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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办公文档 文档编号:4153929 上传时间:2021-07-21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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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6.05.08【分类号】505【文号】【文题】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996年5月8日天津市水利局、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必须执行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水利局按下列管理权限进行审查: (一)在市行洪河道及城市供水河道河、州河、引滦明渠、新引河、蓟运河、河、潮白新河、引入潮、还乡河(含故道和分洪道)、青龙湾减河(含引青入潮)、北运河

2、、北京排污河、永定河、永定新河、海河、金钟河(含新开河)、子牙河、独流减河、大清河、南运河、马厂减河、子牙新河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须先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市水利局进行审查。 (二)在区(县)行政区域内除本条(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须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区(县)水利局进行审查。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立项审批:建设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河道管理权限,将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说明、图纸等)报经市或区(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2开工许可:建设项目经批准立

3、项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市或区(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得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3施工监督: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接受市或区(县)水利局的检查、监督并服从防汛安全管理。 4变更审核: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和施工过程中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向市或区(县)水利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5工程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市或区(县)水利局审查,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河滩地、护堤地的,应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损坏河道工程的,要采取工程措施,保证所建工程与原堤防工程的安全结合。 第五条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由市或区(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矛以处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表由市水利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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