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 6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2510.2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6 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6: Win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9 - 01 - 02 发布 2019 - 02 - 02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3/T 2510.26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4 评定细
2、则 . 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2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6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7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8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2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6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
3、则 . 95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8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0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2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4 DB13/T 2510.262019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
4、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3/T 2510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本部分为DB13/T 2510的第2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河北久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关
5、磊、朱晓光、葛悦、谢昱姝、郝山山、赵欣然、付林、熊正河、綦长茂、高军、庞梦霞、王振国、刘占杰。DB13/T 2510.26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6 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酒类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白酒(含配制酒)、啤酒及葡萄酒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
6、栏杆及钢平台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23821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694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AQ 427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
7、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 3.1.2 应建立作业场所防火制度。具有原料粉碎环节的企业应建立粉尘防治及除尘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制度。 3.1.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应包括防火、防毒、防爆、特种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液氨制冷系统和应急培训等相关培训内容。 3.1.4 应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包括酒库火灾、储罐区火灾、勾兑、灌装场所火灾、氨泄漏、粉尘爆炸和重大危险源等专项预案,并组织专项演练。 3.1.5 酒库(不含成品库)、储罐区和勾兑区 20%合计储存量达到 1000t 及以上的白酒制造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规定管理。 3.1.6 根据 GB 18218 的规定,液氨储量达到 10
8、 t 的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规定管理。 1)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 2510.2的规定。 DB13/T 2510.262019 2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环境 3.2.1.1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2.1.2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2.1.3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 1000 m3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 5
9、000 m3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 100000 m3的啤酒厂,其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2.1.4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3.2.1.5 除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2.1.6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694的规定。 3.2.2 厂房环境 3.2.2.1 厂房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2.2 厂房内墙及
10、屋顶的内表面应光滑、平整、易清扫。 3.2.2.3 灌装车间应满足防尘、防火和防爆要求,灌装车间应与发酵车间分开。 3.2.2.4 白酒灌装车间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将灌装车间与勾兑、洗瓶、包装车间隔开。灌装车间内设置负压抽风系统,灌装生产线的进出瓶孔洞可采用水幕隔离。 3.2.2.5 新、改、扩建勾兑车间时应采用建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设置防火分隔等措施加强勾兑车间的安全防护。不燃烧体隔墙的构造应确保在受到火灾及其他因素影响破坏时,不会造成不燃烧体隔墙倒塌。 3.2.2.6 勾兑车间内不应暂存成品。 3.2.2.7 包装车间应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
11、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并满足防尘、防火、防爆要求。 3.2.2.8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符合 GB 15577 的规定。 3.2.3 仓库环境 3.2.3.1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应符合 GB 50694的规定。 3.2.3.2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及白酒、白兰地的成品库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3.2.3.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3.2.3.4 仓库内应阴凉、干燥,库内物品不应混存,并有防火、灭火设施、设备。 3.2.3.5 成品库堆垛应符合 GB 17914 和 GA
12、1131 的规定,设置应急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证畅通。 3.2.3.6 原料库应有防虫、防鼠设施,配备温度和湿度测定装置。 3.2.4 储罐区环境 3.2.4.1 储罐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2.4.2 白酒储罐区和食用酒精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DB13/T 2510.262019 3 3.2.5 作业环境 3.2.5.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明火或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82。 3.2.5.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设置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
13、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3.2.5.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事故排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事故排风系统应为防爆型电器且应与泄漏检测仪联动,宜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并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3.2.5.4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衬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3.2.5.5 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通用要求 3.3.1.1 设备内外应清洁、无油垢、无腐蚀且运转正常。 3.3.1.2 设备主要零部件应完
14、好,无严重磨损。 3.3.1.3 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且应采取减震措施。 3.3.1.4 各生产设备设施电气系统装置应齐全,接地良好,性能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潮措施齐全可靠。 3.3.1.5 设备的连锁装置应安全、可靠、有效,急停开关、保护开关、按钮灵敏可靠。 3.3.1.6 设备的轴承润滑、密封应良好,不缺油,不漏油,变速器无漏油。 3.3.1.7 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 GB 4053.3 的规定。 3.3.1.8 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规定。 3.3.1.9 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好,表盘上应
15、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3.3.1.10 管路、阀门安装整齐合理,与设备、管道相连的阀门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 3.3.1.11 处置紧急事故的阀门,应设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并应有保证其可靠启闭的措施。 3.3.1.12 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需要保温隔热时,绝热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阻燃型泡沫,但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3.3.1.13 蒸馏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3.1.14 企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内各类用电设备应防爆,且防爆区内的电器设备防爆等级不应低于 ExdAT2 级。 3.
