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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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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工隧洞预应力混凝土衬砌锚束施工导则条文说明DLT 5083-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水工隧洞预应力混凝土衬砌锚束施工导则DLT 5083-1998条文说明主编部门:葛洲坝集团长江预应力工程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 北京目 次 1 范 围 4 总 则 5 一般规定 6 预应力钢绞线与锚具 7 成孔与成槽 8 锚束制作与安装 9 张 拉 10 防 护 11 试验与观测 12 质量与安全 13 验 收1 范 围101 本导则是适用于水工压力隧洞,一般HD值在1000以上。但在不良的地质条件下,围岩承载能力低或遇水后恶化,导致山体坍塌,可通过技术经济

2、比较后采用。102104 水利水电工程其他的一些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如:调压井、闸门井、压力钢管以及辅助企业的骨料罐、储油罐、水池等)施工时可参照执行。4 总 则401 制订本导则的目的在于规范水工隧洞后张预应力混凝土衬砌环向锚束施工,使该项技术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进一步推广和发展。402 现代预应力工程是在不断的发展,所用的材料、技术、工艺、设备都将不断更新,因而在使用“四新”前须经过试验、论证和鉴定,同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404 在预应力工程实施过程中除符合本导则的各项条款外,还应满足我国现行的有关规范。5 一 般 规 定501 锚束施工前应编制施工工艺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锚束施工质量

3、和加快工程施工速度。502 为确保锚束的预留孔道,排气管及喇叭管等埋件安装质量,在混凝土浇筑前必须对埋管接头的密封性和安装牢固性严格进行检查验收。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有效措施确保孔道畅通。503 孔道、排气管的通畅检查,是锚束安装前必不可少的一次重复性检查,其目的是保证穿束张拉和封孔灌浆的质量。505 一般混凝土衬砌回填灌浆,固结、帷幕灌浆须在锚束封孔灌浆后进行。但亦有由于混凝土衬砌圈拱顶脱空,围岩承载能力差,必须先进行回填灌浆或固结灌浆。为了防止浆液渗入管内而产生堵管,故在灌浆过程中对预留管道进行注水平压,这种措施是行之有效的。506 由于预应力工程技术较为复杂,工艺要求严格,凡参加此项工

4、作的人员,在工程开工前都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特别是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机具的情况下尤为重要。其目的在于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施工技能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确保预应力工程的施工质量。6 预应力钢绞线与锚具601 预应力钢绞线及锚具应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进行采购。采购前应对供货商进行资质审查,以便确定合格的供货商。 供货商应提供预应力钢绞线的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其内容有:钢材化学成分、极限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弹性模量;预应力钢绞线的直径及面积;松弛级别)。 对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供货商还应提供PE外包层及建筑油脂的有关技术资料。 供货商应提供有关锚具的各项技术指标。603 对进场

5、的预应力钢绞线和锚具把好入库关,是全面质量控制必不可少的一环。主要是外观检查、力学性能验证。预应力钢绞线的外观检查:从每批盘数中任意选取10盘(不少于3盘),表面不得有裂纹、小刺、劈裂、机械损伤、氧化铁皮、油迹等;力学性能试验:如抗拉强度或伸长率的试验结果其中一项不符合GBT522495标准即认为不合格。须进行复验。复验时应从未取样的盘中加倍取样,如仍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该批预应力钢绞线为不合格品。 锚具外观检查:应从每批中抽10且不少于1O套进行检查。如有一套表面有裂纹和尺寸超过允许误差,则应另取双倍数量重作检查,如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应逐套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硬度检查:应从每批中抽取5

6、且不少于5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作硬度检验(夹片:每套至少抽取5片)。每个零件测试3点,其硬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一个零件不合格,则应另取双倍数量重作检验,如仍有一个零件不合格,则应逐个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7 成 孔 与 成 槽71 成 孔712 一般锚束均布设在混凝土衬砌圈轴线外侧,混凝土衬砌厚度超过 50cm以上,当架立筋难以作为波纹管的支架,特别是在预留槽两端过渡段必须有专用的导向筋作为定位、挂管之用。要求导向筋有一定的刚度,一般采用18mm22mm。713 由于金属螺旋管管壁较薄,安装时不允许用焊接固定,只能采用绑扎法固定。714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张拉时摩阻损失,并使衬砌圈

