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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867.11-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1部分:殡葬服务机构(重庆市)(10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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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100 C 65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 867.11-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 11 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production Part11: Funeral and interment service organization 2019 -12 -30 发布 2020 -04 -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867.11-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础管理 . 3 5 场

2、所环境 . 12 6 生产设施设备 . 13 7 特种设备 . 14 8 公用辅助设施设备 . 15 9 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 . 16 10 消防安全 . 18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 . 21 12 祭扫安全 . 21 13 职业健康 . 22 14 劳动防护用品 . 24 15 安全生产检查 . 25 16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 . 2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相关引用条款 . 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殡葬服务机构隐患排查清单 . 2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 . 2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 . 46 D

3、B50/T 867.11-2019 II 前 言 DB50/T 867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通用要求; 第11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本部分为DB50/T 867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提出。 本部分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 本部分的规定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新的规定,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彭友谊、张程、刘荣英、王莉、叶亚平、曾涛、龚庆、康露、杨怡。DB50/T 867.11-2019 1 安全生产技

4、术规范 第 11 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场所环境、生产设施设备、特种设备、公用辅助设施设备、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祭扫安全、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等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6

5、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1651-2008 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3801-2015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869-2017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5236-2008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668-2010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053-200

6、3 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 19054-2003 燃油式火化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287-2009 殡葬术语 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29510-201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部分作废) 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3

7、-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DB50/T 867.11-2019 2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0-2008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9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1-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6

8、5-200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AQ/T 9004-200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20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 9009-20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JGJ 124-1999 殡仪馆建设设计规范 JT/T 915-2014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 MZ/T 017-2011 殡葬服务

9、术语 MZ/T 100-2017 燃油式平板火化机及辅机运行规程 MZ/T 101-2017 火化机烟气净化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MZ/T 103-2017 殡仪场所消毒技术规范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建标 181-2017 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 182-2017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DB50/T 535-2013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DB50/T 536-2013 经营性公墓建设规范 DB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DB50/T 682-2016 殡仪服务站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236-2008

10、、GB/T 23287-2009和GB/T 33000-2016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殡葬服务机构 funeral and interment service organization 经行政许可,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结构,为服务的供方。 MZ/T 017-2011,定义 2.3 注: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 3.2 殡仪馆 funeral parlor,funeral home DB50/T 867.11-2019 3 提供遗体接运、火化、殡殓、守灵以及骨灰寄存等殡仪服务活动的综合性场所。 GB/T 23287-2009,定义 7.6 3.3

11、殡仪服务站 funeral service station 具有一项或多项殡仪(不含火化)服务功能的殡葬服务机构 注:改写GB/T 23287-2009,定义 7.8。 3.4 公墓 public cemetery 用于城乡居民骨灰安葬(安放)、遗体安葬的社会公用设施。 DB50/T 535-2013,定义 3.1 3.5 殡仪设施 funeral and interment equipment 提供遗体运送、保存、防腐、整容、整形、冷藏和悼念等服务的场所。 GB/T 23287-2009,定义 7.2 3.6 火化设施 creamation equipment 提供遗体火化服务的场所。 GB

12、/T 23287-2009,定义 7.3 3.7 墓地设施 graveyard equipment 用以集中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所。 GB/T 23287-2009,定义 7.4 3.8 骨灰安放设施 bone ash emplacing equipment 以楼、堂、塔、墙等建筑形式提供安放骨灰服务的场所。 GB/T 23287-2009,定义 7.5 4 基础管理 4.1 机构设置 4.1.1 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1.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a) 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

13、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 人员职责 DB50/T 867.11-2019 4 4.2.1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职责包括: a)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g)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h) 法律法

14、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2.2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履行职责应包括: a) 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操作规程; b)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c)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d)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 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2.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包括: a)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 组织或者

15、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e)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f)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g)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h) 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i) 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j)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3 安全生产目标 4.3.1 机构应制定以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率和职业

16、病发生率为指标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3.2 机构应根据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面临事故风险的程度,综合设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4 安全生产责任制 4.4.1 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4.4.2 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和大小应与各生产性质和岗位性质相适应。 4.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5.1 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安全规章制度要发放到岗位。 4.5.2 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 b) 安全生产责任制;

17、 DB50/T 867.11-2019 5 c) 安全生产投入; d)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e) 隐患排查治理; f) 建设项目 “三同时”管理; g) 安全培训教育; h)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i) 设施设备管理; j)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k) 危险物品管理; l) 安全作业规程和作业安全管理; m)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n) 相关方安全管理; o) 职业健康管理; p)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q) 安全风险管理 r) 应急管理; s) 事故管理; t) 安全生产报告。 4.5.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4.5.4

18、应保存近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记录至一定的有效期。 4.5.5 机构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4.5.6 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6 操作规程 4.6.1 机构应结合本单位设施设备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以生产工序、作业岗位或设施设备为单元编制齐全适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6.2 安全操作规程可与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整合,且应做到安全要求清晰、明确。 4.6.3 机构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组织制订相应