16、3.1.15 防爆电气设备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和维护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3.3.1.16 粮食粉碎、筛选、输送、装卸、制曲车间、酒库、储罐区等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静电点火危险时,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 (带) 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金属DB13/T 2510.262019 4 管道连接处 (如法兰) ,应进行跨接。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
17、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3.3.1.17 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输送设备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3.2 管线 3.3.2.1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3.3.2.2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的管道设置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3.2.3 输酒管道应采用食品用不锈钢管,输酒软管宜采用不锈钢软管。 3.3.2.4 物料管线应有明显区别标识,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识。 3.3.2.5 甲、乙、丙类物质外的其他管道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 3.
18、3.2.6 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 3.3.2.7 不应在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上留置孔洞。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3.3.3 白酒生产设备 3.3.3.1 一般要求 3.3.3.1.1 白酒储罐和食用酒精储罐每根输酒管道紧邻罐壁的第一道阀门应设置自动紧急切断阀或阀门组,同时具有手动切断功能。 3.3.3.1.2 白酒储罐和食用酒精储罐应同时设置液位监控和高高液位开关报警装置,并将紧急切断装置、启闭进液装置与液位监控、报警装置联锁2)。储罐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液位计,现场液位显示仪表应具有远端传送、记录的功能。 3.3.3.1.3 不应使用软管
19、连接储罐与输送泵替代固定管路进行输酒作业,应采用固定输酒管道且做好防雷、防静电措施。 3.3.3.1.4 输酒管道穿越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同防火分隔之间的不燃烧体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 3.3.3.1.5 白酒、白兰地的加浆、勾兑时,不应采用纯氧搅拌工艺,可采用压缩空气做搅拌介质,加浆、勾兑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宜采用负压抽风系统。 3.3.3.1.6 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的生产线及成品酒灌装罐的设置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3.3.1.7 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发酵时,发酵罐的输酒管入口距罐内搭窝原料底部
20、的高度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3.3.1.8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3.3.2 酒库生产设备 3.3.3.2.1 当采用陶坛等容器储存白酒时,白酒库内的储酒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总储量不宜大于25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时,门前应采取加设挡坎等挡液措施。地震烈度大于 7 度以上的地区,陶坛等陶制容器应采取防震防撞措施。 3.3.3.2.2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布置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且每组储罐不应多于两排。 3.3.3.3 储罐区生产设备 3.3.3.3.1 储罐区
21、的贮酒罐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管路应采用法兰连接,直接接进罐体的一侧应采用法兰连接,储酒罐顶部应设置呼吸阀。 2) 第 3.3.3.1.2 条适用于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河北地区白酒储罐和食用酒精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控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 DB13/T 2510.262019 5 3.3.3.3.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布置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3.3.3.3 储罐区应同时设置排酒装置,以便溢流酒能及时排出。酒罐顶部应架设喷淋装置,在环境温度过高时对储酒容器进行降温。 3.3.3.3.4 进出储罐区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
22、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3.3.3.4 勾兑车间生产设备 3.3.3.4.1 勾兑车间内储罐总容积不宜超过 24h 产量。 3.3.3.4.2 勾兑车间内储罐的安全间距、防火分隔的设置以及酒泵区的分隔均应参照本部分第3.3.3.2.2 条的规定。 3.3.3.5 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生产设备 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和酒度计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应用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3.3.4 啤酒生产设备 3.3.4.1
23、 一般要求 3.3.4.1.1 储罐应无变形或腐蚀,夹套降温系统应安全可靠、无泄漏,罐顶呼吸阀灵敏可靠。 3.3.4.1.2 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均应标识准确、清晰,动作灵敏可靠。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功能完好,急停装置、联锁装置、操作按钮应标示清晰,灵敏可靠,并有故障报警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 GB 16754 的规定,并不应自动复位,操作灵敏并有明显警示标牌。气压管路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漏。 3.3.4.1.3 粉碎机设备应配急停开关,设备运转中应平稳、无噪音;运动部件应标明其运动方向,单向旋转的应有转向的指示标识。 3.3.4.2 原料处理设备 3.3.4.2.
