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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水利工程启闭机设计规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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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颁布日期】1994.03.05【分类号】507【文号】市政府一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19日市政府二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修正【文题】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1994年3月5日市政府一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19日市政府二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 ,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

2、三条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

3、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二)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和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第七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卫生部门应组织突击救护队伍,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区

4、的卫生防疫。 第八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计划部门及经济发展、贸易发展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由市、区计划及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第九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水务、供电、邮电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邮电设施,市、区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 第十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并负责及时疏通排水管网。 第十二

5、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城管部门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 、撤退和避险。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的监测与预警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负责,各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五条 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 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信息不得向公众传播。 第十六条 台风预警信号为: (一)台

6、风一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8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48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 (二)台风二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5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风力可达67级; (三)台风三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2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移入,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风力可8级以上; (四)台风四号风球,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市,平均风力8级以上,阵风11级以上。 (五)台风五号风球,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在我市或其附近登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阵风12级以上。 (六)台风解除信号,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将不再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第

7、十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为: (一)黄色,其含义为:6小时内,我市将有较大的降雨; (二)红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1-2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五十毫米以上; (三)蓝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八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气象台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气象台发布了或黄色后,应每三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发布了或红色后,应每一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发布了或或蓝色后,应于每三十分钟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应根据本规定编制预警信号民的宣传手册,以备公众随时查询,并应说明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以

8、及应注意的事项,提示可采取的适当措施。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有专门栏目定期对预警信号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 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排洪预警信号为: (一)白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警戒水位(以下简称防限水位),在随后的时间里可能排洪; (二)红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超过防限水位,将于标明的时间开始排洪。 发出红色水波线信号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m3/秒单位表示)并在水波线右侧标明排洪时间; (三)蓝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正在排洪; 发出蓝色水波线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m3秒单位表示)。

9、发布前款排洪预警信号,应同时标明排洪的水库或滞洪区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市三防办发布红色或蓝色水波线信号的,应根据排洪流量或排洪时间的变更、相应变更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水库或滞洪区的防限水位,由市水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排洪流量的大小,以保证堤坝及上、下游安全为原则,由市水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除遇特大洪水外,水库或滞洪区排洪,应至少提前三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第二十六条 水库或滞洪区停止排洪时,市三防办应通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取消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及市三防办发布的排洪预警信号,信时向公众传播。 第二十八条

10、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接到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应于接到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和市三防办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章 防灾救灾 第三十条 或黄色信号发布后: (一)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洪、防风; (二)市港务部门、渔政渔监部门应负责通知港口码头调度部门、海上船只做好防洪、防风准备。 第三十一条 信号发布后: (一)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在港船舶准备避风; (二)幼儿园停止上课,对已经到达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应负责保护。 第三十二条 或红色信号发布后: (一)市、区三防指挥部和成员单位以及区、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派

11、出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并准备应急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器材 ; (三)水务、供电、通讯、交通运输部门的三防负责人应上岗值班,并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工程设施; (四)城管部门、建设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广告牌塌落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组织当地人员、财产疏散、撤退; (五)住宅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对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地带的警戒及住户疏散、撤退; (六)市三防办向公众发布公告,告知临时避险场所及撤退路线; (七)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开放全部临时避险场所; (八)市港务部

12、门应通知港口码头船舶停止作业,并告知选择适当地点避风; (九)中、小学停课,学校应负责保护已到达学校的学生; (十)公安机关应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撤退,并维护治安秩序。 (十一)霓虹灯及其他室外电源应一律切断。 (十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三十三条 或或蓝色信号发布后: (一)市、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三防指挥部成员不能亲自到达的,应派出联络人员到三防指挥部参与工作; (二)各抢险队伍应进入各自岗位; (三)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各港口码头,采取措施防止船舶、设施走锚、搁浅或碰撞。 第三十四条 红

