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4 5.4 样品采集. 14 5.4.1 监测项目. 14 5.4.2 采样点位. 14 5.4.3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14 5.4.4 采样方法. 14 5.4.5 采样质量控制. 14 5.4.6 采样记录. 15 5.5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15 5.6 标准样品、化学试剂与试液. 15 5.7 监测报告. 16 5.8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16 5.8.1 比对监测条件. 16 5.8.2 比对监测质控基本要求. 16 附 录 A. 17 附 录 B. 23 HJ/T XX-2007 I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范污染源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水排放、废气排放手工监测和比对监测过程中采样及测定 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1 月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01月 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HJ/T XX-2007 1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
3、了固定污染源废水排放、废气排放手工监测和比对监测过程中采样及测定 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998-91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
4、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发200611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质量保证 是环境监测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包含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全部活动和措 施。 3.2 质量控制 指用以满足环境监测质量需求所采取的操作技术和活动。 HJ/T XX-200
5、7 2 3.3 比对监测 指为了验证水、气在线自动监测仪监测结果的准确性,采用手工监测方法与在线自动监 测仪器法同步监测,用手工监测结果作为验证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依据。其手工监测方法应 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其它现行有效方法。 3.4 现场-实验室质控 指按照固定程序,质控样品与实际样品同步采集、同步分析的过程。其质控结果可以用 来判断监测结果误差是否产生于现场采样或是实验室分析环节。 4 废水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4.1 监测人员 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并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 4.2 监测仪器与设备 4.2.1 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
6、,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 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校准规程自行校准或核查, 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 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 4.2.2 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 监测仪器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 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责任人负责日 常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与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性的权力与义务。 4.2.3 质控检
7、查 每季度现场抽查仪器与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记录。检查仪器与设备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仪器与设备使用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执行,检查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是否真实规范。抽查仪 器与设备年度核查执行情况,确认仪器与设备核查使用的标准样品有效。仪器与设备年度核 查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或检验规程的要求。 HJ/T XX-2007 3 4.3 工况核查 4.3.1 运行状况核查 运行状况核查时,应记录企业生产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其中企业生产情况 包括一个季度(月)的生产记录,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等;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 要包括现场流量计使用、 药剂存贮与使用、 板框压滤机的使用、 污泥存贮情况及处置
8、记录等。 监测现场记录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监测人员签字确认, 必要时还须被监测的企业人员 一同签字确认。 4.3.2 能耗核查 4.3.2.1 核查用水量和排水量 核查企业总用水量时,应记录企业一个季度(月)内生产报表、实际生产量和当日生产 量。对供水有计量装置的企业,应查看水表或水费单,记录用水量;无计量装置的企业,记 录新鲜水水泵流量及水泵运行时间,计算用水量,或采用单位产品水耗计算用水量。当企业 实际用水量与提供用水量不符时,应现场核实。 排水量可根据企业废水排放流量计进行核查。若无流量计,可将用水量扣除水量损耗, 测算其排水量。 4.3.2.2 核查产量及能耗 记录能源(电、煤、油等)
