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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交通设计导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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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章 细胞的统一性与多样性 细胞的基本概念 原核细胞与古核细胞 真核细胞 l 非细胞形态的生命体 病毒及其与细胞的关系 (一)一切有机体都由细胞构成,细胞是构成有机 体的基本单位。 除非细胞形态的生命体病毒外,自然界的 一切生物: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均由细胞构成。 一、细胞是生命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一节 细胞的基本概念 (二)细胞具有独立的、有序的自控代谢体系,细 胞是代谢与功能的基本单位。 细胞生命活动: -以物质代谢为基础; -以能量代谢(ATP)为动力; -以信息调控为机制。 (三)细胞是有机体生长与发育的基础 -细胞的增殖、生长、分化与凋亡 精子穿卵受精卵6周胚胎11周胚胎12周胚胎4月

2、胚 胎 (四)细胞是遗传的基本单位,具有遗传的全能性 Dolly的标本和伊恩博士 Dolly:1996.7.5.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羊Dolly由英国爱丁堡大学的 伊恩博士研制成功,2003.2.14.由于肺结核而被安乐死,的标本 于2003年4月9日陈列于苏格兰首都爱丁堡国家博物馆。 多莉的出生与三只母羊有关,而多莉与提供细胞核的母羊最相似 。 遗 传 信 息 来 自 哪 里 ? (五)没有细胞就没有完整的生命 细胞的完整性是实现生命活动之必须,病 毒虽然是非细胞形态的生命体,但它们也必须 在细胞中才能表现最基本的生命特征(繁殖和 遗传)。 (六)细胞概念的一些新思考 l细胞是物质(结构)、能量

3、与信息过程精巧结合的综合体 细胞完成各种化学反应;细胞需要和利用能量; 细胞参与大量机械活动;细胞对刺激作出反应; l细胞是多层次非线性和多层面的复杂结构体系 细胞具有高度复杂性和组织性 l细胞是高度有序的,具有自组装能力与自组织能力的体系。 细胞能进行自我调控; 繁殖和传留后代; 细胞是物质(结构)、能量与信息过程精巧结合的综合体 细 胞 是 多 层 次 非 线 性 的 复 杂 结 构 体 系 细胞是多层次非线性与多层面的复杂结构体系 细胞需要和利用能量 三、细胞的基本共性 1、所以的细胞都有相似的化学组成-分子统一。 1、所有的细胞表面均有由磷脂双分子层与镶嵌蛋白质构成 的脂-蛋白体系的生

4、物膜细胞膜。 2、所有的细胞都含有两种核酸:即DNA与RNA作为遗传信 息复制与转录的载体 DNA-RNA的遗传装置。 3、作为蛋白质合成的机器核糖体,毫无例外地存在于一 切细胞内信息表达。 4、所有细胞的增殖都以一分为二的方式进行分裂。 繁殖后代。 u20世纪60年代,著名细胞生物学家H. Ris 把细胞划分为原核 细胞和真核细胞两大类,由此延伸把整个生物界分为原核生 物(prokaryote)和真核生物(eukaryote); u 原核细胞最基本的特点: 1)遗传信息量小,主要的遗传信息载体仅由一个环状DNA 构成; 2)细胞内没有分化出以膜为基础的具有专门结构与功能的 细胞器和细胞核。

5、u 原核细胞:包括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细菌、放线 菌、蓝藻等多种庞大的家族。 第二节 原核细胞与古核细胞 (古细菌 ) u原核生物分为:真细菌(eubacteria) 和 古细菌(archaeobacteria) u真细菌主要代表: u支原体(mycoplast)最小最简单的细胞; u细菌 u蓝藻又称蓝细菌(Cyanobacteria) u古细菌又称古核生物(archaeon) ,它的细胞在形态上 与原核细胞相似,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是最古老的细胞类 型。有些分子进化特征接近真核细胞。 一)支原体的基本特征 支原体 (mycoplast,又译为霉形体)是目前 发现的最小 最 简单的细胞,虽然

6、它们是极为简单的生命体,却已具备了细胞 的基本形态,并具有作为生命活动基本单位存在的主要特征。 1、具备细胞的基本形态结构; 2、能寄生生长;能在培养基上生活。 3、环状双螺旋DNA; 4、一分为二的方式分裂繁殖; 5、具备细胞生存和繁殖需要的最小要素:细胞膜、遗传物质 、 核糖体和酶。 一、最小、最简单的细胞支原体一、最小、最简单的细胞支原体 mycoplasmamycoplasma 二)支原体独特性: 1、大小已接近细胞体积的极限100nm. 2、无细胞壁,形态随意变化即具有多形态性; 3、细胞膜厚约10nm,具有原核细胞所具有的多功能性 ; 4、基因组是目前发现的能独立生活的生物中最小的