13、色水波线信号发布后: (一)各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排洪流量及潮汐水位情况,编制沿河主要站点的水位图表,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二)市三防指挥部接到排洪河道的水位图表后,应即时通过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公众公告; (三)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命令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措施; (四)人员、财产须撤离的,各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财产的撤离。 第三十五条 出现特大洪水的,水库防洪按照已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预案”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 海上救援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海上救援中心负责深圳市附近海域的海上救援。海上救援以拯救生命为首要目标。 第三十七条 海上救援中心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

14、措施,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报告。 第三十八条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现遇险情况的,应立即向海上救援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及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并服从海上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给予其行政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广播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

15、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风,是指热带气旋。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气象台等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数量;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提供岩土参数标准值。当用分项系数表达式计算时,应提供岩土参数的设计值。7. 05 市政工程勘察报告书的内容应根据市政工程类别、任务要求、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特点确定,包括: 705. 1 文字部分: (1)勘察目的和任务要求; (2)拟建市政工程的基本特性; (3)勘察方法和工作布置说明; (4)场地

16、地形、地质(地层、地质构造)、地貌、岩土性质、地下水及不良地质现象的阐述和评价; (5)地基与斜坡稳定性评价; (6)岩土参数的分析及选用; (7)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及其分析和论证; (8)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的预测及监控、防治措施的建议;有关地基与基础设计及施工措施的建议。 7052 图表部分: (1)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 工程地质柱状图; (3) 工程地质剖面图; (4)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6) 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 (7) 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图表。 必要时,可附特殊性岩土分布图、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工程地质

17、分区(段)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素描及照片等。 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和勘察工作量小的工程,可适当简化勘察报告的内容。70. 6 岩土的利用、整治和改造宜作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和比较,并提出设计和施工的基本技术准则,以及现场监测的要求。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D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

18、不宜”。D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参加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院 上海勘察院 天津市勘察院 陕西省综合勘察设计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测院 南京市建筑设计院勘察分院主要起草人名单:姚炳华 徐惠亮 杨世泉 黄慕坚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3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 569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ode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investigation and sur

19、veyingCJJ 5694主编单位: 北 京 市 勘 察 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4 年 11 月1日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1994 北 京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 338号 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1)城科字第1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勘察院主编的市政工程勘察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5694,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月目 次

20、1 总则2 一般规定3 城市桥涵勘察4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5 城市堤岸勘察6 城市道路勘察7 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附录A 沉井外壁与土体间的单位摩阻力附录B 岩土试验项目附录C 建筑物基底与土(岩)的摩擦系数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附: 条文说明1 总 则101 为在市政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桥涵和人行地下道、过街桥;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以及输油、输气管道;防洪墙、防汛(坡)堤和驳岸;城市道路和广场、停车场工程的勘察。103 市政工程勘察,必须结合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要求

21、,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104 市政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一 般 规 定201 市政工程勘察,应在拟建工程项目的位置或规划设计线路确定后进行,可不分阶段。当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时,可做补充勘察。 对拟建重要市政工程的复杂地基、基坑(槽)开挖后,如工程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可能影响工程质量肘,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验槽。如出现需解决的与施工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尚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与监测工作。202 市政工程

22、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精度要求,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可在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市政工程建设的经验和工程负责人的实际经验酌情增减。2. 03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 0. 3. 1 市政工程的类别; 2032 市政工程设计对勘察任务的要求; 2. 03. 3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特性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2. 034 工程建设场地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市政工程建设经验; 2. 0. 35 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和施工条件。2. 0. 4 市政工程建设场地,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地基(对开挖工程为岩上

23、介质)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分类。2. 0. 5 城市的桥涵、室外管道、堤岸工程勘察中,划分地基岩土类别,应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测试点位;在交通要道或航道中进行勘探,事先应与交通管理或航运、港务监督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协调工作。2011 钻探观测和测试工作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回填。一般情况可用原土或干的粘土球分层回填击实。当对隔水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水泥加膨润土(4:l)制成浆液回填。探井宜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当有特殊要求时,可用低标号混凝土回填。3 城市桥涵勘察301 城市特大桥和大、中桥工程的勘察,应对桥梁工程的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提供

