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 65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724.31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31 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 Part 31:Bottled industry gas business enterprises 2019 - 01 - 02 发布 2019 - 04 - 02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24.31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2、 评定内容 . 1 4 评定细则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9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0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 52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8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3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5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8 DB12/T 724.312019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2/T 724安全生
4、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本部分为DB12/T 724的第3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 北京化学工业协会、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河北省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琛、吴娟、付林、马玉国、刘燕堂、史文渊、马冉、代宝乾、徐亚博、姚卫华、高军、白黎莎、王平霞、栾玉廷。 DB12/T 724.312019 1 安全生
5、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31 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14194 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
6、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 3.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2.1 企业应根据所经营气体的类型、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下
7、列制度: a)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DB12/T 724.312019 2 b)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防窒息管理等内容); c) 气瓶管理、充装、储存制度等。 3.1.2.2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审定并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3 安全操作规程 3.1.3.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危特性,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
8、关岗位人员。 3.1.3.2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 3.1.3.3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审定并签发安全操作规程。 3.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4.1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4.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 3.1.4.3 企业应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1.4.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9、格。 3.1.4.5 企业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方式确认;配备的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以正式任命文件或聘书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公布。 3.1.4.6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由企业其他内设机构承担的,应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进行明确并予以公布。 3.1.4.7 企业应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 3.1.4.8 从事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有 1 年以上的跟班实习操作经历,有独立操作能力。 3.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活动 3.1.5.1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执行
10、情况应与责任制挂钩。 3.1.5.2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入作业现场前, 作业现场所在基层企业应对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3.1.5.3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3.1.5.4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2 学时。管理部门安全活动应有负
11、责人、有内容、有记录。 3.1.5.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 1 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3.1.5.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3.1.6 应急救援 DB12/T 724.312019 3 3.1.6.1 企业应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 3.1.6.2 企业制定的预案应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周边医疗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2)。 3.1.6.3 企业应根据经营气体的性质, 参照 GB 30077 的规定对作业场所救
12、援物资和个体防护装备进行配备。 3.1.6.4 储存氯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 3.1.6.5 企业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3.2 场所环境 3.2.1 总平面布局 3.2.1.1 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1.2 氧气站和氢气站应符合 GB 50030 和 GB 50177 的规定。 3.2.2 厂房、作业场所 3.2.2.1 充装站的厂房建筑应符合 GB/T 27550 的规定。 3.2.2.2 充装间应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和相应的泄压设施
13、。充装介质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顶部; 充装介质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 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应分别引至合适的处理设备处理。 3.2.2.3 充装站应设置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 3.2.2.4 充装站的充装间与瓶库的钢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氧气、电解氢充装站灌瓶台应设置防护墙(有抽真空装置或气瓶装有余压保持阀除外)。深冷大型液氧贮罐(500 m3以上)(堆积珠光砂绝热型)应建造围堰。 3.2.2.5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3.2.2.6 罐区应设围栏与四周隔断。 3.2.2.7 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14、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2.8 充装氧(氮、氩、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度不低于 2 m、厚度不小于 200 mm 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3.2.2.9 氢气罐与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m。 3.2.2.10 液氧储罐周围 5 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3.2.2.11 充装区内不应设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地下管沟应用干砂填充。 3.2.2.12 作业场所不允许堆放油脂、易燃物和与经营无关的其他用品。 3.2.3 储存场所 3.2.3.1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贴邻甲、乙类仓库设置。 3.2.3.2 气瓶储存场所的建设及储存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仓库围墙至少应为三面实墙
15、,屋顶为轻质不燃材料; 仓库门前应设置宽度不少于 1 m 的装卸平台,并设置台阶; 对储存相对密度小于 1.0 的气体的气瓶仓库,库顶部应设置有通风的窗口; 对储存相对密度大于 1.0 的气体的仓库,靠近地面的墙体上应设置通风口。 2) 天津地区企业制定的预案应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DB12/T 724.312019 4 3.2.4 安全标志 3.2.4.1 企业应根据气体的特性,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 GB 2894 的规定的安全标志。 3.2.4.2 各种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3.2.4.3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
16、高、禁行等标志。 3.2.4.4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3.2.4.5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3.2.4.6 储存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3.3.2 氧气充装站的灌氧站房和气瓶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 GB 50030 的规定。 3.3.3 氢气充装站的工艺布置应符合 GB 50177 的规定。 3.3.4 低温液体加压用的低温液体泵应设置入口过滤器、轴封气和加湿气
17、体入口,以及低温液体泵出口设压力报警装置、轴承温度过高报警装置。 3.3.5 低温液体泵应设置出口止回阀,并定期检修调整。 3.3.6 氧气、氮气、氩气钢瓶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 3.3.7 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b) 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c) 汇流排应设有分组切断阀、防错装接头等; d) 应设有灌装气体压力和钢瓶内余气压力的测试仪表。 3.3.8 对于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质的气体,充装站应有对设备、管道、阀门、气瓶进行干燥的设施。
18、 3.3.9 低温液体储罐应设置安全阀,内、外筒呼吸阀、定压排气调节阀,内外筒间密封气调节阀。 3.3.10 盛装深冷介质的容器,充装非易爆介质的液相容积应不大于内容器的几何容积的 95%,充装易爆介质的液相容积应不大于内容器几何容积的 90%。 3.3.11 低温液体汽化器出口应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 以及汽化器的水温及出口气体温度及压力联锁报警装置。 3.3.12 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防爆片和导静电等安全装置。 3.3.13 气瓶应有瓶阀、瓶帽、安全泄压装置、防震圈、气瓶专用爆破片等。 3.3.14 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 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 对