24、1 粗选机排风装置齐全有效。 3.3.4.2.2 筛选机械的两台振动电机旋转方向应相反,且电气控制应联锁。 3.3.4.2.3 筛选机械的橡胶弹簧不应龟裂或松动。各紧固件不应松动。 3.3.4.2.4 筛选机械的防护盖、观察窗、软连接应具备防护和防尘功能。启动和停止装置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信号。 3.3.4.3 糖化设备 3.3.4.3.1 应根据粉碎设备的产生情况,分别采用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或密闭室等不同密闭方式,不应敞开式生产。 3.3.4.3.2 糊(糖)化锅的搅拌叶片和立轴连接应牢固、密封无渗漏,搅拌物料均匀。 3.3.4.3.3 煮沸锅的加热器应牢固可靠,运行时应无超压、超
25、温、超载,且无异常振动,疏水器应保持畅通。 3.3.4.3.4 麦汁过滤机应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动力回路联锁。 3.3.4.3.5 压滤机两边的传动装置应灵敏、一致,无歪斜、受压均匀。 3.3.4.3.6 过滤槽应定期逐片检查清洗过滤板平整度,表面无凹凸现象;刮板应无磨损、平整,升降灵活一致;耕刀应垂直、无磨损,与过滤板的距离适当。 3.3.4.4 发酵设备 DB13/T 2510.262019 6 3.3.4.4.1 发酵罐保温层完好无脱落。 3.3.4.4.2 发酵罐冷却夹套无介质泄漏。 3.3.4.4.3 发酵罐微机系统及各类仪表准确有效。 3.3.4.4.4 罐区内应设通风排潮设施
26、。 3.3.4.5 灌装设备 3.3.4.5.1 杀菌剂观察窗玻璃无破损,密封条无泄漏。玻璃强度和刚度应与环境温度相适应。 3.3.4.5.2 产品标识设备和二次包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动作应切断动力回路。 3.3.4.5.3 易拉罐液位检测机的主射线方向侧采用铅板屏蔽。 3.3.4.5.4 应定期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易拉罐液位检测机所在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 3.3.4.5.5 二氧化碳和制氮设备的放空管、安全阀排放管应直排室外。 3.3.5 葡萄酒生产设备 3.3.5.1 露天酒罐区的贮酒罐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并进行保温处理,管路应用法兰连接,并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的金属软线对法兰进行跨接。储酒罐顶部应
27、设置呼吸阀,罐体上应安装液位显示装置。 3.3.5.2 储酒罐区设防溢流措施,同时设置排酒装置。 3.3.5.3 冷冻机的氨、水、油管道应通畅。 3.3.5.4 打塞、封帽机的瓶托、酒阀,进出瓶、打塞畅通,动作灵活。酒路、风路系统密封良好。 3.3.5.5 贴标机的机构动作协调。浆糊泵工作正常。 3.3.5.6 喷码机的电气线路、气动管路应完好。设备附属仪表齐全灵敏,主附件保持清洁无墨痕,安装牢固,附属设备运转正常,基本无泄漏现象。 3.3.5.7 白兰地蒸馏锅的排渣门、安全销、进料门、装料漏斗、进气阀完好。排风装置状况良好。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3.5 公用辅
28、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氨压缩机房 3.5.1.1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设备间隔开,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的密封窗,操作人员值班室内无氨味。 3.5.1.2 氨制冷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b) 氨泵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c) 低压循环储液器、 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 低压储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d)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 e) 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 2.5 MP
29、a(表压),并不应有铜质和镀锌的零配件。 3)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 2510.2的规定。 DB13/T 2510.262019 7 3.5.1.3 液氨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液氨储罐区域合理设置水喷淋设施及高压水源;其区域的电器、照明灯应采用防爆型; b) 液氨储罐应设有事故状况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措施和设施; c) 液氨储罐周围应设置围堰, 并在围堰四周及储罐顶部设置喷淋装置, 现场应配备堵漏材料和个人防护用品; d) 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对液氨储罐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和保养。 3.5.1
30、.4 氨压缩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氨气浓度检测器应设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液氨贮罐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3.5.1.5 氨压缩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排风设施应防爆且与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联动。 3.5.2 除尘设备 3.5.2.1 系统中各设备及其部件应齐全、完好,管道上的闸板、阀门应灵活、可靠,连接处无泄漏,管道弯曲角度应准确,弯曲处的表面应无皱纹和裂纹,其横断面应无明显的变形。 3.5.2.2 设备外露的风机应基础牢固,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吸尘罩(吸气罩)布置应合理,其金属结构件应完整、无腐蚀,表面油漆无脱落。 3.5.2.3 除尘器的清灰系统应运行正常,除尘器的检修
31、门应密封良好。 3.5.2.4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除尘器的使用、维护应符合 GB/T 17919 的规定。收尘器箱体内不应存在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对于箱体和灰斗侧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应采取圆弧化措施。 3.5.2.5 干式除尘器应按照 AQ 4273 的规定选用防爆装置。 3.5.2.6 除尘系统应设置符合 AQ 4273 规定的控制装置。 3.5.3 污水处理系统 3.5.3.1 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排气管(孔)末(外)端应设置防火装置,主机及附件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3.5.3.2 污水池应配备
32、防坠落网或救生设备。 3.5.3.3 污水处理池的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完好;池周边应设置无关人员不应入内、危险等警示标识;有台阶或可能导致人员跌落的部位,应设置防止跌落的警示标识。 3.5.3.4 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3.5.3.5 事故存液池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5.3.6 含酒液的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6 用电 3.6.1 用电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 3.6.2 液态法酿酒车间、白兰地蒸馏车间、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的电气设备及器材的防爆等级应符合爆
