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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50万只高分子新材料塑料包装制品项目报批稿.pdf

上传人:tike 文档编号:5611373 上传时间:2022-05-16 格式:PDF 页数:62 大小:7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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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150 万只高分子新材料塑料包装制品项目建设单位(盖章):中科菲尔特(宁夏)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2 年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年产 150 万只高分子新材料塑料包装制品项目项目代码项目代码2111-640908-89-01-94789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周全营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8303889666建设地点建设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苏银产业园地理坐标地理坐标东经:1063013.565,北纬:38212.902国民经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行业类别C

2、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塑料制品业 292建设性质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申报情形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备案)部门(选填)(选填)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服务部项目审批(核项目审批(核准准/备案)文号备案)文号(选填)(选填)2111-640908-89-01-947891总投资总投资(万元)(万元)1500.00环保投资环保投资(万元)(万元)30.2环保投资占比环保投资占比(%)2.01%施工工

3、期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用地(用海)面积(面积(m2)3078专项专项评价评价设置设置情况情况无规划规划情况情况1、规划、规划名称名称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2、审审批批机关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3、审审批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文件名称及文号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的批复,银政函2019124 号规划规划环境环境影响影响评价评价情况情况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名称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2、审查机关审查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3、审查文件名称及文

4、号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宁环函2020243 号规划规划及规及规划环划环境影境影响评响评价符价符合性合性分析分析1、规划符合性、规划符合性本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苏银产业园。根据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银川苏银产业园在主导产业布局上分为先进制造产业、健康产业、信息产业等三大产业。禁止发展产业为煤炭、电力、化工、冶金、有色(循环再利用除外)。本项目位于景城先进制造 2 区, 该区域的主导产业为智造装备和智能制造,根据银川都市圈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9 版),苏银产业园可以发展其他与

5、主导产业关联的鼓励类产业,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包装项目,可服务于园区内其他企业,在园区企业运营过程中为其提供包装产品,满足苏银产业园发展定位,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与银川苏银产业园位置关系图见附图 2。2、规划环评符合性、规划环评符合性根据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具体清单见表 1-1。表表 1-1与苏银产业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一览表与苏银产业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一览表类别类别准入指标准入指标本项目本项目禁止类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和淘

6、汰产业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禁止新建)。本项目属于允许类。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禁止投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其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类项目。3. 国家过剩产行业中的落后工艺,国家、自治区最新规定的禁止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工艺,不属于禁止新增产能项3目。4.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的工艺、 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本项目所选用的设备及工艺不属于淘汰或禁止类。5.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类等禁止建设的项

7、目。6.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高耗能、高污染、能源型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全市不新建改(扩)建电解铁合金、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等重污染和产能严重过剩产业项目。7.不再引进农药、染料中间体生物发酵等重污染类新建项目,不含银川都市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9 版)中明确的发展定位清单。8.不得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炼焦、煤化工、有色金属、电石、铁合金、石化、活性炭等新增产能项目。9.禁止建设新增铅、汞、铬、砷、镍、铜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的项目。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含重金属。10. 禁止发展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工业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工业项目。11.

8、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本项目位于银川苏银产业园,不涉及上述保护区。12. 禁止占用本次规划生态空间管制清单中禁止类空间, 如周边白芨滩自然保护区、 水洞沟风景名胜区、 特敏感区 (黄河)、黄河青石段大鼻吻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河外滩湿地园及河湖岸线等。13. 禁止超总量管控限值:大气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 园区应尽快完成苏银产业园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工作,推荐的园区新增排放总量限值为2025 年SO2: 201.5t/a、 NOx: 314.8t/a、 烟 (粉) 尘: 199.4t/a;2035 年SO2:216.9t/a、NOx:349t/a、烟(粉)尘:214t/a;水

9、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在实施专项中水回用方案相关研究工作前,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按照 0t/a 管控;水资源总量控制限值:园区应尽快完成苏银产业园水资源指标申请工作,并按照批复的水资源指标进行管控;土地资源利用限值:工业用地面积 17.8km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未超过上述总量管控 限 值 ; 占 地 面 积 为3078m2,未超过土地资源利用限值。限制类1.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资产业目录。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上述文件中禁止建设的项目。2.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禁止外商投资领域。3.不满足以下

10、地下水管控要求:专用化学品、化学药等行业(涉VOCs、SVOCs、石油烃、重金属等):地下管道、地下罐、污水处理单元、化学品储罐(环墙式和护坡式) 、储灰池、 事故池及排污池等属于重点污染区, 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0m 厚渗透系数为 1.010-7cm/s 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或参照 GB18598 执行。工业企业存在化学品储罐(非环墙式或非护坡式)、化学品仓库(散装且溶于水、液体化学品) 、化学品装卸区、各化工装置区,以及区域污水处理厂、应急水池等,属于一般污染防渗区,防渗性能不低于 1.5m 厚本项目满足地下水管控要求。4渗透系数为 1.010-7cm/s 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或参照