24、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以及施工排水的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城市小型桥涵工程的勘察,应着重判明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斜坡不稳引起桥涵变形的可能性。302 城市桥涵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3021 附有坐标和现状地形的桥涵工程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3022 有关说明桥涵规模,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尺寸、预计埋置深度、总荷载或单位荷载和结构特点,以及说明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特殊要求的资料。303 城市桥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查明桥(涵)位区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范围内及其邻近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岸边的地层结构,各类土层的性质、坡

25、度,基岩的构造、风化程度及深度、断层的位置,破碎带宽度及填充情况和含水性,并对岸坡稳定性、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进行评价,提供验算基底抗倾覆和抗滑稳定性所需参数; 3032 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计算参数、整治措施以及隐蔽空洞对墩、台的影响; 3033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采取降水措施疏于基坑或采取沉井施工方案时,尚应查明含水层的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和补给条件,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3034 查明河床的冲刷情况和深度; 3035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036 在

26、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如地震液化、岸边滑移等); 3037 对特大桥、大桥和相邻跨径差别悬殊的桥梁,或当墩、台建筑在地质情况复杂、地层不均匀及承载力较低的地层上时,应提供地基变形验算参数; 3038 当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沙、管涌的可能性; 3039 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桥涵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30310 当采用桩基时,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着重查明可供选择的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埋藏深度、厚度变化规律,提出桩尖持力层最佳方案的建议; (2)提供为计算单桩轴向受压容许承载

27、力所需的桩侧各层土的极限摩阻力值、桩尖处极限承载力值、岩石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值,当无测试数据时,应按现行交通部行标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3)对需计算沉降的桩基,提出沉降计算参数; (4)调查桩基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提出沉桩可能性的分析意见; (5)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 30311 当采用沉井基础时,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着重查明影响沉井施工的块石、漂石和其它障碍物以及沉井施工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在河床、岸边采用沉井施工时,尚应查明河道的流速、流量、洪水位、冻结深度,河床的冲刷、淤积和变迁情况,河床表面平整度和障碍物,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的影

28、响; (2)提出沉井外壁与土的摩阻力,当无测试数据时,可按附录A采用; (3)评价沉井地基承载力; (4)当沉井在软弱土层中可能产生突沉、下沉幅度过大或沉井自重较大时,应提供进行下沉稳定计算和变形验算所需参数; (5)提供沉井施工及使用期间抗浮验算所需的参数; (6)当沉并施工对井外地面、邻近建筑物可能产生开裂、沉陷等现象时,应提出防护措施的建议; (7)当遇到可能产生突涌、流沙及塌坍的不稳定土层时,应提出防治措施设计及施工建议; (8)沉井可采用不排水法或排水法施工。当采用防水法施工时,应提出排水设施的要求及封底方法的建议;当采用井外降水、井内干挖时,应提出有关降水措施的建议。304 城市桥

29、涵勘察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勘探孔的布置应按场地类别、桥涵类别和基础类型确定; 3042 勘探孔应布置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位置,对疏松砂类土、粉土地基,勘探孔不宜布置在基础轮廓以内,勘探孔移位应靠近基础轮廓线的周边;当需探明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才能最终确定基础类型及尺寸时,可在基础轮廓线外布置勘探孔。305 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 1 特大桥和大、中桥的勘探孔数量,在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类场地,每个墩、台可布置1个勘探孔,当跨径小、桥跨多或采用群桩基础时,可采取隔墩或隔桩交叉布置勘探孔;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的类或类场地,每个墩、台不应少于2个

30、勘探孔; 3052 每个小型桥涵的勘探孔不宜少于2个,当桥跨较大、涵洞较长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适量增加勘探孔; 3053 主要防护构筑物的勘探孔,可根据需要和场地类别布置; 3. 054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量增加勘探孔: (1)场地岩溶发育或有人工洞穴分布时; (2)墩、台基底建于层面高差或强度差异较大的地层时; (3)基础位于隐伏的基岩面上,需查明下伏基岩面形态时; (4)为查明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地震液化土层和断裂破碎带的影响时; (5)当采用沉井施工时; (6)为查明河床冲刷深度突变情况时。306 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特大桥和大、中桥勘