19、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应进行净化处理。 3.3.15 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和装置,不应向大气排放。 3.4 特种设备 3.4.1 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3)。 3.4.2 气瓶的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的规定。 3.4.3 储存可燃和有毒气体的压力容器应安装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 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DB12/T 724.312019 5 3.4.4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应有醒目
20、并与罐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现场应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仪表 3.5.1.1 采用集散控制系统时,应就地设停车按钮。 3.5.1.2 控制系统工艺组态后,应进行功能测试,确认自动控制报警联锁系统灵敏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3.5.1.3 集散控制系统所需不间断电源(UPS),应时刻处于正常状态。 3.5.1.4 分析仪表用的载气瓶应与分析仪表室隔开,并保证所有连接部件可靠密封。 3.5.1.5 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应无油脂。 3.5.2 防雷设施 3.5.2.1 充装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
21、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3.5.2.2 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 100 mm 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 100 mm 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3.5.2.3 充装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 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3.5.3 防静电设施 3.5.3.1 重点防火防爆岗位的入口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3.5.3.2 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应牢固。 3.5.3.3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配置静电用品用具。 3.5.3.4 充装装置在防
22、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应设静电接地。 3.5.3.5 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应可靠接地。 3.5.3.6 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 3.6 用电 3.6.1 用电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4)。 3.6.2 供电负荷分级应符合 GB 50052 的规定,除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3.6.3 凡在易燃易爆区域不应任意接临时开关、按钮和一切电气设备。 3.7 消防 3.7.1 消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5)。 3.7.2 生产区内应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
23、、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应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3.7.3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4)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5)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DB12/T 724.312019 6 3.7.4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 min。 3.8 危险化学
24、品 3.8.1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6)。 3.8.2 气体的储运 3.8.2.1 储存气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气瓶按盛装介质分区存放,氧气瓶不应与其他可燃气体气瓶混放。空瓶、实瓶以及不合格气瓶应分别存放; b) 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出通道。应设有防倾倒装置; c) 储存气体(不包括惰性气体和压缩空气)实瓶总数应不大于 300 瓶7)。 3.8.2.2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b) 应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不应抛、滑、滚、碰; c) 气瓶吊装应采用防滑落的专用器具进行; d) 瓶
25、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应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应与氧气瓶一起运输; e) 气瓶装在车上, 应妥善固定。横放时, 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应超过车厢高度, 且不超过五层,不应超载;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 2/3 以上; f)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g) 运输气瓶的车不应在繁华市区、 重要机关附近停靠; 车停靠时, 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应同时离开; h) 沾染油脂的运输工具,不应装运氧气瓶或者其他氧化性气体气瓶。 3.8.3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管理 企业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监管的危
26、险化学品时, 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3.8.4 防火防爆管理 3.8.4.1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道路。 3.8.4.2 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应加装阻火器。 3.8.4.3 氧气、可燃气体充装要使用防错装接头,在充装前应对气瓶做好余气检测;气瓶不应超装。 3.8.4.4 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氧气的各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并放散至安全处。 3.8.4.5 可燃气体放散时,放散口要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 1 m,在放散口应安装阻火器。 3.8.4.6 有可燃气体的房间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风机联
27、锁。 3.8.5 防窒息、中毒管理 3.8.5.1 在存在窒息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安装氧气含量检测仪,并应与相应的事故风机联锁。 6)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7) 第 3.8.2.1 条 c)条款仅适用于北京地区。 DB12/T 724.312019 7 3.8.5.2 在存在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安装有毒气含量检测仪,并应与相应的事故风机联锁。 3.8.5.3 当作业场所同时存在中毒和窒息危险时,应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毒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
28、措施。 3.8.5.4 在存在窒息、中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工作时,应安排监护人。监护人应密切监视作业人员,不应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8.5.5 在存在窒息、中毒危害的场所,应采取充分通风换气的措施,使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 19.5%以上,不应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8.5.6 在存在窒息、中毒危害的场所,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面具。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 企业作业场所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 和 工作
29、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 物理因素 (GBZ 2.2)的规定。 3.9.2 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气体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应住人;应将有毒气体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9.3 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 企业应根据 GB/T 11651 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3.10.2 企业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
30、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3.10.3 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应上岗作业。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 压缩气体气瓶充装时应符合 GB/T 14194 的规定。 3.11.2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时应符合 GB/T 14193 的规定。 3.11.3 充装人员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3.11.4 充装腐蚀性气体的充装站,操作人员应配戴可靠的防腐蚀性灼伤的劳保用品。 3.11.5 充装可燃性气体的充装站操作人员应着装防静电工作服、 底部无铁钉鞋具, 应配备不产生火花的操作及检修工具。 3.11.6 在检修作业中,应采取可靠措施和相应检
31、测手段,并有人监护。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8)。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 A。 8)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1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1 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1的规定。 DB12/T 724.312019 8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E。 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