7、受力均匀,其安装精度标准应由设计确定。717 当衬砌圈混凝土底边拱与顶拱分开浇筑时,则钢筋绑扎可能分开,在此情况下锚束的管模亦须分开安装。此时应将管口加盖封堵,以免杂物、污水进入管内。72 成 槽723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锚束张拉时受剪,实践表明一般垂直角偏差不得超过O.5。724 为保证拆模时槽口边缘混凝土不受伤,故作了强度的规定。孔口封堵的目的是为避免杂物、污水进入管内。8 锚束制作与安装8.1 锚 束 制 作811 尽管在预应力钢绞线进场入库时作了检验,但在制束前仍须作力学性能试验,这主要是由于储存过程中受环境影响,可能导致材质的降低,复查验证是必要的。试验方法是:在每捆预应力钢绞线

8、任意端截去05m后,再取其1m长,先作公称直径、面积检查,然后作力学性能试验(包括极限抗拉强度、延伸率、弹模),验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无粘结锚束还须检验表层破损情况及油脂有否泄漏。812 一般预应力钢绞线是高碳钢冷拔制成,其材性变脆,因而在张拉过程中接头处容易发生脆断,故不得存有接头。同时还规定不得用任何连接器接长,因为在张拉时它使束体内部和束体与孔壁的摩阻力增加。814 孔道长度调整系数k值与洞径、孔道管及束体布置有关,可通过放大样确定。815 多根预应力钢绞线锚束采用编帘法或梳齿板法制作为宜,编束时理顺预应力钢绞线的走向,不仅减少长度误差,而且有利于束体之间应力的均匀分布。把预应力钢绞线一

9、头对齐分根编号扎紧,目的是为避免交叉乱束。816 限制每平方米堆放的重量,其目的在于防止锚束过分挤压。82 安 装821 锚束的运输可根据道路条件、束体长度、运距等情况确定其方式。但在运输中均应严防撞击和扭曲,其目的在于避免散束和受损。822 因洞内较为潮湿,锚束进洞后不得任意堆放,应将其置于作业区段临时搭设的工作台上等候安装。823 穿束前孔道管的清洗宜用02MPa风水互换冲洗,最后用02MPa的压缩空气吹干,目的在于将孔道内壁粘附的污物和拱底的积水清除掉,以便达到顺利穿束及避免锚束浸泡在水中的目的。825 锚束安装方式,可采用拉穿法或推穿法,一般宜选用拉穿法。所谓拉穿法是利用牵引索将锚束从

10、预留槽上方俯孔穿进,下方仰孔拉出。穿束可用人力牵引或机械牵引,机械牵引既省力又可靠,速度又快。827 无粘结锚束其本身具有防腐性能,它的最大优点在于事先不必采取埋管造孔,而且免去封孔灌浆,方便施工,节省费用。无粘结锚束可直接绑扎在衬砌圈外层分布筋和架立筋上。928 在锚束张拉过程中为了克服孔道的摩阻和预应力钢绞线的松弛、徐变等引起预应力的损失,而采取超张拉持荷稳压措施是很有效的,一般超张拉力不得超过预应力钢绞线的弹性应力。由于环锚张拉锁定后束体仍有应力调整的过程,故本导则推荐最大张拉力或超张拉力为预应力钢绞线标准强度75是合适的。 隔河岩水电站引水隧洞预应力混凝土衬砌HM锚固体系最大张拉控制应

