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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以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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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万元上升到2016年4158万元,增长3263万元,2012年-2016年减免额的增长量分别为:568万元、484万元、795万元、1516万元。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年平均增长额为815.75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47.06%。同时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同比增长率呈现先下降再上升的趋势,2014年较2013年同比增长率下降16.78%,2015年较2014年同比增长率上升7.53%,2016年同比增长率较2015年上升14.34%。其中2014年、2015年同比增长率低于平均增长率,2013年、2016年同比增长率高于平均增长率,2016年同比增长率最高为57.38%,2014

2、年同比增长率最低为35.51%。 表2: 2012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总额税收情况 单位:万元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税收总额5295755799791225920854同比增长率42.72%32.33%22.85%70.11%(数据来源:根据2012-2016新疆喀什开发区财政总决算报告整理。) 结合表2可以看出2012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整体呈上升趋势,但是增速并不平稳,2012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的年均增长量为3894.75万元,年均增长率为40.0025%。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从2012年的5295万元增加到2016年的20854万元,增长1

3、5559万元,在2016年达到最大值20854万元。2013年-2015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是42.72%、32.33%、22.85%,呈下降趋势,而2015年的同比增长率为22.85%,较前两年增长率有所下降,低于年均增长率40.0025%,为历年同比增长率最低。2014年比2013年增长率下降了10.39%,2015年比2014年增长率下降了9.15%,基本持平。2015年-2016年的增长率是70.11%,增长率较上一年增长47.26%,远高于年平均增长,为2历年同比增长率最高低。结合税收政策,综上所述,近年来喀什开发区积极贯彻落实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减免税款逐年增长,减少了开

4、发区内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新入驻企业的快速发展。虽然减免税款逐年增长,但是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也在上升,说明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为喀什开发区增强了税源,吸引了大批新企业的入驻,从而增加了喀什开发区的税收收入,对日后喀什开发区长久发展起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影响。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喀什开发区经济、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促进和带动喀什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也起到了不合磨灭的作用。(2) 喀什开发区企业数量和就业人数变动分析表3: 2014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企业数量 单位:户 2014年2015年2016年企业数量2247 29633642同比增长率31.86%27.41%(数据来源:根据201

5、4-2016新疆喀什开发区信息公开整理。)表4: 2014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就业人数 单位:人 2014年2015年2016年就业人数47734 5824767825同比增长率24.40%16.44%(数据来源:根据2014-2016新疆喀什开发区信息公开整理。) 结合表3、表4可以看出2014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企业数量呈上升趋势,从2012年开发区内企业总数2247户上升到2016年3642户,增长1395户,2015年、2016年开发区企业的增长量分别为:716户、679户。开发区企业数量年平均增长量为697.5户,年平均增长率为27.41%。开发区企业数量同比增长率在2016

6、年有所下降,2016年较2015年同比增长率下降4.45%。同时喀什开发区就业人数呈现上升趋势,从2014年开发区内各类就业人数47834人上升到2016年67895人,增长20091人,2015年、2016年开发区各类就业人数增长量为:10513人、9578人。开发区就业人数年平均增长量为10045人,年平均增长率为20.42%。开发区就业人数同比增长率在2016年有所下降,2016年较2015年同比增长率下降7.96%。综上所述,可以看出2014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良好,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新企业入驻,从而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开发区内就业人数逐年上升,对当地就业

7、问题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对带动喀什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3) 喀什开发区人均生产总值变动分析表5: 2012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和喀什地区人均生产总值对比情况 单位:元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2872129574315723386435741同比增长率2.97%6.76%7.26%5.44%喀什地区1396714564152861575417431(数据来源:根据2012-2016新疆喀什开发区财政总决算报告整理。)从表5可以看出2012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的人均生产总值呈现上升趋势,从2012年人均生产总值28721元上升到2016年

8、35741元,增长7020元。2013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人均生产总值的增长量分别为:853元、1998元、2292元、1877元。其中2015年喀什开发区人均生产总值增长最多,2013年人均生产总值增长最少。同时,喀什开发区人均生产总值同比增长率在2013年-2015年呈现上升趋势,2016年有所降低。对比喀什地区人均生产总值,2012年-2016年之间,喀什开发区人均生产总值都远高于喀什地区人均生产总值,每年都是喀什地区人均生产总值的2倍以上。所以综上所述,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开发区内经济的发展,优化了开发区内产业结构。相比喀什地区人均生产总值,可以明显看出,喀什开

