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起,易于产生某种独特的文明。所以也存在发展出一个非洲文明的可能。2、变动中的各文明力量对比上述文明都是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大部分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而发展至今,各文化之间的力量对比还是有所变化的。首先,西方世界处在一个支配与衰落并存的双重境地。苏联的解体给了西方在国际事务中绝对的主导地位,他主宰国际资本市场,领导国际政治,干预国际军事行动。但与此同时,相较于其他文明,西方文明也在走下坡路,而事实也证明了西方在国际各方面事务中的势力确实在减弱。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西方世界控制的殖民地大量流失,领土大幅减少。而领土面积的减少,直接导致的是人口在数量上的流失;在人口质量上也由于非西方
2、人民逐渐变得健康又有素质和城市化的发展进而显现出相对的下降趋势。并且随着东亚各国的迅速崛起,直接动摇了西方经济的绝对优势地位。最后是在军事上的表现,主要反映在军事人员对比的变动上,冷战结束后,苏联武装部队也随着苏联的解体而不复存在,从而影响作为西方两大力量中心之一的美国国防预算锐减。但是东亚各国在军事方面的发展势头却很激烈,他们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扩充军备,这也使得西方的军事力量相对减弱。而且随着大量杀伤性武器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许多非西方国家已经或正在努力拥有核武器,这也在进一步削弱西方的军事优势。总之,纵观全局,西方在二十一世纪前期仍将保持对国际事务的支配地位,但是随着部分实力资源渐渐分散
3、到其他文明中,所以西方文明的下降趋势也是很明显的。同时,说到西方文明的相对衰落,是因为非西方文明的发展进步,而其中尤其以亚洲和伊斯兰世界的表现最为突出。首先亚洲的自信源于其经济的增长,东亚经济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日本。日本是一个让世界震惊的例子,他在短时间内实现现代化并成为经济发达的国家,而后又鼓动了亚洲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国、韩国都在短时间内完成了经济的快速攀升。而当经济发展取得进展后,他们便开始坚定地传播发扬自己的文化。东亚人觉得他们会持续这种良好的经济发展趋势,并且认为经济上取得成就绝大多数是受他们优秀文化的影响,他们的成功是因为他们的文化强调的是集体而非个人。其次是伊斯兰文明的崛
4、起,主要表现为穆斯林世界普遍出现的伊斯兰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复兴。当世界各地的穆斯林看到亚洲经济发展而带来的文化自信时,他们也开始纷纷转向伊斯兰教寻求发展的有效方法。他们接受现代化,摒弃西方文化,宣扬自己的伊斯兰文化。伊斯兰复兴运动首发在文化领域,影响到了几乎所有国家的穆斯林及多数穆斯林国家的方方面面。20世纪70年代开始,伊斯兰教的信仰、习俗等收获了越来越多的支持者,而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伊斯兰团体的扩大,还造就了伊斯兰的“市民社会”。人们认为伊斯兰的复兴既是现代化的成果,也是他们自己利用现代化进步的表现与结果,同时还是西方权力衰落的产物。当西方全盘支配地位不复存在时,他的体制就失去了吸引其他
5、国家的魔力。而且20世纪70年代穆斯林国家因石油繁荣大大提升了其国家的财力物力,这也为伊斯兰世界增加了优越感,导致他们从西方文明转向自己的文明。(三)文明的冲突是未来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亨廷顿提出在未来由各文明代表国家所引发的世界大战不是没有发生的可能。他提出文明冲突的载体是代表该文明的核心国家或集团,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微观上或地区内的,表现为不同文明的邻国之间,或一国内不同文明的集团之间的断层线冲突,如印度国内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间的矛盾。断层线冲突有时是为了控制人民而战,但更多则是为了争夺领土,而且争夺的往往是一方或双方都认同的具有历史意义或民族意义的地区,如印度与巴基斯坦关于克什米尔地区
6、的争抢。这种领土争端一般由来已久,所以大都具有持久性。且由于宗教是划分文明的重要因素,所以断层线战争也几乎总是发生在信奉不同宗教的民族之间。而且它还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战争,交战双方一般都会动员同文明的亲缘集团,试图扩大战争,加之现代交通运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所以断层线冲突也极有可能上升到国际层次。二是宏观上或是世界范围内的,表现为不同文明的主要国家之间发生的冲突。断层线的冲突大多是为了争夺领土,而引起核心国家间冲突的因素有很多:如政治上争夺对全球事务的话语权,表现为各国对联合国等国际性组织的领导权力之争;军事上争论核安全问题,冷战后,美国就致力于限制全球的核扩散,但各非西方国家考虑到自身安全却
7、在积极发展核武器;经济上,体现在贸易投资的争端上;还有文化价值上,大国常喜欢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与他们拥有不同文明的国家,从而导致矛盾冲突。当然,这些都集中体现在全球文明均势的变化之中。亨廷顿曾指出,只要穆斯林的人口和亚洲的经济持续增长下去,那么,西方世界与这两个崛起的力量之间的冲突就极有可能成为全球政治的中心。而这其中以美国为一方和以中、日及其他亚洲国家为另一方之间的关系对抗性最大。如果美国针对中国的崛起发起挑战,那么未来就极有可能会发生一场大战。亨廷顿说“引发文明间全球战争的一个更为危险的因素,就是各文明之间及其核心国家之间均势的变化。4(P288)”亚洲经济的持续繁荣和伊斯兰世界的复兴运
8、动表明,非西方文明的发展状态是很好的,并且对西方产生了一定的威胁。但亨廷顿认为,西方可能会出现复兴,扭转他对国际事务影响力下降的局面。可要想做到复兴,西方世界不仅要应对外部挑战,还要努力改变其内部的衰落趋势,如经济增长率、投资率、储蓄率低,还有人口自然增长率低的问题;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道德文化衰败以及社会分裂,特别是其他文明的移民拒绝接受西方文明,尽管程度不重,但如此下去势必会加剧西方社会的分裂。因此,要想实现西方世界的复兴,北美和欧洲就必须突出其文明认同感,并发展紧密的经济政治一体化,团结一致对付来自非西方社会的挑战。随着全球各主要文明核心国家力量的发展演变,彼此间的合作摩擦,全球战争虽
