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须由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仓库必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五、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做好本职工作。六、仓库物品应当分类,严格按照“五距”(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的要求堆放,不得混存。七
2、、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八、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的周围和主线槽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九、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十、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十一、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准住人。十三、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
3、证随时好用,确保安全。十四、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十五、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十六、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十七、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十八、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十九、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
4、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二十、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二十一、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二十二、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二十三、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二十四、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二十五、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