9、 、生产原料消耗情况,记录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及产量,核查 企业在监测时的生产负荷。工况核查记录可参考附录 A。 4.4 样品采集 4.4.1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执行 GB 8978-1996 及有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4.2 采样频次 采样频次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4.4.3 采样点位 废水采样点位设在排污单位外排口。原则上外排口应设置在厂界外,如设置于厂界内, 溢流口及事故口排水必须能够纳入采样点位排水中。 有毒有害污染物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车间 排放口。 采样口为多个企业共用时,采样点应设在其它企业排放污水未汇集处。若一个企业有多 个排放口,应对多个排放口同时采样并测
10、定流量。 对污染物治理设施或处理单元监测,应在各种污染物治理设施入口和出口设置采样点。HJ/T XX-2007 4 若企业存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废水, 则应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和未经处理的废水混合点进 行监测。 采样前应检查并确定采样点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并按 HJ/T 91-2002 中5.1.2 和 5.1.3 的规定执行采样点登记与管理。 采样记录中应详细记录采样点位具体位置,绘制采样点位图,采样记录可参见附录 A 中相关表格。 4.4.4 采样断面及位置 水深大于 1 米时,应在表层下 1/4 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 1 米时,应在水深的 1/2 处采样,采样位置应靠近采样断面的中
11、心并符合 HJ/T 92-2002 中6.3.2 的要求。 4.4.5 采样器具 4.4.5.1 采样器具的要求 采样器具应能够标记采样深度,材质和结构应符合 GB 12998-91 的规定。 4.4.5.2 采样器具的清洗 采样器具的清洗按 HJ/T 91-2002 中4.2.3.1 的要求执行。 4.4.5.3 采样瓶抽检 采样人员定期抽检采样瓶并记录,质控人员随机核查。每批已清洗的采样瓶抽取 3%, 检测其待测项目(不包括溶解氧、生化需氧量、细菌等特殊项目)能否检出。若检出,可根 据该项目分析精度要求确定是否合格。一旦发现不合格采样瓶,应立即对采样瓶来源及清洗 状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给
12、予纠正。 4.4.6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应符合 HJ/T 91-2002 中 5.2.2 和 5.2.3 的规定。采样现 场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 HJ/T 92-2002中 9.2 的要求。样品采集记录可参考附录 A。 4.5 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 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应符合 HJ/T 91-2002 中11.5 的规定,同一实验房间内不得安排 相互影响的监测项目。 4.6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4.6.1 分析测试 4.6.1.1 分析方法 HJ/T XX-2007 5 分析方法按 GB8978-1996 和有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若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未
13、在上述标准中作出规定,其分析测试方法可参见 HJ/T 91-2002 中6.2。 开展新的分析项目和分析方法时,应对该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适用性检验,了解和掌握 分析方法的原理和条件。 4.6.1.2 稀释操作 当样品浓度超过检测上限并需要稀释时,宜移取 10.00ml(包含 10.00ml)以上样品进 行稀释,并尽可能一次完成。对于必须逐级稀释的高浓度样品,应在稀释前制定逐级稀释操 作方案。 4.6.2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4.6.2.1 全程序空白 每批次监测样品应做全程序空白样品,以判断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可根据分析方法的需 要, 在分析结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值对监测结果进行修正。 全程序空白值
14、的测定方法见 HJ/T 91-2002 中11.6.1.1 的规定。 4.6.2.2 精密度控制 采用平行样测定结果判定分析的精密度时,每批次监测应采集不少于 10%的平行样,样 品数量少于 10 个时,至少做 1 份样品的平行样。若测定平行双样的相对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最终结果以双样测定值的平均值报出;若测试结果超出规定允许偏差的范围,在样品允许保 存期内,再加测一次,监测结果取相对偏差符合质控指标的两个监测值的平均值。否则该批 次监测数据失控,应予以重测。部分项目控制要求见表 1。 相对偏差按() 、 ()公式计算: 相对偏差(%)= i x x x 100%(1) = = n i i n
15、 x x 1 / (2) 式中: i x 第 i 次测量值。 xn 次测量平均值。 n测量次数 HJ/T XX-2007 6 表 废水监测部分项目精密度控制指标 项目 样品含量范围 mg/L 允许相对偏差 % 5-50 20 50-100 15 化学需氧量 100 10 0.02-0.1 20 0.1-1.0 15 氨氮 1.0 10 0.025-1.0 10 总氮 1.0 5 0.05 20 0.05-0.5 15 总氰化物 0.5 10 0.01 15 0.01-1.0 10 六价铬 总铬 1.0 5 0.05 30 0.05-1.0 25 总铅 总铜 总锌 总锰 1.0 15 0.005
16、 20 0.005-0.1 15 总镉 0.1 10 0.05 20 总砷 0.05 10 0.001 30 0.001-0.005 20 总汞 0.005 15 0.025 25 0.025-0.6 10 总磷 磷酸盐 0.6 5 0.05 25 0.05-1.0 15 挥发酚 1.0 10 0.2 25 0.2-0.5 2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20 0.5 25 0.5-4 20 硝酸盐氮 4 15 3 25 五日生化需氧量 3-100 20 HJ/T XX-2007 7 100 15 有机磷农药类 20 苯系物 20 挥发性卤代烃 20 氯苯类 20 硝基苯类 30 酚类 50