9、然不会轻易发生,但也不是没有发生的可能。而其中就以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冲突,还有中国的发展扩张与美国利益相悖而导致的对抗局面最为突出。亨廷顿曾做过一个假设:如果2010年,美国撤出统一的朝鲜,并减少在日本的驻军;台湾与大陆和解,中国控制了南海大部分石油资源。而随着中国实力的提升进而宣称对整个南海海域的主权,于是越南开始抵抗,中越海战爆发,后美国应越南请求加入战争。与此同时,其他文明国家抓住机会采取行动,印度对巴基斯坦发起进攻并取得了胜利,但却推进了巴基斯坦、伊朗与中国的军事联盟成立。而且中国对抗美国的早期成功引发了伊斯兰群体中的反西方浪潮。此后美国和中国都试图在其他文明核心国家中寻找盟友,而
10、随着日本、俄罗斯、欧盟等的加入,一场真正的全球战争便不可避免了。不论这场战争的结果如何,势必会造成那些参战文明核心国家的衰落,其最终结果是世界权力会再次易主,流向那些免于参战的文明手中,是拉美或是非洲。虽然这只是一个假设,但也应引起人们的注意。总结来说,要避免文明间的战争,各文明的代表国家就应避免干预其他文明。但现实中,要做到这一点对有些国家来说是很难的,特别是美国。所以文明间的冲突这把利剑会时刻悬在全世界人民的头顶之上。为此,亨廷顿还提出了三条预防文明间冲突的原则:一就是上面提到的避免原则;二是共同调解原则,即各代表国家通过协商来减少甚至消除彼此文明间的冲突;三是求同原则,即寻找共性,接受并
11、共同维持全球的多文明性质。虽然人们总是能及时的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规则,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总是差强人意。现实情况是文明的一些基本要素正在消失,各种恐怖主义兴起,地区纷争不断。所以在未来,文明间的冲突对世界和平来说始终是一颗定时炸弹, 消除不了也不知它什么时候会爆炸。三 、“文明冲突论”评析(一)个人观点亨廷顿“文明冲突论”观点一出,就立刻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有人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合理的,但也有人赞同,还有人认为这种观点无对错之分,但有必要谨慎分析。在我看来,其观点本身是不合理的,但它所引发的思考却是值得我们重视的。首先,虽然当今世界确是一个多文明共存的局面,但是亨廷顿以“文明”为切入点分析全球政
12、治却不是很合适。我认为世界冲突的根源是利益的对立而非文明的差异。王逸舟先生也说过:“文明间的冲突不会超过、盖住或压倒由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或实际的经济、政治利益决定的国家间和地区间冲突。6”当今世界,国际社会是由各主权国家组成的,所以国家利益的对立才是导致世界冲突的根源7。国家利益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维护自身主权而争的正当利益,另一种是则是为了追求霸权强权而争的不正当利益。当然,利益也关乎很多层面,如朝鲜半岛的长期分裂是意识形态层面对立的体现,美国频频干预中东事务是经济层面对立的体现,巴以冲突愈演愈烈是宗教层面对立的体现,还有地区间关于领土的利益冲突,如中国南海问题、钓鱼岛问题等。由此可见,世界
13、上的不安动荡都是与国家利益直接挂钩的,利益的争夺才是引发世界冲突的根源8。再者,我对其“文明导致冲突”这一看法的必然性也持怀疑态度。文明的差异是否一定会引发冲突?首先,我认为亨廷顿夸大了文明间的差异而忽略了文明间的共性。夏涛老师也指出,“文明范式”之所以受到批评,是因为亨廷顿在论证的时候片面化了,只强调了差异性9。不同的文明之间不是只存在矛盾对立,也存在和谐交融的一面。虽然现如今世界各地还时有纷争发生,我们且先不说这些事端发生的根源为何,但也却有很多共处良好的情况,远不说佛教与中国文明的和谐发展;还有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明的广泛传播,世界其他文明都或多或少的吸收了不少西方文明的优点;再者,更近
14、了说,当下借助古代丝绸之路发展起来的以中国和丝路沿线国家为依靠的区域合作平台一带一路,这说明文明间的合作还能促进政治经济的共同繁荣。其次,差异是否一定会引起冲突了?不可否认的是不同文明间肯定有差异,但文明并不是先天就是对立的,矛盾都是在相处中因摩擦而产生的。差异不是导致冲突的直接原因,不同的文明所表现出的不同的社会习俗、生活方式等并不会直接引起矛盾,只是当两种文明相遇时处理不当才会激起对立。但是就算有矛盾,也是可以进行调解管理的,我们可以在相处中寻求和平共处的方法,所以差异矛盾并不等同于战争冲突。或许亨廷顿站在美国立场上提出的“文明冲突论”只是美国进行权力扩张的一件外衣。唐龙桂先生也指出,从“
15、文明冲突论“的实践意义来说,亨廷顿无法隐藏他对西方文明未来的担忧,或者说是对于自己美国这一西方世界的代表的担忧,他想以此来寻找敌人,团结势气10。为什么该观点明确地将西方世界的对立面指明为伊斯兰世界和中华文明,绝大部分原因是后两者的崛起让西方也可以说是美国的绝对权力受到了挑战,所以很大程度上,这一观点的提出只是为了给西方或美国一个进行自我权力维护的所谓的合理的理由罢了。(二)价值所在虽然我不赞同亨廷顿所提出的“文明冲突论”,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观点所引发的相关思考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他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的中文版序言中说道“我所期望的是,我唤起人们对文明冲突的危险性的注意,将有助于促
16、进整个世界上文明的对话。 4(P2)”文明视角的打开,使我们可以从新的角度去分析看待一些关系国家与民族长远利益的问题,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对立。首先,较为重要的就是重视民族宗教问题。王缉思说:“文明冲突论击中了当代世界矛盾的要害,触动了人们在宗教认同、种族意识、民族文化归属方面的敏感神经。11”亨廷顿也提出:“在所有界定文明的客观因素中,最重要的通常是宗教。4(P21)”而他所提出的八大文明也都基本上是以宗教或民族为标准来划分的。由此可见宗教民族问题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而且影响也是双面的。如果没有重视和处理好不同宗教、民族之间的关系,那么极有可能会引发某些不受控制的变动
