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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931-2021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技术规范(贵州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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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220.01 CCS C 8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9312021 代替 DB52/T 931-2021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技术规范 Assessing code of fire safety for high fire risk technology units 2021 - 05 - 17 发布 2021 - 09 - 01 实施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2/T 931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2 5 评估程序及方法 . 3 6 评估内容

2、. 5 7 评估规则 . 17 8 评估报告 . 20 附录 A(规范性) 消防安全评估指标体系. 21 附录 B(规范性) 检查评分规则. 23 附录 C(资料性)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格式. 86 参考文献 . 91 DB52/T 931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2/T 931-201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技术规范,与DB52/T 931-2014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总则(见第 4 章); b) 删除了消防安全等级(见 2014 版第 4

3、 章); c) 对评估流程和评估方法进行了修订(见第 5 章,2014 版的第 5 章); d) 增加了评估内容(见第 6 章); e) 增加了评估规则(见第 7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贵州鼎黔城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双豪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天炜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国斌、勾清泉、向瑜、朱坤、魏昆、杨明睿、邓捷、储兵、于利群、龚佑强、索黔生、余进,张树旗、李筠、卢倩、唐昶、张洋、刘彦嘉、宿睿智、

4、陈驰。 DB52/T 9312021 1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程序及方法、评估内容、评估规则和评估报告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对贵州省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其他单位、 建筑或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可以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

6、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877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DB52/T 9312021 2 3 术语和定义 GB 25201、GB 25506、GB 35181、GB 50016、GB 50116、GB 5014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高危单位 high fire risk units 本文件所称火灾高危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

7、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或政治影响的单位。具体判定标准见贵州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试行)(黔府办函2014)7号)。 3.2 消防安全评估 fire safety assessment 消防安全评估是运用适当的检查、测试、评估方法,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针对存在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综合度量形成结论并形成整改措施方案的过程。 3.3 评估检查项 evaluation check item 评估检查项由单项、单元构成。 3.4 单项 item 由若干个性质或功能相近的检查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消防安全责任

8、制、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装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5 单元 unit 由若干个属性相同的单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 4 总则 4.1 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全面、准确、高效、经济的原则,并对其作出的消防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4.2 如确有需要,可选用火灾模拟分析、安全疏散分析、结构抗火安全分析等方法进行定量消防安全评估。 4.3 应按本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全数评估。按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的设施,项目增加设置的,该项不参与评分表打分,但应列入现场检查范围,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4.4 由第三方合法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可作为

9、评估的依据。 DB52/T 9312021 3 4.5 评估对象因使用功能变更、建筑改建扩建、消防设施重大维修调整等原因,导致与评估时的状态发生较大变更时,应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 4.6 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和资格,并恪守执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准则,执业范围应与其从业资格和服务内容相符合。 5 评估程序及方法 5.1 评估程序 5.1.1 信息采集 在明确消防安全评估的目的和内容基础上, 收集各种与单位消防安全相关的资料, 包括: 单位概况、 消防图纸资料、消防设施相关资料、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相关检测报告等。 5.1.2 现场检查 根据相关消防规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0、的要求, 深入单位对各评估单元的各单项逐一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5.1.3 火灾风险识别 通过资料分析和现场检查,查找评估对象的火灾风险源,确定其存在的部位、形式以及发生作用的途径和变化规律及可能的后果。 5.1.4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 根据评估目的,在火灾风险源识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导致火灾隐患的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突出重点,选择主要因素,然后对各影响因素按照不同的层次进行分类,形成不同层次的评估指标因素集。 5.1.5 风险分析与计算 根据不同层次评估指标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按照不同的风险因素确定风险概率,根据风险因素对评估目标的影

11、响程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分析和计算,确定各风险因素的风险等级。 5.1.6 确定评估结论 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明确被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状态,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防安全意见。 5.1.7 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火灾风险分析与计算结果,综合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要求,提出消除或降低火灾风险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 5.2 评估方法 5.2.1 根据评估内容的特点采取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测试两者相结合的方法。现场检查测试包含以下三种形式: a) 人员询问、考核; b) 建筑实地核查; c) 设施、设备功能检测。 DB52/T 9312021 4 5.2.2 现场检查要求: a) 检查测试用仪器仪表

