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公司级平安培训教育制度 一、各单位负责人、工程经理、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平安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资历证书后方可任职。二、其他治理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平安培训教育。三、平安培训教育工作应纳入企业培训教育年度打算和中长期打算,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消费工作的副总经理对本企业平安培训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五、单位人力资源治理部门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组织施行平安培训教育工作。六、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平安培训教育档案;平安培训教育档案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治理或实行分级治理。七、各单位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平安培训教育制度、培训教育内容、组织施行情况等进展监视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展平安培训教育的,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八、各单位应关于认真开展平安培训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