17、,甚至有可能扩大为暴力冲突。如前苏联有一百多个民族,宗教情况也比较复杂。如果说体制僵化、经济衰退是苏联解体的根源,那么其境内民族复杂的情势也确是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推动力。苏联的前身是沙俄,而沙俄的统治充满了野蛮与压迫,导致了非俄罗斯民族埋下了对其不满甚至是仇恨的种子。虽然十月革命之后建立起了新的国家体制,但是历史上遗留的民族矛盾却没有消退,反而随着后期苏联政治经济的衰败而显现出来,最终促成了苏联这一社会主义大国的瞬间倒塌。还有中东战争所体现的宗教冲突,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犹太教与伊斯兰教有着久远的历史纠葛,而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也是矛盾重重,但犹太教与基督教却关系良好,所以
18、以色列就成了基督教国家对抗打击伊斯兰教的一个据点。西方的加入让本身就冲突不断的中东局面更是混乱,导致区域战争不断。再者,文化安全问题也很重要。亨廷顿在我们是谁?中说:“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核心文化或主流文化。12(P51)”并介绍美国的主流文化就是盎格鲁-新教文化。文化体现的是一种民族信念、国家价值,它能将同一国家、同一民族的人们默默地凝聚在一起,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亨廷顿还指出,现在越来越多的政治家、学者等正在把他们的注意力逐步放到文化上,并关注文化在方方面面所引起的双向作用13(P7)。文化影响着政治、经济等很多方面,虽然它不是实在的物质基础,但却是作用很大的意识条件,而这一条件是一个国家
19、一个民族存在所必不可少的。亨廷顿关于世界八大文明的划分体现了文化的重要性,他所划分的每一个文明都有其独特的文化价值体系。放眼当今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技术的进步,加深了文化间的交流传播,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在当今社会,一国文化极易受到外部文化的侵扰,所以我们要重视文化安全问题,保护发展好本国家本民族的文化。结 论虽然我不认同亨廷顿的观点,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观点所揭示的一些问题是值得我们重视的。李慎之说:“总而言之,亨廷顿的观点值得重视,因为它们代表着一种深刻的恐惧。14”亨廷顿自己也表示:“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许多严肃的和信息灵通的人士认为苏美之间的核战争实际上不可避
20、免。但是这场核战争并未发生,因为人们意识到了它的可能性,并推动了武器控制和其他安排来确保它不发生。4(P2)”而且他还表示他所希望的就是以此来提醒人们注意文明冲突的危险性,从而避免冲突与战争。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宗教和民族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对我国而言更是如此,我国的民族宗教情况较为复杂,虽然现阶段总体局势较好,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2008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藏独事件,还牵扯到了西方敌对势力。所以说我们要重视这一问题,不能给那些有不良图谋的势力以机会借机在我国挑起事端,而在未来的发展中更要贯彻落实好我国的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由于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居住在较贫困的边疆地区,与发达地区存在一定差距,所
21、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平等、共同繁荣;除此之外还要做好宗教与政权的分离,将宗教置于我国宪法之内,并保护其不受外来势力的支配。如此,才能在民族宗教问题频生事端的今天保持自身的平稳安全。此外,我们还需构建先进的文化战略来应对文化挑战,在提升文化凝聚力,增强文化创新力和扩大文化传播力方面努力15(P59)。首先要做的就是促进自身文化的发展,所以我们要积极地弘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并且融合当代人的大众兴趣,再努力丰富文化传播的方式,以此来构建社会主义的特色文化,吸引大众的目光。再来就是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文化发展氛围,我们要健全相关法律,抵制不良文化;还有就是建立国家文化安全预警机制,
22、有预见性地控制外来文化对我国文化的破坏,当然这不是盲目排外,而是有选择性的。最后维护文化安全也需要我们大众的共同努力,用心学习发扬自己的文化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文化的安全发展。故而,我们在关注亨廷顿“文明冲突论”这一观点本身的同时,也要注意它在当今世界存在的价值,从而借鉴当下。参考文献1 谯伟.“文明冲突论”评析 D.山东:山东大学,2009.2 石轶.文明冲突论视角下的文化安全探析及战略思考 D.山东:山东大学,2008.3 王恬.试析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 D.陕西:陕西师范大学,2005.4 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5 塞缪尔亨廷顿.不是文
23、明是什么?后冷战世界的范式 J.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4,10;9-13.6 王逸舟.国际政治的又一种透视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一文述评 J.美国研究,1994,1;89-101.7 禾人.“文明的冲突”主宰当今世界?评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 J.山西大学学报,1994,4;1-6.8 夏东民.评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兼论利益冲突是世界冲突的根本原因 J.苏州大学学报,2004,2;19-22.9 夏涛.“文明范式”论争回顾与思考 J.学术论坛理论月刊,2007,6;45-47.10 唐龙桂.评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 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68-73.11 王缉思.亨廷顿