19、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4.6.4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适用范围;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严禁事项; f)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4.6.5 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并采取日常教育和考核等措施确保员工上岗作业前理解、掌握并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4.6.6 机构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7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20、训 DB50/T 867.11-2019 6 4.7.1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4.7.1.1 机构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 4.7.1.2 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4.7.1.3 机构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7.2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21、4.7.2.1 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7.2.2 机构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知识与能力。 4.7.2.3 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12 学时。 4.7.2.4 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4.7.3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

22、受复审。 4.7.4 一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4.7.4.1 机构应对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7.4.2 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7.4.3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4.7.4.4 机构的新入职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安全培训教育。机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24 学时。 4.7.4.5 从业人员在机构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

23、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7.4.6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机构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4.7.4.7 机构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4.7.4.8 需接受再培训的从业人员,其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4.7.5 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培训内容包括:外来人员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

24、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4.8 相关方管理 DB50/T 867.11-2019 7 4.8.1 机构应建立相关方管理制度。 4.8.2 机构应对相关方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业绩进行考核,建立合格相关方名录和档案。 4.8.3 机构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也可在合同或协议中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对相关方实施准入管理,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方。 4.8.4 机构应对相关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8.5 机构应对相关方安全业绩进行评估,及时更新合格的相关方名录。 4.9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4.9.1 机构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25、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9.2 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组织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及评查、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及评价。机构应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验收。 4.10 安全生产投入 4.10.1 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4.10.2 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从业人员工伤保险。 4.11 安全文化建设 机构宜按照AQ/T 90

26、04-2008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4.12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4.13 警示标志 4.13.1 机构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的选用、使用要求应符合 GB 2894-2008 中第 7 章、第 8 章、第 9 章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 GB 2893-2008 中第 4 章的要

27、求。 4.13.2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13495.1-2015 和 GB 15630-1995 的规定。 4.13.3 应急设备安全标志与设置应符合 GB 2894-2008 中第6章 的规定。对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通讯设备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4.13.4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符合 GBZ 158-2003 的要求。 4.13.5 安全玻璃门、玻璃墙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防撞安全提示标志。 4.13.6 安全警示标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如出现破损,识别不清,应定期更换。 4.14 安全风险管理 4.14.1 风险辨识 D

28、B50/T 867.11-2019 8 4.14.1.1 机构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其中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4.14.1.2 应根据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危险源引起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4.14.1.3 机构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4.14.2 风险评价 应根据规定的频次和时机, 对生产过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适用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 根据其是否可允许、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

29、程度等特征评定其风险级别。 4.14.3 风险控制措施 4.14.3.1 机构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4.14.3.2 在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a) 消除; b) 替代; c) 工程控制措施; d) 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e) 个体防护。 4.14.3.3 对措施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的评审。 4.14.3.4 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行原因分析,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4.15 隐患排查治理 4.15.1 隐患排查 4.15

30、.1.1 机构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4.15.1.2 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施设备的隐患排查清单(见附录 B)。 4.15.1.3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施设备和活动,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4.15.1.4 机构应按照“日、周、月”排查制度的要求,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隐患排查清单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隐患排查的具体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

31、报告隐患; b) 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每日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c) 部门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d) 机构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业务活动实际,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15.1.5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DB50/T 867.11-2019 9 4.15.1.6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机构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15

32、.2 隐患治理 4.15.2.1 机构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4.15.2.2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15.2.3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15.2.4 机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

33、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15.2.5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15.3 验收与评估 4.15.3.1 治理完成后,机构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4.15.3.2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有条件的机构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34、4.15.4 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4.15.4.1 机构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 4.15.4.2 机构应定期或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4.15.4.3 机构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16 应急管理 4.16.1 应急机构 4.16.1.1 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4.16.1

35、.2 参与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16.2 应急预案 DB50/T 867.11-2019 10 4.16.2.1 机构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根据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情况,结合危险源辨识分析情况,按照 GB/T 29639-2013 的要求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 4.16.2.2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b) 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c) 危险性分析情况; d)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e)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f) 有

36、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g)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h) 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16.2.3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机构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张贴在附近显著部位。 4.16.2.4 机构应急预案应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4.16.2.5 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4.16.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37、并归档: a)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b)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c) 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d)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e)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f)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g) 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16.3 应急保障 4.16.3.1 机构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机构,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4.16.3.2 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的需要,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

38、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16.4 应急演练 4.16.4.1 机构应按照 AQ/T 9007-2011 中第 7-8 章的规定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4.16.4.2 机构应按照AQ/T 9007-2011中第9-10章和AQ/T 9009-2015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 4.16.4.3 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

39、处置方案演练。 4.16.5 应急处置 4.16.5.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16.5.2 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4.16.5.3 先期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a) 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应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DB50/T 867.11-2019 11 b) 判断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关单

40、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c) 根据事故类型和响应级别,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 4.16.6 应急评估 4.16.6.1 机构应开展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完毕后的应急处置评估。 4.16.6.2 机构应当每 3 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4.17 事故管理 4.17.1 事故报告 4.17.1.1 机构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4.17.1.

