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能否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为由向妻索赔? 征询:今年1月份,我朋友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女子,交往缺乏一个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理解、性格各异,5月初,我朋友的妻子在怀孕期间离家出走了并擅自终止了妊娠。我朋友得知后特别生气,认为没通过他同意其妻子无权终止妊娠,因而起诉到法院以损害了其作为准父亲的权利为由向其妻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我朋友以此为由向其妻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 广西 张某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看出,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尽管怀孕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妇女怀孕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征询题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进犯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你朋友的妻子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终止妊娠,尽管其行为是不道德的,但这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你朋友以其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损害了其作为父亲的权利为由主张要求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