24、挑起的论战将超越时空 J.世界知识,2009,2;30-32.12 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 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13 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是如何影响人类进步的 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14 李慎之.数量优势下的恐惧评亨廷顿第三篇关于文明冲突论的文章 J. 太平洋学报,1997,2;3-7.15 王景云.文化安全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文化载体建设研究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江苏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XX摘要: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
25、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本文主要写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善意的内涵界定;第二部分善意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善意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价值。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认定;价值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并融合了罗马法上短期时效的制度的善意要素而形成,旨在保护善
26、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动产交易安全。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将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立他物权,而使得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权利人丧失该动产的权力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例如李某将自己的吉他借给黄某使用,黄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就该吉他与潘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将吉他交付给潘某占有。此时若潘某是善意的,通过黄某占有吉他的状态相信他是吉他的所有权人而与之为交易,并不知到黄某是是无权处分人,那么善意的潘某取得对吉他的所有权,原本拥有吉他的李某丧失该物权,不得要潘某返还原物,只能就其损失请求无权处分人黄某赔偿。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动产所有权
27、的静态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动态的保护,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彰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善意的内涵界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占有与本权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不动产登记难免有所疏漏,因而占有、登记所表征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往往存在着不一致,善意取得的发生就是以这种不一致为前提,善意与否就是针对受让人是否知悉真实的物权状况而言。如果受让人取得动产与不动产时知悉真实的物权状况,则其心态不符合社会的一般诚信观念,不能谓其善意。明知即为恶意,此点毋庸置疑。如果受让人不知真实的物权状况并且无过失,则为善意,亦无争议。
28、但是,如果受让人应当知道而过失不知真实的物权状况,由于涉及善意与过失的关系,在是否为善意上则存在分歧。在立法上,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善意的内涵不包括对过失的要求。如日本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如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而有些国家法律则规定,善意不包括对重大过失。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物不属于出让人的,视为受让人非出于善意。”翻意大利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不知晓侵犯他人权利进行占有的人是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不适用于因重大过失造成不知的人。”在学说上,一种观点认为善意仅是单纯的知与不知的事实而已,应
29、与过失分述。如善意是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有无过失,在所不问。善意为“对特定事实的不知,至于不知是否有过失,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应包含无重大过失之意。如善意是非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昀只有在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时,才能认定其为善意。笔者认为,善意并不单纯是知或不知的心理状态,对其界定还应包括对受让人知与不知合理性的法律评价,亦即包括对过失的要求。理由是:善意取得制度赋予了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物权的权利,剥夺了原权利人的合法物权,本来是欠缺正当性的,但是由于受让人是交易安全与便利的化身,而交易安全与便利为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是