11、力为80标准强度,群锚体系最大张拉控制应力为75标准强度。929环形锚束,由于孔壁摩阻力大,宜采取不间断缓慢张拉,但应分级加荷使锚束体受力均匀。当加荷至设计张拉力或超张拉力时,持荷稳压时间不得少于5min,方能回油卸荷锚固,使预应力损失得以补偿。9210衡量锚束张拉效果和操作是否正常,通常以压力表读数与实测伸长值作为校校进行双控。当实测伸长值与理论计算值超过1O或小于5,都属于不正常,前者可能因锚具出现问题,后者可能由于束体受卡阻或是张拉机具故障所致。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查清原因,并在消除后再恢复作业,此外,在锁定时应量测其回缩值,正常情况下为5mm,如有超差应查明原因。9212 锚束张

12、拉时,每级加荷时间与达到设计张拉力或超张拉力后持荷稳压时间的规定,目的在于使锚束体有充分调整应力的时间。至于分级加荷时间的长短,应根据锚束体长度、设计张拉力大小来定,锚束体长、张拉力大,则时间长,反之则短。9213 外露预应力钢绞线留长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锚固区,一般为30mm,这是一个经验数据。9214 当锚束张拉完毕后,即可进行预留槽混凝土回填。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回填混凝土,为了防止高应力状态下的预应力钢绞线腐蚀,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10 防 护101 预留槽混凝土回填10l1 预应力钢绞线在高应力状态下容易产生应力腐蚀,故锚束张拉后应尽快回填预留槽混凝土,以便进行封孔灌浆。

13、1013 衬砌圈内层过槽钢筋焊接时,必须采取隔热和防电火花的措施,以免造成锚固失效和仪器引伸电缆线被灼伤。1014 预留槽混凝土回填是预应力锚固区防护的重要一环。因此,在槽内清洗干净后,应充分湿润方能浇筑混凝土,其目的在于新老混凝土的良好结合。72h湿润的规定是混凝土工程中保证二期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措施之一。1016 一般二期混凝土回填前,为使新老混凝土结合好,故在老混凝土表面涂刷浓水泥浆。在预留槽回填混凝土时,槽内壁面涂刷浓水泥浆或环氧水泥浆尤为重要。倘使新老混凝土之间拉开将会影响锚固区的防护效果。1017 对预应力钢绞线无害的膨胀剂国内常用的有UEA。1018 预留槽回填混凝土收浆后应进行湿

14、养,其目的在于防止早期表面产生塑干性缩裂缝和新老混凝土结合面拉开。102 封 孔 灌 浆1021 预留槽回填混凝土7d的龄期,一般都能达到设计强度的5O,届时即可进行锚束封孔灌浆。清江隔河岩水电站引水隧洞锚束施工经验表明,这一规定是合适的。如果当时的气温稍高,亦可适当缩短时间,这应根据回填混凝土强度增长情况而定。1022 封孔灌浆时,应先用压力水进行洗孔,目的在于将孔内杂物清洗干净,并起湿润作用,同时亦兼作检查灌浆孔道是否通畅。压力水冲洗后必须用压缩空气将孔内水吹干,特别是底拱部分不得存有积水和杂物,以免影响灌浆质量。1023 封孔灌浆用的水泥,主要考虑能充填管腔和锚束所有的空隙,故要求水泥颗

15、粒越细越好。浆液的稳定性、流动性要好,浆液3h的析水率在2以内,结石透水性应低于衬砌圈混凝土的透水性。1024 为增加可灌性,浆液中可掺适量的外加剂。但外加剂中不得含有氯化物、硫化物、以及硝酸盐等对锚束有害的成分。1025 封孔灌浆浆液的水灰比控制在04045,则相应管内浆液比重2,这样既可减少拱顶处管内的沉缩量,又能达到灌浆的密实度;实践表明O4MPa05MPa浆压是合适的。1027 本条与728条联用。封孔灌浆质量是否合格须通过现场压浆检查才能作出评价。检查方法应采取压浆式检验法,这是一种填压式的检验法,以吃浆不吃浆来衡量,一般在灌浆结束后1h2h内进行,使用灌浆浆液的水灰比、浆压与725

