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园区用火平安规定 动火作业: 1防火、灭火措施衰败实的不动火作业。 2四周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去除的不动火作业。 3附近难以挪动的易燃构造未采取平安措施的不动火作业。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未单调的不动火作业。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采取平安措施,危险性未排除的不动火作业。 6在进展高空焊割作业时,未去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响应的防护措施的不动火作业。 7未配有灭火器材或器材缺乏时不动火作业。 8现场平安负责人不在场时不动火作业。 9现场平安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加强观察,觉察不平安苗头立即停顿动火作业。 10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
2、和组织扑救。 11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 12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完全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13严禁燃放烟花、炮竹和燃烧废料废品。 明火使用: 1工业楼宇内正常使用明火的设计及工艺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定,必须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要有足够的应变措施。 2正常使用明火燃料要严格按规定储存、发放和使用。对油管、煤气罐、仪表、接头、阀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平安要求。对用火环境、用火装置及工艺设备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失火隐患。 报备 1凡在工业园区内进展动火作业之前和承担作业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治理人(物业部、保安部、工程部)申报审核。大型动火作业须经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 2凡使用燃料能源进展机械设备驱动、加工、消费的企业单位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许可。 监管与追责: 工业园区门卫和消防专员对作业单位进展检查和监视。 动火和使用明火的单位和个人,凡违犯本规定的,治理人有权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判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惩者依法追查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