12、、量具等合格有效。 b) 逐项记录各消防设施的测试结果及仪表显示的数据,填写检查记录表。 c) 完成测试后将各消防设施恢复至正常伺服状态。 5.2.3 对“消防安全管理”单元中涉及人员知识、能力内容评估的,应采用抽查提问的方式,抽查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提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b) 抽查提问 1 2 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人; c) 抽查提问 1 2 名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d) 抽查提问 1 2 名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e) 抽查提问员工,员工总数在 100 人以上的,抽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 20 人;员工总数不足 10

13、0 人的,抽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 10 人;员工总数不足 10人的,全数检查。 5.2.4 采用建筑实地核查及设施、 设备功能检测方法进行评估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国家及行业规范未规定的,按如下现场抽查原则: a) 消防水泵的性能测试,全数检查。 b) 室外消火栓放水测试,抽查比例不低于 20%且不少于 2 个。 c) 室内消火栓放水及消火栓按钮测试,不少于 2 个防火分区,且包含最不利点测试。 d)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测试,地下层、标准层、顶层分别随机抽查不少于 1 处。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全数检查,现场设备数量按不低于 10%的比例抽查,

14、抽检总数应不少于 20 个,现场设备数量少于 20 个的全数检查。 f)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监控系统,主机全数检查,现场装置(设备)数量按不低于 10%的比例抽查,抽检总数应不少于 5 樘,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 g) 防排烟系统,风机全数检查,排烟口、送风口抽查比例不低于 10%,抽检总数应分别不少于 5个,排烟口、送风口少于 5 个的全数检查。 h) 灭火器检查,包含所有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的场所,每种场所检查不少于 2 个计算单元。 i) 气体灭火系统,主机全数检查,保护区数量按不低于 10%的比例抽查,且不少于 2 个保护区。 j) 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泵、 泡沫罐等主要设备全数检查,

15、任选一个防护区或储罐, 进行一次试验。 k)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查,系统控制装置全数检查,现场点位检查范围应包含避难间、避难层、避难走道等特殊区域,现场装置(设备)数量按检查比例点位不低于 10%,抽检总数应不少于 10 个,现场装置(设备)少于 10 个的全数检查。 l) 电梯、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检查实际数量的 40%,抽检总数分别不应少于 5 台,安装数量少于 5 台的全数检查。 m)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全数检查。 n) 消防水池(水箱)液位监测装置,全数检查。 5.2.5 检查项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

16、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该检查项判定为符合; 若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该检查项判定为符合。 DB52/T 9312021 5 6 评估内容 6.1 合法性核查 6.1.1 依法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筑物或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文件;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筑物或场所,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或经抽查合格的文件。 6.1.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件。 6.1.3 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功能、用途,应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用途一致。改建、扩建、变更用途和装修,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手续。

17、6.2 消防安全管理 6.2.1 消防安全责任制 6.2.1.1 核查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依法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 6.2.1.2 核查单位是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6.2.2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6.2.2.1 单位应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a)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b) 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c)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e)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f)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8、 g)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h)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i) 用火、用电、燃气(油)安全管理制度; j)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k) 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l)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m)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应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查); n) 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o)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p)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q)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r)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6.2.2.2 单位应对自动消防设施以及可能引发火灾的操作、行为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6.2.2.3 制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操作规程的内容

19、应正确、完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2.2.4 制度和操作规程应与本单位生产、使用、经营、储运和人员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应具有可操作性。 DB52/T 9312021 6 6.2.2.5 核查与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相对应的工作台账和记录,现场提问岗位人员,判定执行落实情况。 6.2.3 消防控制室管理 6.2.3.1 应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急程序,并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 6.2.3.2 消防控制室内应按规定保存了竣工图纸、应急预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各类检查、维保、检测、培训、演练记录等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6.2.3.3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

20、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安装有智慧消防系统并经消防主管部门认定的,每班不少于 1 人)。 6.2.3.4 值班人员应熟悉值班制度、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处置程序等。 6.2.3.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2.3.6 值班及其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各类检查记录、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记录、设备维修检测记录等应齐全并存档备查。 6.2.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6.2.4.1 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6.2

21、.4.2 消防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规定(如厨房的灶台、油烟罩和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实行标准化管理。 6.2.4.3 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6.2.4.4 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6.2.4.5 重点部位员工应经消防专业培训。 6.2.4.6 重点部位应建立和完善消防档案。 6.2.5 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 6.2.5.1 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管理的范围和职责。 6.2.5.2 应委托合法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

