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办理汇入汇款代理进出口托收办理进口信用证2信用证流程图:托收流程图3价格术语比较Incoterms 2000贸易术语买卖合同交货地点 装货风险转移出口许可和清关跨境运输跨境运输保险费用交货通知运输方式交货单据替代术语E 组 EXW 卖方卖方所在地或指定地点无义务交货前无义务无义务无义务交货前卖方 FCA(发货)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买方接收货物 有义务交货后有义务无义务无义务交货后约定买方时买方任何运输方式FCA 卖方在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指定承运人在卖方所在地交货:有义务;在其他地点交货:无义务卸货(在运输工具上交货)交货前有义务无义务无义务交货前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有义务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2、1980 年引入买方接收货物交货后无义务有义务无义务交货后指定承运人通知任何运输方式接收FAS 卖方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前有义务无义务无义务交货前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有义务船边交货(指定地点)买方接收货物交货后无义务有义务无义务交货后给予船舶等通知海运或内河F 组(主要运费未付)FOB 卖方 装运港 船上越过船舷前有义务无义务无义务交货前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有义务FCA4船上交货(指定地点)买方接收货物越过船舷后无义务有义务无义务交货后给予船舶等通知海运或内河贸易术语 买卖合同 交货地点 装货 风险转 移 出口许可 和清关跨境运输跨境运输保险 费用交货通知运输方式交货单据替代术语CFR 卖方装运港船
3、上越过船舷前 有义务有义务无义务交货前加运费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海运或内河有义务CP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买方 越过船 舷后 无义务无义务无义务交货后除运费CIF 卖方装运港船上越过船舷前 有义务有义务有义务(最低险别)交货前加运费和保险费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海运或内河有义务CIP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买方 越过船 舷后 无义务无义务无义务交货后除运费和保险费CPT 卖方卖方指定承运人交货前 有义务有义务无义务交货前加运费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任何运输方式有义务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买方 交货后 无义务无义务无义务交货后除运费CIP 卖方卖方指定承运人交货前 有义务有义务有义务(最低险别
4、)交货前加运费和保险费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任何运输方式有义务C 组(主要运费已付)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买方 交货后 无义务无义务无义务DAF 卖方本国边境指定地点将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货物交买方交货前 有义务运至边界无义务交货前加运费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在陆地边界交货的任何运输方式有义务边境交货(指定地点)买方 交货后 无义务 无义务DES 卖方目的港船上未卸船时 交货前 有义务有义务无义务交货前加运费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海运或内河有义务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买方 交货后 无义务无义务无义务D 组(到达)DEQ 卖方目的港码头卸船 交货前 有义务有义务无义务交货前加运费给予货交承运海运或内
5、河有义务5人通知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买方 交货后 无义务无义务无义务DDU 卖方指定目的地不负责卸货 交货前 有义务有义务无义务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任何运输方式有义务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买方 交货后 无义务DDP 卖方指定目的地不负责卸货 交货前卖方负责出口和进口报关有义务无义务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任何运输方式有义务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买方 交货后贸易救济措施对比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存在行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差额:倾销幅度) 专向性补贴 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绝对或相对)损害实质损害:(1).对已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2)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同反倾销严
6、重损害:对生产同类产品的或者与其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适用条件因果关系 主要原因 同反倾销 同反倾销调查机关商务部(涉及农产品时会同农业部) 同反倾销 同反倾销发起调查发起人:(1)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发起: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 50以上;不足 25的,不得发起调查。(2)商务部主动发起。同反倾销 同反倾销利害关系方申请人、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国政府、其他 同反倾销 同反倾销调查方式 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 同反倾销 问卷、听证会或其他。裁决 1.初步裁决:肯定性初裁后继续调 查。2.
7、终局裁决 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限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延长期不超过 6 个月。 同反倾销 无规定6终止调查终止调查的情形:(1)申请人撤销申请;(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3)倾销幅度低于 2;(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终止调查的情形:(1)申请人撤销申请;(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3)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 1的补贴,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不足 2。(倾销幅度低于 2的停止调查);(4)补贴进
8、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5)通过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不需要进行调查;(6)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无规定临时措施1.前提:(1)肯定性初裁;(2)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天内不得采取。2.形式:(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3.期限:不超过 4 个月,可延长 9 个月。1.前提:(1)肯定性初裁;(2)自立案公告日起 60 天内不得采取。2.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3.期限:不超过 4 个月。1.前提:肯定性裁决。2.措施:提高关税。3.期限:不超过 200 天。承诺1.价格承
9、诺的内容: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2.作出条件:肯定性初裁;3.提出方式:出口经营者提出;商务部主动提出,但不得强迫。3.价格承诺期限:不超过4 年。1.承诺的提出人:(1)出口国政府;(2)出口经营者;(3)商务部提出建议,但不能强迫。2.承诺内容:出口国政府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出口经营者承诺修改价格。最终措施反补贴措施:1.前提:肯定性终裁。2.措施:征收反补贴税。3.纳税人:进口经营者。4.期限:不超过 5 年。1.前提:肯定性裁决。2.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3.期限:不超过 4 年,可以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期限超过 1 年,在实施期间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
10、宽。4.非歧视性:只能针对产品,不区分产品来源国。5.限度: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须的范围。6.采取措施前的磋商:对产品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复审1.复审目的:继续征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2.复审的提出:主动发起、应利害关系方请求发起。3.复审结果:保留、修改、取消。4.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复审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复审:继续征收或履行的合理性;复审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对措施期限超过 3 年的进行中期复审。救济措施司法审查不服救济: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1原告:与国际贸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
11、、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人)。2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3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部门。4诉讼性质:行政诉讼。5一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7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6适用法律: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7判决:维持、撤销行政决定。中国入世承诺非市场经济地位:到 2016 年底。1.特保:大量进口、市场饶论;磋商;到2013 年底。2.纺织品特保:针对纺织品,到2008 年底。备注1.向 WTO 的通知:立案调查决定和调查结果应及时通知 WTO 保障措施委员会。2.对同一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间隔至少 2 年,不超过上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