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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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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办科字2017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局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局重点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提升局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对局重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的依据。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

2、8月11日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林科发2015165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局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局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局重点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鼓励创新的原则,以引导局重点实验室产出重大成果为宗旨,对局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和学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3、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开展局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工作,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科技司主要职责:具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根据学科领域成立专家组,接受评估申请,审核评估报告,按照程序公布评估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拟定评估方案,成立专家组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由相关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平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五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局重点实验室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评估,认真准备,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六条 评估程序包括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综合评议、结果公布。 第七条 各个局

4、重点实验室应当按时提交评估材料,材料重点包括局重点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报告和主要佐证材料等。成果应当由局重点实验室人员完成,论文应当署名局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家组对评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提出现场考察重点。 第九条 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实地对局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考察评价。主要包括:听取局重点实验室主任对局重点实验室五年工作汇报、代表性成果汇报,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条 局重点实验室要对评估期

5、限内局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局重点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局重点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局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专家组须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完成局重点实验室现场考察评分,经商议后形成评估意见,并指出存在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在完成全部现场考察后,采取集中开会评议的形式开展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议依据现场评估意见和评分情况,听取专家组对现场考察情况介绍,形成评估分数,确定评估结果,并由专家组汇总结果,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发布。第三章 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评估

6、内容包括定量和定性两部分。定量评估主要对局重点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科技产出、人才培养、开放交流、条件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可量化内容进行评价;定性评估通过对局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目标与方向、研究成果与学术水平、团队建设与运行管理、实验条件与实验室管理等非量化内容进行评估。通过定量与定性评价考核评估局重点实验室的成绩与综合实力。 第十五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具体指标及赋值见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见附)。 第十六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与定性结果满分各100分,按7:3权重计入综合评估结果,满分100分。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局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结果得分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75

7、(含75)90分为合格;60(含60)75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局重点实验室,视为评估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局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在业务委托、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局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进行通报并给予2年时间整改,并接受2年后的中期评估。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将其调整出局重点实验室目录。5年内不得再重新申报局重点实验室。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估局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对该局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被评估局重点实验室也可提出建议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参评局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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