9、发区人均生产总值上升较快。长此以往,喀什开发区对喀什地区经济的带动作用必定会越来越大,对缩小贫富差距,加快城市化建设,加大生产总值都会起到关键的作用。4、 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根据喀什喀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喀什开发区企业实际情况,分析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1) 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小表6: 2012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各类税收占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情况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2012年16.09% 31.29%19.91%27.08%5.63%2013年17.92%32.66%21.64%23.32%5.47%2014年18.81%33

10、.34%22.48%19.79%5.58%2015年17.80% 35.54%23.64%17.76%5.75%2016年6.64% 58.84%8.34%19.90%6.67%(数据来源:根据2012-2016新疆喀什开发区财政总决算报告整理。)从表6可以分析出:喀什开发区2012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喀什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的比重逐年降低,2016年享受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仅占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的6.64%。喀什开发区营业税收入占比2012年-2015年有小幅上升,2016年也仅占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的8.34%。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的比重在2012年-

11、2015年逐年降低,2016年有小幅度增长。其他税种收入占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的比重2012-2016年基本持平。只有增值税占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的比重在2012年-2016年逐年增加,在2016年占比达到58.84%。结合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喀什开发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招揽高科技人才方面政策较少,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喀什税收优惠政策最多的是企业所得税,2016年喀什开发区内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喀什开发区税收总额的比重仅有6.64%。说明享受开发区内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只是小部分。而且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太少。同时针对2016年5月1日,

12、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的新格局,喀什开发区相应的税收优惠的政策也推行的较少。(2) 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不公平表7: 2014年-2016年喀什开发区招商引资情况 单位:户 2014年2015年2016年内资企业86 93103私营控制权,拥有支配资源的权利,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最终控制人可以把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到股份收益有其两倍即20%的公司,也就是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去,于是,控制人在没有投入任何资源的情况下,股份收益翻了一倍。当然,控制人翻了一倍的收入并不是自己飞过来的,而是从上市公司和其小股东身上掠夺而来的,控制人从上市公司转移了资源,上市公司的收益因此减少,上市公司的小股东的股份收

13、益也因此下跌。除了陆某以外,其他几个控股股东陈某、华某和孙某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程度也是比较大的,他们在阳光集团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也基本一致,当最终控制人通过各种方式侵占公司获得的收益也符合其他控股股东的利益,所以他们对于最终控制人陆某的制衡并不会发挥到实际作用。这就有了金字塔股权结构下,大股东侵占利益的问题了。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发生的原因(1)终极控股股东管理决策的权利超过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LLS(1999)研究金字塔结构的上市公司发现,因上市公司一般被终极控制人放在金字塔的底层,导致控制权与所有权被迫分离,使得终极控股股东在该上市公司中管理决策的权利与义务不匹配,一般情况

14、下其所拥有的权利大大超出其需承担的义务,最终导致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行为的发生。上文我们已经分析了终极控制人陆某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程度严重,以2007年为例,其在上市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有32%,现金流量权仅仅只有11.9%,绝对值20%,假如,陆某在上市公司的一个决策通过了投票,而这一个决策导致了上市公司某一程度的亏损,作为股东,理所当然地需要承担一系列的风险,但是陆某需要承担的风险只是控制权的三分之一左右,也就是11.9%,陆某剩下的三分之二的风险需要由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而中小股东的风险则全由自己承担,也就是要帮决策者的决策失误“买单”,从另一个角度来侵

15、占中小股东的利益。金字塔股权结构下的控制关系隐蔽,企业关系网络错综复杂,中小股东无法有效地监督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控股股东侵占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并不轻易就被发现,利益被侵占的时候也可能还被蒙在鼓里。(2).“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控股股东更加容易地进行利益侵占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1970)便开始钻研及剖析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和随之出现的一系列实际情况。阿克尔洛夫通过深入考察及分析美国各地方的旧车市场,第一次提出了“信息市场”的概念。他发现在旧车市场上,买卖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控股股东实施侵占行为的客观原因就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江苏

