保留进一步申诉的权利。第十八条:合同期满续签;1、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可商定延长事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2、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内,甲方仍未尽办理续签手续,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发布期满后广告位不予保留。第十九条: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地震、洪灾、暴动、政府规划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协商解决办法。合同签订,如任何一方违约,付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适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