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1、 食品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拟运营食品的人员必须进展健康检查,其检查工程等事项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体检合格获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运营活动。2、 食品运营者必须每年进展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运营活动。3、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的工作。4、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食品平安治理人员报告,及时就诊,凡患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务必离开工作岗位,待完全康复后可接着上岗工作。5、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及时搜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健康档案的治理应当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治理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