16、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无法有效地监督控股股东的行为,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做出的重大交易决策他们没有靠谱的渠道去了解,从而产生了阿克尔洛夫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重大交易决策有着一定的控制权,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获得上市公司很大一部分的相关的重要信息,并且能清楚的了解重大交易对公司业绩和发展状况的影响。在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决策上,中小股东没有有效的途径得到这方面的信息,以致他们在风险规避及投资决策上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错误。另外,作为“经济人”的控股股东,他们有着更多的有利资源,并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去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中小股东,受到获取

17、相关重大交易信息途径窄且成本高的限制,无法独自搜寻和评判重大交易信息,最后只能一味地追随控股股东的投资决策,使自身利益蒙受损失。(3)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控股股东侵犯和霸占对方利益的成本较低。LLSV(1998) 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后发现,在公司治理的水平上,运用普通法的国家水平要远远高于运用大陆法的国家。股权的控制情况受到法律保护程度的影响,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股权越分散,反之股权则越集中。我国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忽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对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监督力度不够,以及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成本较低,导致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金字塔形式的股权结构十分普遍,控股股

18、东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行为也时常发生。所以,法律机制是否完善也是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发生的环境因素。(4).终极控制人的权利难以受到制约 结合江苏阳光的情况,还有一种原因就是终极控制人拥有较大的控制权,并且其他股东难以对其形成制衡。因为其他股东对其的制约作用没有起到应该有的作用,所以终极控制人可以“为所欲为”地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除了2007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的32%的控制权,陆某还在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所以陆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仅仅是报告披露的32%,其控制程度比金字塔股权结构所反映的要大。我们再来看看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股东2003(%)20042

19、00520062007第一大股东阳光集团45.2839.3237.6137.7137.2第二大股东盛银投资7.336.296.025.372.66第三大股东赛特科技5.504.724.514.032.46第四大股东海通证券4.611.513.120.380.58第五大股东大地商贸0.550.811.580.330.5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情况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虽然比例逐年下降,但还是占了全公司的四分之一的股权,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难以对第一大股东阳光集团形成制衡,那么江苏阳光集团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

20、权都会落入到终极控制人陆某手上,也就是说,终极控制人拥有较强的能力对上市公司实施利益侵占行为。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主要动机Bebhuk(1999)觉得影响公司所有权结构安排的主要因素及导致大多国家的上市公司采用金字塔结构的主要原因均为控股权带来的私利大小。采用金字塔股权结构,终极控制人通过利用微乎其微的现金流量权就能换取很大的控制权,从而得到控制权带来的全部利益。当终极控制人为得到控制权带来的私利而降低了公司价值,使公司蒙受损失后,他所承担的损失仅仅是与现金流量权相匹配的部分,大部分损失都由其他小股东承担,通过这样的方式侵占了小股东的利益。如同“有福同享而有难不同担”的情况。所以,在法律疏于保护

21、的国家里,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便是终极控制人的主要动机。盈利能力行业观测值均值标准差每股收益F11640.06510.3860D12150.15720.3635销售毛利率F11640.16270.1118D12150.31130.1397资产净利率F11630.00360.0908D12150.01560.1140主营业务利润率F11640.15770.1096D12150.26330.1400净资产收益率F1162-0.04550.4205D1211-0.02531.0051 2002年2005年度纺织业和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业盈利能力比较国内相关学者通过对江苏阳光集团的研究发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

22、司通过利用上市公司转移过来的资金,用于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上。我们可以从纺织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盈利能力和预期报酬率来确定终极控制人利益侵占的主要动机。从网络上的收集得到的数据分析房地产行业D1和纺织业F1的盈利能力,得到两个行业的预期报酬率来判定控股股东侵占利益的机会成本。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业的平均盈利能力远比纺织业的盈利能力要大,终极控制人如果把资金投资到房地产行业中,其获得的利润比放在纺织行业中的要多得多,控股股东进行利益侵占比不进行侵占获得的报酬率要高,使控股股东对利益侵占产生强烈的动机。通过两个行业的盈利能力比较,能更加鲜明地看出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动机是获得更加丰厚的利