22、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6.2.5.3 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检测及使用登记应有相应的记录。 6.2.6 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6.2.6.1 核查防火检查、防火巡查责任部门(人)职责落实情况,巡查、检查的内容及频次。 6.2.6.2 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6.2.7 火灾隐患整改 6.2.7.1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明确火灾隐患的认定、处理、报告和整改落实、追踪流程。 6.2.7.2 应确定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并明确整改责任。 6.2.7.3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 6.2.7.4 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

23、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6.2.7.5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DB52/T 9312021 7 6.2.8 火灾危险源管理 6.2.8.1 用火、用电、燃气(油)安全管理: a) 核查燃气、燃油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工作情况; b) 应制定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施工人员资质管理、作业环境审查、事故应急处置等相关程序,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c) 应每年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6.2.8.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及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管理: a) 应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机构, 明确责任人, 制定相应的

2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b) 生产、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有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针对不同危险品的理化性能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c)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储存在专用库房、场地内,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 生产、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临时存放的危险品储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管理规定的要求; d)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可燃气体、蒸气探测装置、事故排风及与其匹配的防爆电气、防静电装置,防雷设施应定期检测; e) 易燃易爆化学品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实行分类、分隔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存放及出入库、退回登

25、记等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f) 核查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g) 核查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h) 核查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i) 核查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j) 核查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k) 核查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l) 核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m) 核查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6.2.8.3 单位内部施工现场管理 a) 核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及防火间距; b) 施工动

26、火作业安全管理; c) 施工用易燃易爆品的存储及使用管理; d)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源的保障情况。 6.2.9 消防标识化管理 6.2.9.1 应在建筑显著位置设置总平面布局图标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公示牌等内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各楼层主要出入口和宾馆客房、 公众娱乐场所包厢的房间门后或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楼层疏散指示图标识,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内容。在酒吧、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主入口处应设置人数核定标识。 6.2.9.2 核实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等单位在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 6.2.9.3 核实在消防车通道、防火

27、间距、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 6.2.9.4 核实消防标识的样式、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符合 GB 13495、GB 15630 的要求。 DB52/T 9312021 8 6.2.10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6.2.10.1 核查单位应建立了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制度, 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了责任部门 (或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和方式、频次及考核办法。 6.2.10.2 核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6.2.10.3

28、核查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接受过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6.2.10.4 核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每年至少进行了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6.2.10.5 核查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位置设置了消防安全提示, 向在场人员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 疏散出口和路线、 灭火和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 并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和消防公益广告视频。 6.2.10.6 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6.2.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6.2.11.1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范围、明确重点保护对象或

29、部位,并分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2.11.2 核查预案的编制、修订、持续改进情况应建立档案并存档备查。 6.2.11.3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频次进行了预案演练,并进行了总结、评估,并结合演练总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修改完善预案。 6.2.11.4 应急预案演练应建立相关档案(包括预案编制、预案内容、演练规划、演练准备、演练实施、演练评估、演练总结、成果运用等相关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并存档备查。 6.2.12 消防档案 6.2.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 6.2.12.2 消防档案应完整, 包括了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消防产

30、品和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消防有关工作记录等。 6.2.12.3 消防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统一装订、分类存放、检索利用及销毁。 6.2.13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6.2.13.1 应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并明确了考评目标、频次、内容、奖惩方式等。 6.2.13.2 考评和奖惩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6.2.14 火灾应急处理能力及条件 6.2.14.1 核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制定管理制度。 6.2.14.2 单位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6.2.14.3 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消防业务用房

31、、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本地区的建设标准要求。 6.2.14.4 志愿消防队的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 30%。 6.2.14.5 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的队员应定期培训,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6.2.14.6 周边消防站及外部救援力量情况应满足救援需求。 6.2.15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6.2.15.1 单位积极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DB52/T 9312021 9 6.2.15.2 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6.2.15.3 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2.15.4 单

32、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6.3 建筑防火 6.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6.3.1.1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确定建筑物的分类。 6.3.1.2 根据建筑的分类,核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1.3 核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1.4 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检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2 总平面布局 6.3.2.1 火灾危险性大的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钢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加油加气站等工程选

33、址应符合规范要求。 6.3.2.2 根据建筑类别核查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6.3.3 平面布置 6.3.3.1 根据建筑类别核查工业、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场所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3.3.2 建筑允许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的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 6.3.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3.4 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6.3.4.1 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和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规范要求。 6.3.4.2 建筑的外墙及屋面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6.3.4.3 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规