33、炸性气体环境 2 区的规定;原料粉碎车间的电气应符合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21 区的规定。 3.6.3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其他电气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 3.6.4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和生产工艺的中心控制室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4)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 2510.2的规定。 DB13/T 2510.262019 8 3.6.5 白酒储罐区和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防雷设施,并应符合GB 50694的规定。金属储罐上的信息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3.6.6 酒库
34、、食用酒精库、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与酒罐车和储罐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酒罐车应设置静电接地报警系统,静电接地报警系统应与输送泵联动。防静电接地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6.7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防静电接地装置。 3.6.8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规定,PE(N)线应连接可靠。 3.7 消防 3.7.1 消防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 3.7.2 酒厂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7.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备喷雾水枪。 3.7.4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
35、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3.7.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7.6 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7.7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 500 m3 的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b) 单罐容量小于 500 m3 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7.8 白
36、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 3.7.9 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浮顶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3.7.10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白酒和白兰地成品库; b) 有消防联动控制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场所。 3.7.11 生产区、仓库区和储罐区的值班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手动报警设施。 3.7.12 下列场所应设置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a) 液态法酿酒车间,白酒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成品库6); b) 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
37、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陈酿库; c) 葡萄酒灌装车间、酒泵房、陈酿库。 3.7.13 乙醇蒸气浓度检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并宜设置在检测场所的低洼处,距楼(地)面高度宜为0.3 m 0.6 m,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15 m。 3.7.14 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 3.7.1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宜采用多波段火焰探测器,不宜采用烟雾探测器;成品库等非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及灌装车间可安装烟雾探测器。 5)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 2510.2的规定。 6)
38、白酒成品库仅适用于北京地区。 DB13/T 2510.262019 9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7)。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 粉尘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3.9.1.1 原辅料加工 3.9.1.1.1 小麦、大米、高粱和麦芽等原辅料筛分、粉碎及干燥设备应置于专用的厂房中,并应采取通风除尘措施。 3.9.1.1.2 筛分机、干燥机和粉碎机的进料口和卸料口应根据进料及排料的方式设置密闭或半密闭罩,并采取排风措施。 3.9.1.1.3 筛分设备应采用局部密闭罩和整体密闭罩,并在上部排风。 3.9.1.1.4 原料及辅料干燥应采用密闭式干燥工艺。 3.9.1.2
39、装卸、输送及储存 3.9.1.2.1 麦芽粉、大米粉和淀粉等粉料的装卸过程宜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装卸点应设清扫装置或喷水清洗装置。 3.9.1.2.2 粉状原料、辅料应储存在专用的库房中,不应露天堆放及敞开式运输。 3.9.1.2.3 库房结构应避免粉尘扩散和便于运输。库房应隔成若干件储藏室,并设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设施。 3.9.2 化学有害因素危害预防与控制 3.9.2.1 添加 NaOH 等碱性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冲淋设施及洗眼设备。 3.9.2.2 碱性化学物质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 3.9.2.3 葡萄酒生产过程中SO2的添加工序应采取密闭排风措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S
40、O2的储存设备、输送管道及阀门。 3.9.2.4 用于制备 SO2溶液的 K2S2O5应干燥密闭储存。 3.9.2.5 应根据添加剂的性质及其职业危害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9.2.6 生产车间宜设置与急性中毒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 3.9.2.7 原位清洗系统(CIP 系统)、水处理系统和化验室等有使用酸碱的地方,应设置冲淋设施及洗眼设备。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 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环境性质、尘毒危害程度,按 GB/T 11651 的规定选择、配备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 3.10.2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等原因不能采取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能进
41、行可靠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应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器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面具。 3.10.3 应按照呼吸防护用品使用说明书对呼吸防护用品做定期检查和维护,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3.10.4 在因液氨泄漏造成的缺氧环境中使用呼吸防护用品应符合 GB 8958 的规定。 7)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 2510.2的规定。 DB13/T 2510.262019 10 3.10.5 氨压缩机房应设置洗眼器,配备呼吸器、防化服、防毒面具、应急药箱等,当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应增加重型呼吸器。