7、: 482个基因,其中最少必须基因256。核糖体约 800-1500个,霉、酶100多个。 支原体支原体 mycoplastmycoplast的特例的特例 TEM 肺炎支原体侵染仓鼠气管组织的TEM照片 三)衣原体(chlamydia) l比支原体复杂、也不同于细菌和病毒。它广泛寄生于人类、 鸟类及哺乳动物如沙眼衣原体、肺炎衣原体、鹦鹉热肺炎衣 原体等。但不能在培养基上生活。基本特征如下: 1、体积约250-500nm,在光学显微镜下可以查见。 2、含有DNA和RNA。 3、具有细胞壁。 4、具有一些酶类但不够完善,不能合成ATP、GTP,必须由 宿 主细胞提供,因而成为能量寄生物。 四)立克

8、次氏体(Rickettsia) l是一类专性寄生于真核细胞内, 介于细菌与病毒之间,而接 近于细菌的一类原核生物。但不能在培养基上生活。 直径为0.31.2m,在光学显微镜下清晰可见。 有细胞壁。 有DNA和RNA两种核酸,基因组很小。 具有不完整的产能代谢途径,大多只能利用谷氨酸和谷 氨酰胺产能而不能利用葡萄糖或有机酸产能; 附:衣原体和立克次氏体附:衣原体和立克次氏体 附着在内皮胞表面的立克次氏体 和胞内包含立克次氏体的内吞体 二、原核细胞的两个代表-细菌和蓝藻 一)、细菌细胞 1)细菌是自然界分布最广、数量最多的有机体。 2) 直径约0.55m,有球菌、杆菌和螺旋菌等。 3) 绝大多数细

9、菌的。 1.4)没有典型的核结构,仅有核区(环状DNA )。 2.5) 除核糖体外,没有类似真核细胞的细胞器 。 细菌的基本特征 大肠杆菌大肠杆菌 淋病球菌淋病球菌 肉毒梭菌肉毒梭菌 弧形霍乱菌弧形霍乱菌 三种形态的细菌:杆菌、球菌、螺旋菌三种形态的细菌:杆菌、球菌、螺旋菌(弧形菌) 1、拟核和基因组(genome) 1) 细菌细胞具有原始形态的核:没有核膜,核仁,结构 简单; 2) 环状DNA分子裸露,没有内含子,具有重叠基因; 3) DNA复制、RNA转录和蛋白质翻译在拟核内同时进行, 即基因的复制和表达在时间和空间上是连续的。 大肠杆菌拟核 低电子密度区为拟核 细菌细胞的表面结构主要指细

10、胞质膜、细胞壁及 其特化结构:中膜体、荚膜和鞭毛。 2、细菌细胞的表面结构 2)细胞质膜:厚约8-10nm,外侧紧贴细胞壁,细菌细胞膜的 显著特点之一是具有多重功能: l具有正常细胞膜的物质交换等功能-半渗透膜; l含有丰富的酶系,执行许多重要的代谢功能:如膜内侧具有 电子传递和氧化磷酸化的酶系,能执行真核细胞线粒体的部 分功能。一些酶与核糖体共同执行合成向外分泌蛋白质的功 能;此外还含有细胞色素酶(如光合细菌)和细胞壁合成酶 ,相当于真核细胞的叶绿体,内质网和高尔基体部分功能。 此外,近年发现细菌细胞质膜外侧有受体蛋白与酶等。 (2)中膜体-细胞膜中的间体(Mesosome) 由细胞质膜内陷

11、形成,每个细胞一个或数个。它与DNA有 联系,推测可能起DNA复制的起点作用。 3)细胞壁: u 主要成分是肽聚糖,由N-乙酰氨基葡糖和N-乙酰胞壁酸 与四五个氨基酸短链聚合而成的多层网状大分子结构。 u 革兰氏阳性菌与革兰氏阴性菌的细胞壁成分和结构差异明 显,是细菌呈现革兰氏阳性反应与阴性反应的重要原因。 A.阳性菌:壁厚20-80nm,层次不清,壁酸含量90,对 青霉素敏感。 B.阴性菌:壁厚约10nm,层次较分明,壁酸含量5,对 青霉素不敏感。 Gram positive bacterial cell wallGram positive bacterial cell wall l革兰氏阳

12、性菌细胞壁厚约20-80nm,有15-50层肽聚糖片层 ,每层厚1nm,含90的胞壁酸(teichoic acid)。 Gram positive bacterial cell wallGram positive bacterial cell wall v革兰氏阴性 菌细胞壁厚约 10 nm,仅2-3 层肽聚糖,壁 酸含量占5%, 另外还有脂多 糖、细菌外膜 和脂蛋白。 4)荚膜(capsule) :细菌最外表的一 层 多糖类物质。主要 是由葡萄糖和葡萄 糖醛酸组成的聚 合物。 功能:抵御不良 环境;保护自身 不 受吞噬;选择性的 粘附到特定细胞的 表面上。 N【颁布日期】1993.10.30

13、【分类号】508【文号】【文题】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4、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受益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盟市、旗县已设立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根据本辖区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本辖区的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点防治区由重点防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组成。 重点防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的具体