23、润。控股股东侵占利益的方式La Porta等(1999)发现,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实施利益侵占是目前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在2000年,他们第一次提出“掏空”行为的定义,控股股东私底下利用某些地下渠道侵占公司资源的行为就是“掏空”行为。“掏空”行为不仅侵占公司资源、侵占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掏空”行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利益侵占。直接利益侵占行为就是控股股东通过直接途径如资金占用、非法合同及关联交易等将从上市公司转移过来的资源用于对自身有利项目的投资。而间接利益侵占行为是控股股东为了增加自己在上市公司的资产份额,实施间接手段(如操纵股价)侵占利益,使中小股东

24、遭受损失。现以江苏阳光为例,阐述直接利益侵占行为。其主要用三种形式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一种形式为直接占有及转移上市公司的资源;第二种形式为非公允关联交易,即控股股东利用正规途径(如签订合同)把上市公司的资源低价转让给控股股东自己或其控股子公司;第三种形式为找到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软肋,用贿赂等形式对其实施控制,然后让经营者一同侵占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Bertrand,Mehta,Mullainathan(2002)共同表明,控制人的利益侵占行为大多都是一种“传闻”,不容易找到直接的证据证明控制人对公司的有利益侵占行为,这种悄无声息的利益现阶段强奸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

25、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其他一些物证书证。假如有被害人陈述、有口供(又有旁证),相互印证,协调一致证明有强奸事实,可以定罪。反之,上述诸证据,如果能协调一致证明不是强奸,或不是被害人犯罪,也可定案,应判无罪。但是若有被害人陈述,没有旁证材料证实,不能定罪。但是,在事实上并不是一切都可以采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西方的自由心证模式受到了司法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应用。自由心证所强调的是裁判者的内心确认,一旦事实判定者在理性和逻辑框架内,内心能够确信证据所提供的信息,就可以据此判案,无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了。因此,司法机关可以部分借用自由心证来对强奸案件的确定。对一切证据不足的案件,无法排除一

26、切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坚决疑罪从无原则。(二)仅有言词证据难以定案 言词证据强奸案件中拥有主要的位置。众所周知,言词证据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感知、记忆、陈述。这三个阶段可能因为当事人的认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述能力、品德等各种因素而造成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缺失。特别在强奸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的趋利避害式的陈述这一特点,可能会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以利于己方的立场去陈述事实而导致证词的失真。这也是导致案件中的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存在相违背的原因,在没有其他证据强力证明的情况下很难判定,造成证词相互矛盾,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艰难境地。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

27、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只有言词证据的情况下,首先要确认证言的真实性。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可以排除的。依据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单独一个人的证言是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但是如果大家的证言等能够互相得以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法官就会采纳就可以给被告定罪了。(三)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起的作用经验法则, 是指人们经由过程日常生活中长期、重复的实践而取得的一种事物之间关联程度的认知法则。推定是基于A事实与B事实之

28、间客观存在的常态联系,因为A事实的存在而得出B事实的存在的一种假定。事实认定者必须作出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成立的推断。事实推定是指事实认定者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价值考量等多种方法,得出推定事实是否存在的结论。事实推定理论基础是经验法则。法官对强奸案件的认定是通过已有的证据来对时过境迁的强奸案件进行事后重构的过程,只能假定在强奸案件纠纷发生过程中,事物的发展和人的行为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和一定的准则展开的,因而这些规律和准则便成了法官判断证据是否可信以及根据证据能否推出一定的事实标准。在强奸案件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间接证据,法官对争议事实的状态也有了相当程

29、度的了解,法官还是对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直接作出裁判存在种种顾虑。事实推定这一判断在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方法在民事裁判中完全发挥作用存在着障碍,但我们不能因此全盘否认这一方法,而是积极应对,加以解释。推定的基础是“发现”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作为生活常理虽然是自明的, 但能否在法律的视角中发现“本案”中的可资适用的经验法则,却并非自明。俞惠斌 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的运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5):9-12“经验法则”在强奸案件中的具体适用也存在着问题,如能否直接运用其来推断性行为是否违法被害人意志,很显然运用经验法则来推断复杂、多变的女性性心理是不够严谨的。因此,仅以“经验法则”来判