42、3.10.6 液氨场所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至少应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 (配氨气专用滤毒罐)、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护器具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 3.10.7 CIP 清洗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 3.10.8 啤酒瓶装线相应工位应配备防护面罩和防护眼镜。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 一般要求 3.11.1.1 进入生产车间应穿工作服,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 3.11.1.2 作业开始前应查阅交接班记录,应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按流程开启设备进行作业。 3.11.1.3 作业过程按
43、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 3.11.1.4 排除设备故障和进行设备清洁保养时,应关闭设备;进入设备内部时,关闭所用通向内部的阀门和开关。 3.11.1.5 作业结束后,应关闭电源、气源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填写交接班记录;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内说明,并悬上锁挂牌。 3.11.1.6 需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审批,到现场作业时应携带危险作业审批单,审批单中应规定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交底人和监护人等,审批前应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准备事项等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人员更换或作业条件变动时
44、,应重新审批。 3.11.2 有限空间作业 3.11.2.1 生产作业现场的地坑、槽、罐、雨水收集池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置警示灯。 3.11.2.2 在进入地坑、槽、罐、雨水收集池等部位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内部强制通风、放尽余料或污水,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检测,浓度符合安全指标后,方可准备进行作业。 3.11.2.3 作业时,应佩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照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供电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 3.11.2.4 不应携带明火或易燃、易爆等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3.11.2.5 作业时,应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应擅离职守,并且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
45、联系。 3.11.2.6 在地坑、槽、罐、雨水收集池内作业时,连续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1h,操作期间应对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不间断监测;遇有头昏、恶心、呕吐等现象应立即出孔救护。 3.11.2.7 作业完毕后应清点人员、机具、设备,并将孔口盖封好,恢复原貌后方可离开。 3.11.3 动火作业 3.11.3.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11.3.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现场监护人要由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现场监护人负责检查动火现场措施是否有效。 3.11.3.3 动火结束后,作业人员应进行现场清理,待监护人员确定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DB13/T 2
46、510.262019 11 3.11.3.4 罐区内需动用明火维修的设施设备,应移出区外进行。需在区内维修时,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完善的防范措施,按规定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作业。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8)。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E。 4.7 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47、评定细则见附录 F。 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G。 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H。 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I。 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J。 4.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K。 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L。 8)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 1322.1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 724.1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 2510.1的规定。 DB13/T 2510.262019 12 附 录 A (规范
48、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 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 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 3.1.1 2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1.1 3 企业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1.1 4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49、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企业,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即为否决。 3.1.1 5 酒库(不含成品库) 、储罐区和勾兑区 20%合计储存量达到 1000t 及以上的白酒制造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规定管理。 未参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即为否决。 3.1.5 6 液氨储量达到 10t 的白酒制造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规定管理。 未参照重大危
50、险源管理的,即为否决。 3.1.6 7 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勾兑车间之间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A.2 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2.1.6 8 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4 9 白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 未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即为否决。 3.7.8 10 企业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 11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