11、GB18598 执行。4.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未落实的项目。/5.对清洁生产水平无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可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6.在中水处理体系正常运行后, 无法优先使用再生水为水源的项目。本项目生产用水为循环冷却水,不能使用再生水。7.限制存在重大环境风险企业落户横城、横山片区。本项目位于景城片区,不涉及横城、横山地区。8.限制项目环评中毒性终点浓度影响范围涉及居住区、文教、商业区等敏感区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9.横城、横山地区限制不满足净空高度要求建筑物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行为。本项目位于景城片区,不涉及横城、横山地区。10.强度管控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强度限值(新增土地

12、的单位面积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 : SO2: 15.8t/km2、 NOX25.5t/km2、 烟 (粉)尘15.6t/km2;固体废物管控指标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86.6%;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100%;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90%;水资源强度管控指标要求:在苏银产业园水资源指标后,应根据批复水资源指标重新核算,建议工业用地用水量强度限值:89.5 万t/km2(基于1782 万m3/a 水资源指标计算):其他管控指标还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 80%、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家先进定额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36m3/万元、再生水回用率达100%等

13、。综合能耗指标要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 吨标准煤/万元;单位GDP 能耗1.550标准煤/万元、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项目污染物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符合园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及水资源等强度管控限值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相关要求。3、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表表 1-2与与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分析分析对象对象相关要求相关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分析分析结果结果审查意见加

14、强规划引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在解决好环境现状问题的基础上谋划园区未来发展,要加强与自治区空间规划、区域“三线一单”的协调和衔接。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原则,优化园区产业定位、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项目位于银川苏银产业园景城片区,属于制造产业,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符合5推动园区产业实现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严格入园项目环境准入。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引进项目须符合园区主导产业,项目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均需达到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

15、。结合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进一步优化园区能源结构,稳步提升清洁能源使用率。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报告书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符合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一步优化园区空间布局,严禁不符合空间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快推进解决园区的环境问题,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所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不达标,PM10、PM2.5年均浓度超标原因是因为宁夏平原地处西北干旱、 半干旱区域,降水量稀少,蒸发量大,春季沙尘天气频发, 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通过采取防治措施后, 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符合建立健全园区风险防范和生

16、态安全保障体系。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考虑园区内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与建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事宜。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企业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符合因此,本项目符合银川苏银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中相关要求。其他其他符合符合性分性分析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第 2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内容之列,即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本

17、项目位于银川苏银产业园,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符合园区规划。厂址附近无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敏感区,且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不大,选址合理。6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银川苏银产业园,占地类型属工业用地,根据现场勘查,周边无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宁政发201823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银政发202160号)文件,项目所在地不在宁夏银川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本项目与宁夏生态保护

18、红线位置关系图见附图 3,与银川市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见附图 4。环境质量底线水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根据2020年宁夏生态环境质量状况,2020年流经黄河银古公路桥断面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要求,符合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银政发202160号)表3-1“银川市水质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建议值”。根据银政发202160号文件: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银川市水环境重点管控区中的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为: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黄河干流、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

19、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加强城乡污水管控,在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加快推进污水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实现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集中全处理、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确实不能实行间接排放的企业, 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排放,确保水环境安全。全面取缔工业直排口、非法入黄排污口,综合整治入黄排水沟,确保重点入黄排水沟入黄口水质持续稳定达到IV类以上。对于环境风险较大的控制单元,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20、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7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为生活污水,依托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配套的已有化粪池(12m3)处理,处理后达到苏银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苏银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不外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银川市水环境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不触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与银川市水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关系图见附图5。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根据2020 年宁夏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中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可知,银川市 2020 年度 PM10、PM2.5超标,SO2、NO2,CO 的 24 小时平均第 95百分位数达标,O3日最大 8 小时滑动

21、平均值的第 90 百分位数达标,银川市总体属于不达标区。PM10、PM2.5年均浓度超标原因是因为宁夏平原地处西北干旱、半干旱区域,降水量稀少,蒸发量大,春季沙尘天气频发。根据宁夏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项目厂址现状监测结果,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监测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TVOC 浓度最大监测值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 D 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根据银政发202160号文件: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银川市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中的高排放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为:该区域为区域大气环境存

22、量污染源重点治理和新增污染源严格管控区域,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保设施“三同时”、在线监测、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严格控制区域内、石化、化工、冶金、钢铁、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推动工业绿色改造,全面落实工业“四大改造”(结构改造、智能改造、技术改造、绿色改造),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为注塑、印刷、破碎废气,冬季供暖由园区集中供暖单位提供,无SO2、NOX产生。项目运营后,对注塑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印刷、擦拭废气采用过滤棉+UV光解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破碎废气通过破碎机自带