41、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4.17.1.3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17.1.4 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4.17.2 事故调查和处理 4.17.2.1 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调查,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接受询问等。

42、4.17.2.2 发生事故后,机构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4.17.2.3 机构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17.2.4 相关承包商、供应商等在机构内部发生的事故应纳入本机构事故调查和处理。 4.17.2.5 机构应按照 GB/T 6441-1986、GB/T 15499-1995 的有关规定和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4.18 文档管理 4.18.1 机构应建立文件和记录档案管

43、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4.18.2 机构安全生产档案内容应包括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风险管理、重大危险源、项目“三同时”等方面。 4.18.3 安全记录文档应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下列内容: 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b)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及会议资料等; c) 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等; DB50/T 867.11-2019 12 d) 安全生

44、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e) 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f) 安全设施检测、校验报告、记录等; g) 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5 场所环境 5.1 场所通用要求 5.1.1 殡葬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均应符合 DB50/T 543-2014 中 9.2.3 的基本原则。 5.1.2 殡葬服务设施建筑防火设计和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 章、GB 50222-2017 的要求。 5.1.3 殡葬服务设施应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规定。 5.1.4 殡仪

45、馆建设应符合建标 181-2017 的要求。殡仪馆火化间的建筑结构等应符合 JGJ 124-1999 5.4 的规定。 5.1.5 殡仪服务站建设应符合 DB50/T 682-2016 的要求。 5.1.6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建标 182-2017、DB50/T 535-2013 的要求;经营性公墓建设应符合DB50/T 536-2013 的要求。 5.2 遗体处置场所 5.2.1 遗体接收间应保持空气流通。 5.2.2 应设置工作人员专用的卫生间、更衣室、淋浴室。 5.2.3 应配备必要的独立通风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消毒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 5.2.4 遗体接收间、遗体冷藏间、遗体消毒室、

46、遗体防腐室、遗体整容室、遗体解剖室等遗体处置用房内的空气质量和常用器具的菌类安全限制应符合 GB 19053-2003 3.2 的要求。 5.2.5 遗体处理区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应达到 GB 18466-2005 表 2 规定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的排放标准。 5.2.6 按照 MZ/T 103-2017 规定的 I 类、II 类、III 遗体进行分类存放,且标识明确。遗体分类见MZ/T 103-2017 附录 B。 5.2.7 应及时对遗体进行消毒处理,遗体消毒应符合 MZ/T 103-2017 第 7 章的要求。 5.2.8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

47、疽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应即时火化,不应入柜冷藏。 5.2.9 装载可能引起传染(除 5.2.8 列出传染病之外的)或高度腐烂的遗体时,遗体冷藏柜应分区放置。 5.2.10 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均应达到灭鼠、蚊、蝇、蟑螂标准的规定。 5.3 殡仪服务场所 5.3.1 遗体告别场所应留有应急通道,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8 m,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2 m,且通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5.3.2 悼念厅、告别厅、守灵厅等殡仪服务重点场所应保持空气流通。 5.3.3 业务接待室、悼念厅、守灵厅、告别厅及休息室等殡仪用房的菌类安全限值应符合 GB 19053-2

48、003 3.1 的要求。 DB50/T 867.11-2019 13 5.3.4 殡仪场所各功能区内的蚊、蝇、蟑螂等应及时杀灭。 5.4 遗体火化场所 5.4.1 作业场所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 5.4.2 应设置工作人员专用的卫生间、更衣室、淋浴室。 5.4.3 应配置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5.4.4 通风装置产生的新风应全部来自室外。通风装置应采取必要的消声措施。 5.4.5 应配备消毒设备,火化作业区域地面及工具设备应定期消毒。 5.4.6 建有燃气式火化设备的作业场所,在场所建筑物外应设置气源紧急切断阀。 5.5 骨灰寄存场所 5.5.1 应有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虫

49、等安全防护设施。 5.5.2 应整洁、干净、安全,卫生条件应符合 GB 19053-2003 3.1 的要求。 5.5.3 骨灰寄存格位应牢固。 5.6 骨灰(遗体)安葬场所 5.6.1 配套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栓和灭火器材,消防栓与消防车供水距离不应大于 400m。 5.6.2 安葬墓区范围内应根据火灾隐患大小合理设置消防灭火系统,并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5.6.3 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及应急避难功能分布图,其周边重要路口宜设置明显标识牌,标明疏散方向、路线、位置和应急设施。 5.6.4 建立自然灾害和地质监测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6 生产设施设备 6

50、.1 火化机 6.1.1 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节能环保的火化机设备。 6.1.2 火化机应配备必要的烟气净化设备。烟气净化设备应符合 MZ/T 101-2017 的要求。 6.1.3 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 GB 13801-2015 规定的等级标准。 6.1.4 火化机应配备空气循环流通等装置,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降噪、减震等防护措施。 6.1.5 火化机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调试检验。 6.1.6 火化机及辅助设备应定期保养,出现故障及时维修。 6.1.7 应建立火化机运行安全操作规程,火化作业前应检查电机、风机运转是否正常,火化作业中应定期查看仪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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