30、一种整体利益,原权利人的利益是一种个别利益,鉴于整体利益应高于个别利益的保护,法律选择了保护受让人。同时,为了使对受让人的保护符合人们善良的伦理要求和正义的法感情,具有正当性,平衡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必然要求受让人在为交易行为时诚信行事,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信赖占有所表征的物权状况,这就是善意。可见,善意概念承载着立法者实现利益平衡和使保护交易安全获得正当性的价值追求,善意内涵的界定应以此为本源。据此,对于一个全城人都知的事实,而受让人不知,或者客观情形已提供了足够的警示,受让人只需尽普通人最平常的注意义务就足以知道而不知,亦即存在重大过失的不知,如果仍然认为受让人善意,则会导
31、致受让人与原权利人利益的失衡,所以宜将这种重大过失的不知认定为非善意。同时,要求受让人尽到普通人最平常的注意义务,也不会过多增加受让人的交易成本,影响交易效率。由此看来,在对善意内涵的界定中理应包括对过失的要求,至少要求受让人的不知不存在重大过失。而对于受让人因欠缺一般人诚实处理事务所需的注意(即一般过失)和欠缺极其谨慎、精细的注意(即轻微过失)而不知,只要受让人信赖占有所表征的物权状况,在没有特别信号(如交易价格的过于低廉等)提示应予调查的情况下从事交易,尽管事后证明这一表征的物权状况是虚假的,也应认定受让人尽到了适度的注意,构成善意。否则要求受让人事事做到诚实、谨慎和精细,则势必增加受让人
32、对交易标的物真实物权状况的调查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与善意概念所承载的价值追求相悖。由于大多数国家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因而上述对善意与过失关系的分析也是针对动产。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不动产,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中是否应包含对过失的要求,不无探讨的必要。德国民法典第891条和892条规定,在土地登记簿中为某人登记一项权利的,应推定此人享有该权利。土地登记簿中的内容应视为是正确的,但异议登记或受让人明知其不正确的除外。对此规定,德国学者认为,受让人仅在明知土地登记簿之不正确时,为非善意。与动产之善意取得不同,因重大过失之不知,不妨碍民法典第892、893条规定的适用。善意的
33、成立不以受让人事实确已查阅土地登记簿为前提,只要土地登记簿之登记状况对其权利取得为支持时,即可成立其善意。Sl我国有学者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只要受让人不知登记权利不是真实权利,就足以构成善意,至于不知的原因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91也有学者有不同看法,认为对登记的信赖即为善意。受让人成立善意,必然要求其在交易之前查阅登记簿,了解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状况,并对此产生合理信赖。如果受让人怠于查询,则推定其不构成善意。笔者认为,在我国,由于不动产登记有国家信誉的支持,登记的公信力比占有的公信力强,而且物权法第l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而受让人只要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即构成善
34、意,但这种信赖应是合理的,尽到普通人最基本的注意义务,那就是在交易之前查阅登记簿,这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并不难,却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避免对真实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如果受让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即构成重大过失,为非善意。综上,善意取得之善意的内涵应界定为受让人于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真实物权状况的主观心态。二、善意的认定标准善意取得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一项制度安排。”?善意取得的设立是为了平衡交易中财产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这两个法律价值。很明显,如果适用善意取
35、得制度,则会使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如果不适用则会使受让人丧失所有权,这些法律所产生的后果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各国民事立法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设立了严格的要件,在司法中也是严格要求。通过归纳梳理可以得出,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际运用过程中,主要问题不是对“善意取得”的认定,而是对“善意”的认定。笔者认为,对“善意”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二)善意的主体标准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指的是受让人的善意,至于让与人是否为善意,则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即,假如出让人是恶意,但受让人为善意,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出让人为善意,只要受让人不是善意的,同样不