23、收尘器+喷淋装置,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废气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银川市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管控要8求,不触及大气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与银川市大气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关系图见附图6。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根据银政发202160号文件: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银川市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管控要求为: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项目位于银川苏银产业园区,

24、周边无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本项目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本评价对土壤环境影响做了相应分析,并根据土壤污染途径提出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厂区各构筑物分区防渗等措施及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评价提出的相关防渗等措施及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综上分析,本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银川市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管控要求,不触及土壤环境质量底线。项目与银川市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位置关系见附图7。资源利用上线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根据银政发202160号文件: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银川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且本项目运营期供暖由园区集中供暖单位提供,不使用煤等能源,故

25、符合银川市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要求。项目与银川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位置关系见附图8。水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根据银政发202160号文件:本项目位于银川苏银产业园,不属于银川市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本项目运营期用水为冷却用水和生活用水,由园区给水管网统一提供,总用水量为3324m3/a(3.78m3/d),用水总量及强度未超过银川市用水总量上线,9符合银川市水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要求。项目与银川市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位置关系见附图9。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根据银政发202160号文件:本项目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且项目位于银川苏银产业园,不属于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本项目符合银川

26、市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与银川市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位置关系见附图10。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银川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要求符合性分析见表1-3。表表 1-3项目与银川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项目与银川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要求总体要求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管控管控维度维度管控要求管控要求本项目本项目符符合合性性A1空间布局约束A1.1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严禁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临岸 1 公里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园区。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覆盖区及天然气管网覆盖区一律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其他区域禁止建设 35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发展高于可接受风险水平的高环境风险行

27、业,禁止引进技术含量不高、污染严重的高风险行业。灵武市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点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项目; 不建设锅炉;不属于技术含量不高、污染严重的高风险行业。符合A1.2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水黄河干流、支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炼制、化工、制药、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企业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第22 条)贺兰山东麓银川境内划定的水源涵养区保护范围:区域内的种植灌溉应当利用西夏渠和西干渠的水源。本项目不属于石油炼制、化工、制药、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企业。不使用煤炭;不使用煤炭,不属于高污染行业。符合大气

28、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建机组准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对城市建成区煤炭消费总量(扣除热电联产项目)实行减量替代。(第三章第六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资源严格水源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还。10A1.3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的活动的退出要求持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冶金、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能耗高、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淘汰关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和燃煤机组。本项目不新

29、建锅炉; 不使用能耗高、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符合A2污染物排放管控A2.1允许排放量要求水到 2025 年,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的生活污水,依托已有化粪池(12m3)处理后达到苏银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苏银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符合大气到 2025 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 35 微克/立方米以内。严格执行关于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落实自治区燃

30、煤自备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银川市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自备火电机组,通过改造升级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即基准氧含量 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300MW 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 100MW 以上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使所有燃煤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达到燃气轮机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100MW 以下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燃煤机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节能改造。对集中供暖供热覆盖不到的地区而暂时保留的大本项目产生的

31、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可达到相应的标准排放限值。11中型燃煤锅炉全面达到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特别限值要求。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实施区域内现役源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严格落实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置换政策,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土壤严格执行重金属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标准,确保重金属污染排放量逐年下降。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定位,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

32、则。本项目不产生重金属污染因子。A3环境风险A3.1联防联控要求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禁止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用农药的器械。不涉及。符合大气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土壤健全土壤

33、监测网络体系和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风险管控,统筹推进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畜禽粪便、工业固废、电子废弃物“六废联治”。A3.2企业及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实施化工企业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协同防治土壤、地下水与地表水污染,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地下水污染源风险,确保饮用水安全。定期评估沿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强重点风险源和环境敏感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防控体系。推进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苏银产业园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兴庆区:完善城镇人口密集

34、区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加油站、城中厂、涉危化品仓储、燃气管道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管理。金凤区:加强餐厨垃圾处理、印染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西夏区:建设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跨行政区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宁夏石化及周边储油库环境风险管控,完善石化产业优化升级和环保监督管理,研究高风险源退出机制,完善园区周边敏感居民区搬迁和防护措施。12贺兰县:加强贺兰工业园区及化工、生物发酵企业境风险管控,强化危险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监管。永宁县:加强生物发酵、企业升级改造,从进料、发酵、提取、成品等各个环节入手,全面查漏补缺,完善治理工艺、设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防止“异味扰民

