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计为“弃权”。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买卖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前款的“关联买卖事项”指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构成关联买卖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监事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主持。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人数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股东会对提案进展表决前,应当推举计票和监
2、票人员。审议事项与股东和监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代表、监事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展表决后,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任职资历应报银监会核准,其就任时间自银监会核准其任职资历之日起计算。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场计算。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为书面决议,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3、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人数及其代表的表决权数;(二)会议时间、地点、方式、议程和召集人;(三)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通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出资比例和提案内容;(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住所
4、。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该对以下征询题构成法律意见书:(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历、召集人资历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征询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四条 股东能够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第六章 董事会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运营和治理承担最终责任。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5、第五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至任期届满当年的股东年会之日止),能够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的任职资历须报经银监会审核。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才能以履行其职责。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通知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材料,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能够要求补充。当两名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或论证
6、不明确时,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可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公司应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回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涉其行使职权。第六十条 董事能够在任期未满时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有义务在辞职报告中对其他董事和股东应当留意的情况进展说明。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妨碍公司正常运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
7、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发生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选举新的董事填补缺额。股东会在恪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前提下,能够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应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职责。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运营打算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方式的方案;(八)决
8、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总裁及其酬劳事项,并依照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治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及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十一)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展评价;(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方案;(十三)聘请或解聘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十四)其他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职权中某些详细决策事项确有必要受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展。受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存意见、否认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9、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总裁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作出书面说明。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视,不得阻止、阻碍监事会依职权进展的检查、审计等活动。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确保董事会会议上所有董事均适当知悉当前的事项;(三)负责确保董事及时收到充分的信息,且有关信息完备可靠;(四)催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祸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10、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六十七条 单独或合计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总裁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往常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五)总裁提议时;(六)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提议时。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