34、范要求。 6.3.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6.3.5.1 装修范围、平面布置、使用功能与原设计应一致,应符合规范要求。 6.3.5.2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6.3.5.3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6.3.5.4 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6.3.6 防火、防烟分隔 6.3.6.1 核对防火分区位置、形式及完整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6.2 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建筑功能分区之间、设备用房、建筑中庭、竖向井道、天桥、连廊等位置处设置的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

35、和燃烧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6.3.6.3 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DB52/T 9312021 10 6.3.6.4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隔间、防火玻璃、防火阀等分隔部件的选型、外观、安装质量和系统功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3.6.5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6.3.7 建筑防爆 6.3.7.1 爆炸危险场所(部位)设置形式、建筑结构、设置位置、分隔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6.3.7.2 泄压设施的设置,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应符合规范要求。 6.3.7.3 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

36、应符合规范要求。 6.3.7.4 防静电、防可燃气体粉尘积聚、防可燃液体流散等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6.3.8 电气防火 6.3.8.1 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敷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6.3.8.2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应符合规范要求, 灯具的发热部件应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 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3.8.3 电气设备、装置、开关应按规定负荷选型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6.3.8.4 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应按规范要求设置

3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3.8.5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装置、设备和电器产品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检测。 6.3.8.6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3.9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 6.3.9.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设置位置,系统管道穿过防火分区、隔墙、楼层、变形缝等处的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要求。 6.3.9.2 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通风系统风机、除尘器、过滤器、导除静电等设备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防爆要求。 6.3.9.3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管道材料的耐火性能及其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绝热材料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6.3.9.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选择、 设置位置和设置要求、 电动防火

38、阀动作性能应符合 GB 51251 的要求。 6.3.9.5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设置和防爆措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3.10 安全疏散及避难 6.3.10.1 建筑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6.3.10.2 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3.10.3 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6.3.10.4 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3.11 灭火救援设施 6.3.11.1 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规模等参数,核查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3.

39、11.2 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核查建筑物消防车操作场地、首层灭火救援的入口、各楼层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DB52/T 9312021 11 6.3.11.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与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相适应,并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6.3.11.4 核查屋项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3.12 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工艺安全设施 6.3.12.1 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6.3.12.2 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

40、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6.3.12.3 一级或者二级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6.3.12.4 易燃气体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6.4 消防设施 6.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116的要求: a) 系统形式; b) 布线; c) 火灾探测器; d)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e) 火灾报警控制器; f) 火灾显示盘; g)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h)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i)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j) 消防联动控制器; k) 消防控制室设置; l) 系统功能。 6.4.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41、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974 、GB 50116的要求: a) 消防水源; b) 消防水泵房设置; c) 消防水泵; d) 消防水箱; e) 稳压泵; f) 气压水罐; g) 消防水泵接合器; h) 消防水泵控制装置; i) 分区供水; j) 室外消火栓; k) 室内消火栓; l) 干式消火栓系统快速启闭装置; m) 管网; DB52/T 9312021 12 n) 综合给水性能; o) 软管卷盘、轻便水龙; p) 轻便水龙; q) 系统功能。 6.4.3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974、GB 50338 、GB25204、GB 50116的要求:

42、a) 消防水炮设置; b) 自动消防炮控制装置; c) 管网; d) 系统功能。 6.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974、GB 50084 、GB 50116的要求: a) 消防水源; b) 消防水泵; c) 消防水箱; d) 稳压泵; e) 气压水罐; f) 消防水泵接合器; g) 消防水泵控制装置; h) 分区供水; i) 报警阀组; j) 管网; k) 喷头; l) 水流指示器; m) 末端试水装置; n) 充气装置; o) 电磁阀; p) 系统功能。 6.4.5 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974、GB 50084 、G

43、B 50219、GB 50116的要求: a) 消防水源; b) 消防水泵; c) 消防水箱; d) 稳压泵; e) 气压水罐; f) 消防水泵接合器; g) 消防水泵控制装置; h) 分区供水; i) 报警阀组; j) 管网; DB52/T 9312021 13 k) 喷头; l) 电磁阀; m) 系统功能。 6.4.6 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974、GB 50084 、GB 50898、GB 50116的要求: a) 消防水源; b) 消防水泵; c) 消防水箱; d) 稳压泵; e) 气压水罐; f) 消防水泵接合器; g) 消防水泵控制装置; h) 分