30、断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导致误判。所以要结合,其他的间接证据来加以判断。三、强奸案件证据认定在多数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案发后处于无助及涉及隐私问题,往往会由其亲属及朋友支持陪同去公安机关报案,故对于强奸案件来说,这些证人证言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可多得的证据,但鉴于其所处与角色特殊性,也可能存在着帮被害人说话,或者夸大其辞的现象,当然也需要对证人等外围证言的真伪性作分析甄别,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强奸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强奸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检视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为。大多数强奸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因此会留下伤痕。至于恐吓和拘禁,

31、要取证就很难了。大多数强奸案最后证据不足就在此处,无法证明是被强迫的,基于无罪推定的法理精神,只能认定无罪。根据刑法的第236条中,可以得出刑法对强奸案件的认定是从是否有违背妇女意愿和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这两个方面去认定的,而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案件认定的本质特征。何为违背妇女意愿呢?具体来说是指违背妇女的哪种意愿呢?现在在刑法教材上和在论著上对此说法都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说是违背妇女发生不发生性行为的意愿,也有人说违背妇女决定性行为的行为意志,还有人说是违背妇女拒绝发生性行为的意志等等;在社会上的论证也是多种多样的。总之归结起来就是凡不是因为妇女自己的意志所做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违背妇女的

32、意愿,就具备了强奸案件认定本质特征。我认为这样的概括失去它原本的意思,原因在于参照多国的立法条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问题来看,并不任何妇女违背其意愿来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是与非配偶的妇女意志强与其发生性关系才成立强奸罪。虽然作为妇女基本权利之一而受保护的发生与不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于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都不认为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妇女意志自由的行为。刑法的第139条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违背妇女意愿是前提是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来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在此基础上,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在办案中要保持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保持中立的立场是办理强奸案的基本立场。在检察院不完全

33、统计中,强奸案件的批捕率是最低的。因为除了轮奸或者被第三人听见的求救声有证人以外,大部分的强奸案件都发生在比较私密的地方。一般都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而且在提供证词的时候双方的证词都相饽,而可能只有一方证词是真的,因为无法判断这个原因就会造成证据不足而没有让过错方惩罚。保持中立的立场会使得案件向公正的地方推行。不过在办案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男女的道德问题,而办案人员不能以自己的道德观去判断而要自动摒弃自己道德观念,未免带着自己的道德观去判案从而影响对该案件的判断。第二是不要单从书面审查去判案。几乎所有的强奸案件争议焦点都在是否有违背妇女意愿这一个点上,但是仅凭书面审查很难去判断是否有违背妇女意愿

34、的。首先书面证据可能会夹杂着办案人员的个人情感在里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情感无法正确表达。判断是否有违背妇女意志是一个比较细致的过程。需要办案人员直面他们才能判断出情绪、语言表达,才能更好的判案。毕竟如果我们单从书面判案的话,可能会先入为主把犯罪嫌疑人看成了十恶不赦的恶人,只有跟他们接触了才会发现他们并没有我们看的言词证据中那么的坏。第三是常情常理是判断事实的原则。强奸案件面临严重证据缺乏的时候,这时候办案人员要运用的充分的社会经验了。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复杂人际关系、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多元化心理状态,可以最大化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靠着机械化套用证据规则,严重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

35、,都容易偏离事实本身。第四是充分说明事实的真相的是让人信服的保障。单凭司法人员的一句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或者是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做作出结论,这是远远不够的。司法人员需要将案件中合法取得的证据罗列出来,并且对各个证据进行质证,再结合常理常情经验法则,对双方观点进行论证,充分说理,将心证的过程进行公开,结论才有说服力,也是对强奸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负责人的态度 。是否采用暴力胁迫和其他行为也是强奸案件中重要的认定之一。所谓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采用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在地等危害人生安全侵犯自由的手段来达到妇女所不能反抗的手段。 而胁迫手段,则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进行精神上的强制手段,恐吓、威胁妇女来达到目的。比如:假装要行凶报复、揭发隐私、要危害家属的人生安全等相威胁,还有利用被害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职权以及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下,威胁或者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都不能都视为强奸。原因在于发生性行为有可能是双方自愿发生。若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例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威胁或者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但是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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