16、相同;5检查孔的数量是引用坝工固结灌浆的规定。1029 灌浆管、排气管管道的割切深度,是指距表面的深度而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管壁腐蚀而影响预应力工程的使用年限。或采用预埋套管,待灌浆结束后取出套管,其孔穴用预缩砂浆填平。11 试 验 与 观 测111 试 验1111 性能试验的目的在于验证设计、拟定的施工工艺是否合理可靠。凡预应力工程在施工前均应进行此项试验,通过试验来调整设计参数和完善施工工艺。性能试验应与工程实际相同的条件下进行。隔河岩、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在洞外作了试验,隔河岩、天生桥一级又在洞内作了生产性的试验。实践表明性能试验无论是对设计还是施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锚具的性能试验

17、,均由供货厂商进行,不列为本导则规定的试验范围。1112 受力性能试验锚束数量可按工程规模而定,最少不得少于3组。清江隔河岩水电站引水隧洞在洞内、洞外均进行了试验,其中洞内作了20束(HM锚8束,群锚12束);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引水隧洞共作了HM锚15束;小浪底水库排沙洞在室外作了无粘结锚束的试验,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113 试验所用的锚束、张拉机具和施工工艺都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其试验成果才有可比性和指导意义。1114 性能试验时张拉力以测力计读数为准,但伸长值仍作为校核的手段。故在试验前测力计、压力表及千斤顶三者须配套标定。1115 在性能试验时判断张拉作业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主要以各级荷载下

18、锚束的应力与应变是否和计算值相吻合,故在各级荷载下都须测其伸长值。在锁定时还应测量回缩值,以检验锚固时预应力的损失。1116 见929条文说明。112 观 测1122 在衬砌圈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确保观测设施不受损伤,应有专人进行监护,还需防止混凝土直接撞击和振捣器触及管模或无粘结锚束导致其移位、变形。1123 施工期观测即从锚束张拉完毕开始至工程竣工移交为止。工程竣工后交由运行单位继续观测。根据已建的预应力工程实践表明,锚束张拉锁定后头几个月预应力损失较大,一年后逐渐递减,两年以后预应力损失基本终止,趋于稳定状态。故张拉锁定后第一个月内每日观测34次;23个月内每日观测2次;46个月内每月观测

19、6次;7个月l年内每月观测2次;l年以后每月观测1次。本导则规定观测期限为5年。12 质 量 与 安 全12l 质 量1213 为进行科学组织、有序施工,锚束施工准备阶段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安全措施,并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是极为重要的,其目的是使所有参加项目施工的人员明确整个工程的安排,拟定的施工方案、工艺要求以及确保质量、安全的措施。1214 锚束张拉和封孔灌浆工序是整个预应力工程成败的重要环节,因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确保施工质量。122 安 全1221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其目的在于确

20、保预应力锚束施工安全。张拉机具均属液压设备,一旦出事即可伤人,故必须采取严密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1222 锚束张拉操作平台车,应选型购置或自行设计制作,投入使用前需经施工单位安全部门鉴定认可,特别是张拉过程中万一发生事故,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而对此条规定要有足够的重视。1223 张拉机具全是液压设备,高压管路较多,若光线暗淡,一些事故隐患不易发现;空气混浊影响工人身体健康,因此,作业区须有充足的照明和通风防尘安全措施。1224 锚束安装时确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保证作业安全,在穿束时不得有其他工种同时进行作业。1225 锚束张拉机具属液压设备,作业时压力较大,一旦出事即可伤

21、人,故在张拉作业前对机具作全面检查以及空车运转是必要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作业指导书内作出明确规定。13 验 收1302 验收必备条件是根据SDJ275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及参考有关预应力锚束施工实际验收情况制定的。1303 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既是工程的技术档案又是史料,应是全面、完整、准确、真实的,必须按合同规定提供。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

22、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23、。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4、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

25、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

26、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

27、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

28、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

29、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

30、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31、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本网 水利部令第7号 1997-12-21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规章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7.12.21 实施日期:1997.12.21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水利工程

32、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

33、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

34、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

35、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

36、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

37、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

38、的最高检测。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39、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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