31、探孔深度应根据地基类别、地层情况、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及荷载大小,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 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可按式(3061)确定: H=dZn (3. 06l)式中H勘探孔深度(m),按整平地面高程算起; d预计基础埋置深度(m); Zn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m),当地基土为粘性土时,自基础底面起算至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的20处;当地基土为软土时,自基础底面起算至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的10处。 (2)对不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础埋置深度以下810m,当地基土主要为软土时,应适当加深;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的勘探孔(井)深度,应钻(挖)入中

32、至微风化带适当深度;当河床有漂(块)石分布时,钻(挖)入基岩的深度,应超过当地漂(块)石的最大直径,以免把漂(块)石误判为基岩; 3063 当采取降水疏干基坑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的要求,并低于基坑底面510m。307 城市桥涵勘察的取试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307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孔(井)数量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代表性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应占勘探孔总数的23,当勘探孔总数少于3个时,每个勘探孔均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当地基为基岩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岩性采取岩块试样;3072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或桩基勘探孔深度以上宜为1m,但每一主要土层的

33、土试样总数不应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对端承桩桩底以上的土层,可适当减少;取岩块试样的竖向间距应根据需要和基岩岩性特征确定;3073 对厚度小于1m 的夹层或透镜体是否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应根据其对地基或深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决定。但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均需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3074 岩土的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确定: 当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取土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时,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3075 对重大桥梁工程,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于基坑时,应在现场进行渗透或抽水试验;3076 桥梁桩基的测试工作应符合

34、下列要求: (l)应进行室内的常规物理力学试验。当需计算桩基极限摩阻力和端承力,验算下卧层强度时,还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需计算桩基的沉降时,应进行固结试验,其固结压力应大于土层承受桩基的实际压力(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2)必要时,应进行桩载荷试验(在有经验的地区可配合使 用动测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与变形特性; (3)灌注桩的成桩质量检验应采用连续钻芯法或动测法;3077 当需要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时,应取有代表性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样数量均不应少于3件。308 立交箱涵、人行地下道和人行过街桥勘察,可按有关小桥勘察的规定执行。309 城市桥涵勘

35、察时,各类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应按现行交通部行标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401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应对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地基基础和穿越工程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深基槽开挖和排水设计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402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4021 附有标明坐标、管道走向、桩号和现状地形的管道总平面布置图; 4022 管道类型、基底高程、管径(或断面尺寸):设计示意图和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案以及地下埋设物分布概况。403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31 查明沿线各地段的地质、地

36、貌、地层结构特征、各类土层的性质、空间分布。必要时应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评价;管道通过沿山或山前埋藏较浅的基岩地段,应查明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有影响的基岩分布界线、埋深及其风化破碎程度;管道穿越铁道、公路、河谷地段,应查明微地貌特征,穿越断面的地层结构、各土层的工程地质特性,管道穿越河谷的地段,尚应对河床、岸坡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4032 查明沿线各地段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整治措施的建议和必要的防治工程设计参数; 4033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采取施工降水疏干基坑时,尚应查明含水层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

37、数、补给来源,并提供施工降水设计参数,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4034 查明沿线各地段暗理的河、湖、沟、坑的分布范围、埋深及其覆盖层的工程地质特性; 4035 查明沿线各地段的松软地层,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和地震液化地层的分布范围、埋深、厚度及其工程地质特性; 4036 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段,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4037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038 对可能采取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段,当在无粘性土层或粘性土层中垂直开挖超过坑壁自然稳定的临界深度时,应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支护方案选择,以及基底稳定性验算所需的参数,并在基坑开挖、降水时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论证和评价; 4039 当采取顶管施工时,应提供顶管设计、施工所需参数。404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应在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勘探测试工作。405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051 勘探孔应沿管道中线布置,当条件不许可时,勘探孔移位不宜超出预计开挖基坑范围;穿越铁道、公路或河谷地段的勘探孔移位不宜偏离管道中线3m; 4052 在每个地貌单元、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管道走向转角处均应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 4053 在管道穿越铁道或公路的地段,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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