35、”问题死灰复燃。灵武市:加强垃圾焚烧、印染企业、养殖园区,以及羊绒园区、再生资源园区内的涉重金属企业环境风险管控,强化垃圾焚烧飞灰的治理,督促垃圾填埋场开展渗滤液污染治理。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园区集中,按要求设置生态隔离带,建设相应的防护工程。积极开展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示范建设和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示范建设。A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A4.1水资源利用效率总量及效率要求对水资源超载地区实行用水和项目“双限批”。严格管控高耗水产业发展,倒逼高耗水项目和产业有序退出。对现有的自备井用水户,实现计划用水、全市所有自备井全部装表,按表计量,按规

36、定征收水资源费。力争到 2025 年, 建成区 40%以上面积实现 85雨水就地消纳和利用,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15%。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5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6 左右。到 2025 年,万元用水量消耗下降 15%。不涉及。符合A4.2能源利用效率总量及效率要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提高洁净煤使用比例。城市建成区内严禁销售、使用全硫含量大于 0.8%、灰份大于 15%的高污染煤炭,推进能源利用质量升级。到 2025 年,万元煤炭消耗、电力消耗下降

37、15%。争取到 2025 年,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消费比重下降3.2 个百分点,煤炭消费总量(不含宁东)下降 10%。到 2025 年, 秸秆、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 90%以上。A4.3禁燃区要求禁燃区内亲水北大街以东,正源北街以西,北京中路以北,沈阳中路以南的合围区域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II 类要求,即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和不符合要求的生物质燃料。上述区域外,禁燃区内其他区域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 类要求,即单台出力小于13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型煤含硫量大于

38、0.5%、 挥发分大于 12%, 兰炭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挥发分大于 10%),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单台出力大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 0.8%、灰分大于 15%的燃料煤。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类要求的区域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 类要求的区域,必须燃用符合要求的燃料或改用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高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燃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料。综上,本项目与银川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要求相符。4、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环境管理政策符

39、合性分析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的符合性分析见表 1-4,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表表 1-4与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编号编号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符合性性(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

40、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注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印刷和擦拭废气通过微负压收集, 经过滤棉+UV光解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符合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本项目采用集气罩及微负压收集的方式收集有机废气, 集气罩收集率为90%,微负压收集率为95%。符合(三)推进建设适宜企

41、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本项目产生的注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符合14高效的治污设施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DA001)排放;本项目印刷和擦拭废气通过微负压收集, 经过滤棉+UV光解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DA

42、002)排放。经上述分析内容,本项目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相关要求。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 2013-05-24 实施)的符合性分析见表 1-5,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表表 1-5与与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编号编号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二、源头和过程控制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

43、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印刷、擦拭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过滤棉+UV 光解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符合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对于含低浓度 VOCs 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符合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本项目有机废气处理

44、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于危废贮存间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符合经上述分析内容,本项目符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相关要求。与国家 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 号文件中附件内容治理要求:1、储存: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储存挥发15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储罐容积等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2、敞开液面逸散:根据标准要求检测敞开液面上方 VOCs 浓度,确定是否采取密闭收集措施。3、废气收集设施:产生 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

45、并保持负压运行;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4、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本项目含 VOCs 物料外购,以铁桶密封桶装,贮存于原料区;注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在注塑机上方安装集气罩,非甲烷总烃通过风机(风量12000m3

46、/h)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效率 90%,处理效率 90%,处理后的废气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印刷和擦拭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在微负压收集后(风量 10000m3/h),收集效率 95%,处理效率 90%,处理后的废气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与银川市 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符合性分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要求: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

47、原料的生产;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生物发酵等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第四十六条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另根据银川市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达标治理方案银环保发201824416号文件,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为:1、VOCs 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

48、器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储存室内;VOCs 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保持密闭。2、以VOCs 为原料的生产过程控制。以 VOCs 为原料的生产过程(如化学反应、分离精制、配料加工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分离精制、投料、卸(出、放)料、产品分装(灌装、包装)等工艺废气应当进行 VOCs 收集净化。3、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控制。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如混合、涂装、印刷、粘结、 清洗、 干燥、 成型作业等) 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配备 VOC

49、s收集净化设施;企业应记录含 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排放去向以及 VOCs 含量,保存原始记录。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应同步运行,环保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生产设备应同步停运,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实行“一键式”控制;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关键运行参数(如有机废气燃烧装置的燃烧温度、吸附装置的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等。本项目含 VOCs 物料采用密封桶装,储存于防渗系数不大于 1.010-7cm/s 的原料区, 在封闭的厂房内使用; 注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在注塑机上方安装集气罩,非甲烷总烃通

50、过风机(风量 12000m3/h)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效率 90%,处理效率 90%,处理后的废气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处理后的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特别排放限值;印刷和擦拭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在微负压收集(风量 10000m3/h),收集效率 95%,处理效率 90%,通过过滤棉+UV 光解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处理后的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中表 2 排放限值。故本项目 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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