36、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由代理人代理的民事行为在委托代理中,在原权利人委托出让人代理自己的所有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知道出让人并非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并且出让人的意思表示完全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进行的,善意的主体仍然是受让人,仍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受让人由其代理人委托代理的民事行为中,代理人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权限的,如果被代理人是恶意的但代理人是善意的,被代理人仍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恶意被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来使自己获取非法利益而导致他人的权利遭到损害。同样,如果代理人是恶意但被代理人是善意的,同样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只有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37、都是出于善意的时候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由于被代理人都是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的人,所以此时的代理人的行为就相当于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因此,判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应以代理人为标准。如果代理人是善意的,则可以认定本人是善意的,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代理人为恶意的,则不能适用该制度。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受让人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之交易的民事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由于实施的绝大多数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受让人的善意
38、并不能弥补出让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但我国学者目前也大都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一些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例如一个八岁的小学生花两元钱买了一支圆珠笔。笔者认为,如果肯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些与其年龄、智力范围相当的行为上是有效的,那么对于此类行为,也是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如,八岁的小明把同学的铅笔花两元钱转让给了一个急需铅笔考试的大学生,此时大学生是善意不知情的,因为他认定小明具备自己买铅笔的民事能力,如果对该大学生不适用善意取得,未免对其不公平,因此对于肯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某些有效行为,也应当肯定其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行为,是明确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
39、定的。对于出让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也是分两种情况,如果该出让人的民事行为是符合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的,善意受让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如果该出让人的行为是超出其能力范围,是依法不能够独立实施的行为,尽管受让人是善意,但出让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则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如果受让人在接受该标的物之后再进行转让的,只要该受让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该受让人受让的善意第三人,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善意认定的时间要件善意是一种推定善意,为瞬时取得,由此笔者以为,确定善意的时间应当以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标准,只要在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40、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该受让人在接收财产后得知出让人没有所有权或其他处分权,仍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但如果该受让人在受让财产之前是出于非善意的,那么在其接受财产的当时、以及接受财产以后,都可以推定其为恶意。由此可以得出,对于对善意的具体时间的认定,变成了对“何时为受让财产”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和交付方式的不同而分别加以认定。关于动产,在简易交付中,判断善意的时间应该以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达成合意的时间为标准;在占有改定中,判断善意的时间应当以受让人取得物权、实现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时为标准;在实际交付中,判断善意的时间应当以受让人实际接受标的物的时间为标准。另外,关于附条件和
41、附期限的所有权出让的民事行为中,如果双方约定了一定期限或达成一定条件才能发生标的物的移转,应该以所有权让与时为标准,而不应该以期限、条件达成时作为判断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这是出于维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而考虑的。对于不动产而言的善意认定的时间要件,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以不动产申请登记时间为标准,一种以登记完毕时间为标准。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以登记申请的时间为准。因为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就是保持原不动产物权不变,来对抗第三人的善意推定。因此想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在权利人试图保护其原不动产物权的时候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申请的时间即是善意的时间。如果受让人在申请不