44、区供水; i) 报警阀组; j) 管网; k) 喷头; l) 分区控制阀; m) 系统功能。 6.4.7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370、 GB 50193、GB 50116的要求: a) 防护区设置; b) 储存装置间设置; c) 灭火剂储存装置; d) 阀驱动装置; e) 选择阀; f) 灭火剂输送管道; g) 喷头; h) 预制灭火系统; i) 气体灭火控制器; j) 系统功能。 6.4.8 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151、GB 50116的要求: a) 消防水源; b) 消防水泵; c) 消防水箱; d) 稳压泵; e) 气压

45、水罐; f) 消防水泵接合器; g) 消防水泵控制装置;泡沫泵站设置; h) 分区供水; DB52/T 9312021 14 i) 泡沫液储罐; j) 泡沫比例混合器; k) 泡沫产生装置; l) 报警阀组; m) 泡沫消火栓、泡沫消防炮; n) 喷头; o) 管网; p) 泡沫喷雾装置; q) 灭火控制器; r) 泡沫泵站设置; s) 系统功能。 6.4.9 干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347、GB 50116的要求: a) 防护区设置; b) 储存装置间设置; c) 灭火剂储存装置; d) 阀驱动装置; e) 选择阀; f) 灭火剂输送管道; g) 喷头; h)

46、预制灭火系统; i) 灭火控制器; j) 系统功能。 6.4.10 防排烟系统 6.4.10.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1251、GB 50116 的要求: a) 送风机; b) 风机房设置; c) 风管; d) 加压送风口; e) 电动、自然排烟窗(口); f) 风机控制装置; g) 防烟性能; h) 系统功能。 6.4.10.2 排烟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1251、GB 50116 的要求: a) 排烟风机; b) 风机房设置; c) 风管; d) 排烟阀、排烟口; e) 电动、自然排烟窗(口); f) 排烟防火阀; g) 挡烟垂壁; DB52/T 931202

47、1 15 h) 补风系统; i) 风机控制装置; j) 排烟性能; k) 系统功能。 6.4.11 火灾警报和火灾事故广播系统 火灾警报和火灾事故广播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116、GB 16806的要求: a) 系统设置; b) 应急广播设备; c) 广播扬声器; d) 火灾警报装置; e) 系统功能。 6.4.1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1309、GB 50116的要求: a) 设置要求; b) 系统控制类别; c) 应急灯具; d) 疏散标志灯具; e) 应急照明控制器; f) 集中电源; g) 应急照明配电箱; h) 布线; i)

48、备用照明; j) 应急照明性能; k) 系统功能。 6.4.13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116、GB 16806的要求: a) 电话网络; b) 消防电话总机; c) 消防电话分机; d) 消防电话插孔; e) 外线电话; f) 消防通话功能。 6.4.14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系统 6.4.14.1 防火卷帘系统 防火卷帘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116、GB 50877的要求: a) 产品类型; b) 安装要求; c) 防火卷帘用控制箱; DB52/T 9312021 16 d) 系统运行性能; e) e) 系统功能。 6.4.14.2 防火门

49、系统 防火门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116、GB 50877的要求: a) 产品类型; b) 安装要求; c) 防火门监控器; d) 释放器; e) 门磁开关; f) 系统功能。 6.4.14.3 防火窗系统 防火窗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116、GB 50877的要求: a) 产品类型; b) 安装要求; c) 系统功能。 6.4.15 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116、GB 50016 的要求: a) 消防电梯的设置; b) 安装要求; c) 消防电梯的性能要求; d) 系统功能; e) 轿厢内部装修、电梯井和机房的防火分隔。 6.4.16 消防供配电系统 消

50、防供配电系统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016、 GB 16806 的要求: a) 消防电源; b) 供电线路; c) 配电设施; d) 负荷等级; e) 自备发电机组; f) 消防电源监控设备。 6.4.17 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的以下内容应符合 GB 50140的要求: a) 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 b) 灭火剂的相容性; c)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d) 灭火器箱、灭火器的设置与摆放; e) 灭火器的有效期和压力状态。 DB52/T 9312021 17 6.4.18 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的以下内容应符合GB 50016、 GB 51309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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