32、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F。 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G。 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H。 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I。 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J。 4.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K。 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L。DB12/T 724.312019 9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A.1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
33、项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 3.1.1 2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即为否决。 3.1.1 3 企业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未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即为否决。 3.1.1 4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的企业,至少应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企业, 应设置安全生
34、产管理机构, 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 2 人; c)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企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企业,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 3.1.1 3.1.4.1 5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 30 人以下的企业,至少应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5、 b) 从业人员 30 人以上的企业,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 2 人; c)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企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企业,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 3.1.1 3.1.4.1 6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A.2 的规定。 不符合要求
36、,即为否决。 3.2.1.1 7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A.3 的规定。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2.1.2 DB12/T 724.312019 10 表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项条款(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8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表 A.3 的规定对其他各类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 2m。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2.1.2 9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A.4 的规定。 不符合要求,即为
37、否决。 3.2.1.2 10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A.5 的规定。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2.1.2 11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A.6 的规定。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2.1.2 12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4.1 13 企业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14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办公
38、室或休息室,办公室、休息室也不应贴邻甲、乙类仓库设置。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3.2.3.1 1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1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建筑物构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注:北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1、4、6、7、8、9、10、11、12、13、14、15和16;天津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1、5、6、7、8、9、10、11、12、13和14;河北
39、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1、2、3、5、6、7、8、9、10、11、12、13和14。 DB12/T 724.312019 11 A.2 表A.2规定了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表 A.2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40、 14 16 13 25 50 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类厂房
41、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 (t) 5,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注 1:乙类厂房与
42、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 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 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注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 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
43、规定减少 25 %。 注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 m。 注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注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注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DB12/T 724.312019 12 A.3 表A.3规定了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
44、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A.3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建筑物、构筑物 氧气站、供氧站 氧气贮罐(m3) 1000 1000 50000 50000 其他各类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0 12 14 三级 12 12 14 16 四级 14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18 20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 kv 500 kv 且每台变压器为 10000 kvA 以上)以及总油量超过 5 t 的总降压站 25 20 25 30 厂外铁
45、路线中心线 25 25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10 次要 5 5 电力架空线 1.5 倍电杆高度 1.5 倍电杆高度 注:固定容积氧气贮罐的总容积按几何容量(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为 105 Pa)的乘积计算。液氧贮罐以 1 m3液氧折合 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确定防火间距。 DB12/T 724.312019 13 A.4 表A.4规定了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 A.4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气站或供
46、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12 12 15 20 25 三级 14 15 20 25 30 四级 16 2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 10000kVA 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 5t 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 倍电杆高度 1.5 倍电杆高度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
47、离计算。 注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注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 m。 注5:氢气罐与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DB12/T 724.312019 14 A.5 表A.5规定了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表 A.5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铁路、道路 氢气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
48、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外道路(相邻侧路边) 15 15 厂内道路 (相邻侧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站、供氢站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及氢气罐外壁计算。 A.6 表A.6规定了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表 A.6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项目 控制室、变配电室、生活辅助间 氢气压缩机或氢气压缩机间 装置内氢气罐 氢灌瓶间、氢实(空)瓶间 控制室、变配电室、生活辅助间 - 15 15 15 氢气压缩机或氢气压缩机间 15 - 9 9 装置内氢气罐 15 9 - 9 氢灌瓶间、氢实(空)
49、瓶间 15 9 9 - DB12/T 724.312019 15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B.1 表B.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400分。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地区 河北地区 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40 3.1.1 1.1.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b)
5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15 1)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2)安全生产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每缺1 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 5 分; 3)安全生产职责描述不清晰,与实际不符的,扣 5 分。 3.1.1 1.1.2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10 1)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 2) 安全生产目标未按照部门和岗位逐级分解的,扣 5 分; 3)每缺 1 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2 分; 4)责任书内容不全或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1 分。 3.1.1 1.1.3 安全生产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