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第 43 条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第 44 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 45 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第 46 条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表 2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
2、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最小垂直距离(m) 1 2第 47 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 2表 4 的要 求。 第 48 条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地面1.5m 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第 49 条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 5 的要求。 表 3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m) 线路电压(kV) 区 域1 110人员频繁活动区 6 6.5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5 5.5极偏
3、僻区 4 4.5公路及主要道路 6 7铁路轨顶 7.5 7.5构筑物顶部 2.5 3表 4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最小水平距离(m) 1 1.5表 5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杆 型 线 路直线杆 分支(或转角)杆10kV 与 10kV 0.8 0.45/0.6*10kV 与低压 1.2 1.0低压与低压 0.6 0.3低压与弱电 1.2 注:*距上面的横担取 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 0.6m。第 50 条 通讯、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 1m,钢线应接地。 第 51 条 现场直埋
4、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 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且不得小于 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 2m。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 52 条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 53 条 开关柜或配电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第 54 条 导
5、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第 55 条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第 56 条 照明、动力合一的流动刀闸箱应装设四极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 57 条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 5m。距离大于 5m 时应设流动刀闸箱;流动刀闸箱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 40m。 第 58 条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 6。 第 59 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表 6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
6、试验要求 序号 名 称电压等级(kV)试验周期试验时间(min)交流耐压(kV)泄漏电流(mA)附 注1 绝缘棒 610 一 年 5 44 2 绝缘夹钳 35 一 年 5 三倍线电 压 3 绝缘手套 高 压 六个月 1 8 9 4 绝缘手套 低 压 六个月 1 2.5 2.5 5 橡胶绝缘 鞋 高 压 六个月 2 15 7.5 6 验电笔 610 六个月 40 发光电压不5 高于额定电压的 25%第三节 施工用电及照明 第 60 条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第 61 条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负荷应
7、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第 62 条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第 63 条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第 64 条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第 65 条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 66 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 67 条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
8、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 备。 第 68 条 现场 110V 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 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 2.5m 时应设保护罩。 第 69 条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第 70 条 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第 71 条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
9、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第 72 条 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 73 条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 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第 74 条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 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 75 条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次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 76 条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装设
10、 110V 或 220V 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措施应经批准;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 110V或 220V 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第 77 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 78 条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 79 条 在对地电压 250V 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
11、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设专人监护。 5.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四节 接地及接零 第 80 条 对地电压在 127V 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 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的工作平台。 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第 81 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
12、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 100kVA 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总容量为 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 第 82 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如采用接地保护时,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 第 83 条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 2.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允许合用,但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 1/2。
13、5.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 1/3,且不得小于 1.5mm2。 第 84 条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第 85 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 220V 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第 86 条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 第 87 条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第 88 条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 2
14、0m 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第 89 条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第 90 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 1.高度在 20m 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 2.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 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 160mm2。 第 91 条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第 92 条 凡
15、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 93 条 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3.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第五节 施工用电管理 第 94 条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第 95 条 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第 96 条 凡需接
16、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第 97 条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第 98 条 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第 99 条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第 100 条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 DL 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1 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本规程第四
17、篇第二章“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 火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102 条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置一个。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2 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 第 103 条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箱、袋) 、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18、 第 104 条 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 105 条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 106 条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第 107 条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与切割。 第 108 条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
19、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第 109 条 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第 110 条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 111 条 闪点在 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第 112 条 施工单位如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第 113 条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第 114 条 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看管。 第
20、115 条 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严禁在室内进行。 第 116 条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必须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 24h 内,其作业区周围 30m 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 117 条 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制订相应的防火措施并设专人值班。 第二节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防火 第 118 条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 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119 条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退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 120 条 采用易
21、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主厂房的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第 121 条 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必须用防火材料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50cm。严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第 122 条 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不得超过 35。电石仓库的地板应高出地面 20cm 以上,屋面不得漏雨。 第 123 条 炸药库、制氧站、集中供氧站、乙炔站、石油液化气储气站等的建筑和安全距离应满足 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 124 条 各类
22、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序 号序号 建 筑 名 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1 正在施工中的永久性建(构) 筑物 20 15 20 25 20 30 30 25 10 252 办公室及生活性临时建筑 20 5 6 20 15 15 30 30 20 6 253 材料仓库及露天堆场 15 6 6 15 15 10 20 20 15 6 254 易燃材料(电石、油料等)仓库 20 20 15 20 25 20 30 30 25 20 305 木材(圆木、成材、废料)堆场 25 15 15 25 垛间 2
23、5 30 30 25 15 3026 锅炉房、厨房及其他固定性用火 20 15 10 20 25 15 30 30 25 6 307 易燃物(稻草、芦席等)堆场 30 30 20 30 30 30垛间230 25 6 308 锻工间 30 30 20 30 30 30 30 20 25 25 259 主厂房 25 20 15 25 25 25 25 25 25 15 3010 一般性临时建筑 10 6 6 20 15 6 6 25 15 6 2511 氧气站、乙炔站 25 25 25 30 30 30 30 25 30 25 50注:施工现场、生活区、仓库区相互的防火间距一般不得小于 1520
24、m。单层用易燃材料建成的宿舍和办公室相互间距不得小于 7m。宿舍、办公室及俱乐部、浴室等公用建筑相互间距不得小于 10m。第五章 季节性施工 第一节 夏季、雨汛期施工 第 125 条 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第 126 条 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第 127 条 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临建设施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 第 128 条 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
25、。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险情。 第 129 条 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第 130 条 夏季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集中的地方,应搭设休息凉棚;特殊高温作业地点,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节 冬 季 施 工 第 131 条 入冬之前,主厂房临时端、固定端、屋顶以及门窗孔洞应及早封 闭。 第 132 条 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第 133 条 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第 134 条 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应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并采取防滑措施。第 135 条 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保温。停用后,无防冻液的水箱应将存水放尽。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化冻,严禁用火烤化。 第 136 条 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 第六章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第一节 高 处 作 业 第 137 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 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 8。 表 8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m) 25 515 1530 30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