17、酞酸酯类 30 多环芳烃 30 4.6.2.3 准确度控制 实验室分析准确度可采用分析标准样品、 自配标准溶液或实验室内加标回收中的任意一 种方法来控制。 在对每批次样品进行分析时, 需对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样品或自配标准溶液进行同步测 定,若标准样品测试结果超出保证值范围,或自配标准溶液分析结果相对误差超出10%, 应查找原因,予以纠正。部分项目加标回收率控制要求见表 2。 表 2 废水监测部分项目加标回收率范围控制指标 项目 样品含量范围 mg/L 加标回收率 % 0.02-0.1 90-110 0.1-1.0 90-105 氨氮 1.0 90-105 0.025-1.0 90-110 总氮
18、 1.0 95-105 0.05 85-115 0.05-0.5 90-110 总氰化物 0.5 90-110 0.01 85-115 0.01-1.0 90-110 六价铬 总铬 1.0 90-110 0.05 80-120 0.05-1.0 85-115 总铅 总铜 总锌 总锰 1.0 90-110 0.005 85-115 0.005-0.1 90-110 总镉 0.1 90-110 0.05 85-115 总砷 0.05 90-110 0.001 85-115 0.001-0.005 90-110 总汞 0.005 90-110 0.025 85-115 0.025-0.6 90-11
19、0 总磷 磷酸盐 0.6 90-110 HJ/T XX-2007 8 0.05 85-115 0.05-1.0 90-110 挥发酚 1.0 90-110 0.2 80-120 0.2-0.5 85-1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85-110 0.5 85-115 0.5-4 90-110 硝酸盐氮 4 95-110 有机磷农药类 70-130 苯系物(非顶空法) 80-120 挥发性卤代烃 (非顶空法) 80-120 氯苯类(非顶空法) 75-130 硝基苯类 30-120 酚类(色谱法) 10-120 酞酸酯类 70-120 多环芳烃 30-130 4.6.2.4 现场-实验室质控 4
20、.6.2.4.1 实施条件 仲裁监测或重大项目验收监测,可采取本条(4.6.2.4)规定的控制方法。 4.6.2.4.2 现场工作 每一批次样品采集一个现场-实验室质控样品进行质控核查。 在同一采样点上采集平行样,记为A 样。同时按照样品采集操作程序,将实验室所用纯 水采入空的样品容器中,用作现场空白样,记为 B 样。 将 A 样分为 A1和A 2两份子样,再将 A1样分成两份,其中一份加入一定浓度待测物的标 准溶液制成 A1标现,另一份带回实验室做相同处理,制成实验室加标样 A1标实。保留 A2样。 将 B 样分为三份,一份现场加标制成样品 B 标现,一份实验室加标制成样品 B 标实,另保
21、留 B 样一份。 4.6.2.4.3 实验室工作 测定实验室空白及标准样品,所得结果应符合实验室内常规质量控制指标要求,证明实 验室测试处于受控状态。 测定B、B 标现与B标实。如果 B 标现回收率失控,而 B 标实回收率合格,则误差产生于样品运 交实验室前;若 B 标实回收率失控,而 B 标现回收率合格,证明在实验室内制作加标样品 B 标实 时产生误差。 测定 A2、A1标实、A1标现样品。如果 A 标现回收率失控,而 A 标实回收率合格,则误差产生于样 品运交实验室前;若 A 标实回收率失控,而 A 标现回收率合格,证明在实验室内制作加标样品 A 标实时产生误差。 HJ/T XX-2007
22、 9 4.6.2.5 有机分析质控要求 4.6.2.5.1 分析方法 国内无适合的标准分析方法时,可参考采用国外等效方法。采用国外等效分析方法时, 须严格执行方法中质控要求。 4.6.2.5.2 分析仪器性能校准 对分析仪器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校准。仪器校准应在分析当天或按仪器要求执行。质谱仪 校准内容包括质量数、离子丰度等。 4.6.2.5.3 标准曲线核查 样品分析当天或仪器每运行 12 小时,应用标准溶液对标准曲线进行核查。通常情况下, 若标准溶液的分析结果与标准值相对误差不超过 20%,原标准曲线可继续使用;若分析方法 中对标准曲线核查有明确要求,则按方法要求执行。发现标准曲线失控,应立即
23、重新绘制曲 线。 4.6.3 实验室间质量控制 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可采取密码样考核、能力验证等方式实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质 量控制记录可参考附录 A。 4.7 标准样品、化学试剂与试液 监测过程中使用的环境标准样品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4.5 检验结果的处理 a) 若例行检验不合格,则该周期内生产的产品判为不合格品。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并 应停止生产。待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恢复生产后的第一批产品,必 须重新进行例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经过修理或筛选,并经例行检验合格后,方认为该产品合格; b) 例行检验不合格,而已出厂的该周期内
24、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任由生产厂承担。具体 处理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c) 经过例行检验的样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上应有生产厂名称、商标和型号。 7.1.2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 生产厂的名称、厂址; b) 产品的名称、商标和型号; c) 出厂日期:年 月 日(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d) 质量 (含包装),kg; e) 包装箱尺寸,mm:lbh; f ) 防潮、向上、小心轻放、堆码层数等储运标志和字样,其标志应符合GB191的有关 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应有牢固的包装,并有防振、防潮措施。 7.2.2 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连同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 附件等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分别包装。 7.3 运输 HJ/T 200 12 包装完好的产品可用正常的陆、海、空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 或烈日暴晒。 7.4 贮存 包装完好的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1545、相对湿度不大于80%、周围没有酸性或其 它有害气体的库房中。贮存期不超过一年,否则,出厂前应再次进行交收检验,合格后方可 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