15、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自治区划定的重点防护区是指森林、草原及植被覆盖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面积大于一百平方公里的地区; 自治区划定的重点治理区是指列为国家重点治理流域、大中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对下游造成严重危害及侵蚀模数在每年每平方公里两千五百吨以上的地区; 自治区划定的重点监督区是指大中型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影响范围和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地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建立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除安排专项拨款外,还应多方筹措资金,组织有关部门,

16、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预防与治理水土流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知识,增强全民水土保持的法制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水土保持科技人才。 第八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章

17、预防与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有计划地封山固沙、育林育草,因地制宜营造各种防护林,扩大林草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 加强草牧场的管理保护与饲草料基地建设,坚持以草定畜,划区轮牧、圈养,防止超负荷放养,防止草场退化、沙化。 大力种植薪炭林,发展利用沼气、小水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推广节柴灶与组织煤炭供应,保护林草植被。 第十条 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的耕地,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有计划地逐步退耕,种树种草,恢复植被。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和其他禁止开垦范围。 第十一条 新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宜农

18、荒坡地种植农作物,必须先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办土地开垦手续。 土地开垦与水土保持措施,必须同步实施,并由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应当选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采伐方式与集材方式,及时采取更新造林和其他防治水土流失措施。 在林区修筑道路,开垦坡地种植农作物以及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所申报的生产建设计划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在水土保持地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兴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等,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

19、保持的内容及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水土流失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职责划分:盟市、旗县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验收时,必须有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对水土保持工程签署意见。 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保护。 第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探矿、采矿、取

20、土、挖沙、采石、淘金 、烧砖瓦陶瓷、伐木、采集药材和其他野生植物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水土保持治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严禁掠夺性的采挖,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由生产单位和个人负责限期治理。 严禁在草原上搂发菜。需要开发发菜资源的地区,必须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三章 治理与开发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土流失区的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依照水土保持规划,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在资金、信贷、能源、粮食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水土

21、流失地区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建立农、牧、林 、渔、果生产基地,在发挥综合效益的基础上,注重实行综合治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拆借挪用。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三年内有计划地将现有耕地中的顺坡耕种改为等高耕种。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对禁止开垦坡

22、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修建水平梯田、营造水土保持防护林、整治排水系统和采取其他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 水土流失地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水土流失由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个人、联户、专业队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拒不承担合同规定的治理责任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其他承包者。 水土流失地区的农场、林场、牧场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及所在地区水土保持的总体规划制定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水土流失治理范围较大的区域,可以由农业、林业、畜牧、交通、煤炭、矿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协作治理。治理的投入和治

23、理后的收益分配,由协作各方共同商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进外资开发治理。 第二十二条 荒山、荒沟、荒沙、荒丘、荒滩可以由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联户或者农牧民承包治理水土流失和开发利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承包或者投资投劳入股开发治理。 对荒山、荒沟、荒沙、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无力治理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24、。 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防治费用,分别从基本建设投资、生活费用中列支,治理任务分别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完成。 第二十四条 完成治理任务的小流域,必须按国家技术标准统一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管理保护办法,落实管理保护责任制。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水土保持设施、实验场地、监测网点、标志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因建设占用土地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 ,须报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赔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在水土流失区的已建、在建和扩建的项目,必须

25、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 ,并按国家规定的水土保持补助费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安排用于预防、监督和管理保护的经费。 水土流失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八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土保持监督人员,行使对本辖区水土流失与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并如实报告情况。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

26、务时,应当持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或者罚款: (一)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地和其他禁止开垦范围,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按开垦面积处以罚款;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禁止坡度以下、五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或者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的,处以罚款; (三)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处以罚款; (四)建设单位、集体企业或者个体采矿者的水土保持方案

27、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危害严重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进行治理; (五)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强行投入使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等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七)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及治理成果的,由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

28、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可处以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治理成果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拒绝和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

29、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征收防治费、支付赔偿费和罚款额度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预防保护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 (三)长期坚持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热心水土保持事业,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在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对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检举、揭发

30、经查实的; (七)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为: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罚款500元至5000元;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1元至2元;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罚款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05元至1元; (四)违反第

31、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罚款1000元至10000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期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取滞纳金,每逾期1天,加收应交费用的1。 第三十二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收入上缴同级地方财政,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

32、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

33、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94.06.03【分类号】504【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文题】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994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

34、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须严格

35、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

36、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并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大坝施工,须接受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严格质量管理。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完成确权发证和树立标志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大坝开工后,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兴建大坝时,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投资计划应当同步安排。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大坝工程组

37、织验收。非水利部门修建的大坝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大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管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大坝,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需改建、扩建时,须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小型水库扩建为中型水库,或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分类排队,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险坝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按新建大坝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和物料,有关方面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险坝

38、的存有遗漏工程项目或出现险情需要进行加固的大坝,可编制单项工程设计,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或安排其他资金解决。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在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建立公安派出所,一般中型水库设公安特派员,以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大坝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

39、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从事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防汛期间禁止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 第二十四条 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可以由交通部

40、门拨给大坝主管部门,也可以由大坝主管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禁止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雨雪泥泞期间,禁止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顶上行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 大坝工程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并按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编制定员标准,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 水利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六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行政、经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搞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七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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