42、动产登记时是善意的,对于之后的情况,不应当妨碍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这符合公示公信原则,也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三)“无过失”是否应该成为认定善意的要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的判断标准,但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房屋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标准: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即推定买受人为善意,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这一规定无疑为善意取得制度中无过失要件的适用提供了宝
43、贵的参考意见。笔者认为,“无过失”应该成为认定善意的要件。虽然笔者也同意从“善意”的本来涵义上来理解,是不包括无过失条件的,但是,为了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同时兼顾原权利人的利益,受让人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例如同样两个善意受让人,一个没有过失而不知晓物权的真实信息,一个由于重大过失而不知晓物权的真实信息,如果判定这二人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相对于第一个善意受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对于原权利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况且如果大多数人都秉承这种理念,人人都可以不进行基本的调查而受让、出售标的物而不用担心物的所有权问题,势必会致使善意取得制度得到滥用,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进而影响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
44、,笔者认为,应当将“无过失”作为确认善意的一个要件。确认无过失作为善意认定的条件之后,要解决的问题是,应当采用“无过失”要件还是“无重大过失”要件呢?笔者认为,无过失要件未免太过严厉,如果采用无过失要件,则会加重受让人的负担,因为受让人为了避免过失而不知,必须支付过高的调查成本,査明交易情况后才敢与出让人进行交易。如此一来,未免对受让人的要求过于苟刻,同时这样会影响交易的效率,跟现代社会商业交易的节奏不符,甚至会阻碍交易的达成。另外,从占有推定的角度而言,受让人看到出让人占有标的物,即可推定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而无过失要件则跟占有推定制度相悖。而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中,通常是信息量相当充分,足以引
45、起一般人、普通人的注意,但受让人却视而不见。这时受让人对占有的信任是不具有合理性的,这种明显的、稍加判断即可得到的、大多数人都能够得到的信息,由于受让人的失误而不知情,则属于受让人自己的过失,理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此时,适当的调查举证是应当的,不会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能得到结果,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如果法律保护因重大过失而对于出让人非所有权人的事实不知情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对原权利人未免不公,这是由原权利人承担了受让人失误而产生的后果,不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另外,无重大过失的要件,使得受让人可以以较小的调查成本获取该标的物的真实物权信息,只要他有一般人的经验,稍加调查,就能够发现事
46、情的真相,由此可见,由受让人来承担未发现真相的风险,也是合适的。另外,无重大过失的要件,使得证明受让人“明知”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变得更加容易,将一个只有受让人才知晓的主观的事实状态利用重大过失的客观标准变得易证明。因此,笔者认为,“无重大过失”作为善意的判断标准,更为客观、妥当。至于怎样来判断是否有重大过失,笔者认为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中受让人拥有的信息来综合考虑,例如标的物的信息,标的物在当地市场的价格信息,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关系的信息,关于出让人的信息、交易场所和环境的因素等等。如果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引发一般人、普通人对于出让人是否为合法的所有权人的怀疑时,则受让人应当有义务暂停交易,收集相关信息,判断标的物的合法性,或者要求出让人出示其有所有权或其他处分权的证据。如果该受让人已经怀疑出让人没有所有权或其他处分权,但仍然与之交易的,即可认定该受让人有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应当提出合理怀疑,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惰于进行必要的查询,因此对于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的事实不知情的,仍然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过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善意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价值善意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