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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805-2014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江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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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C80 13.220.2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T8052014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chool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ias 2014 - 11 - 11 发布 2015 - 05 - 01 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6/ T805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14 消防安全职责 . 1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 36 场所设置要求 . 5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 78 防火巡查和检查 . 109 火灾隐患整改 . 1110

2、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 12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 1312 火灾事故处理 . 1413 消防档案 . 14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设置要求及图例. 16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细则. 21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消防水泵房标准化管理细则. 23附录 D(资料性附录)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25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查、测试要求. 27 DB36/ T805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教育厅学校安

3、全稳定工作处、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纯栋、黄哲、王荣辉、张晨杰、曾勇、王寓哲、伍斌斌、陈时沅、张开。 DB36/ T8052014 1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学校,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

4、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9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DB36/ 433 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学校 主要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

5、知识培训。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DB36/ T8052014 2 4.1.2 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设置消防组织机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 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向当地公安

6、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4.1.4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其对所辖学校的监督管理责任, 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4.1.5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4.1.6 学校每学期对本校消防安全形势进行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

7、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g)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

8、学校应当确定一名分管校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 d)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组织,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火灾扑救预案演练; f)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 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g)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

9、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学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4.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DB36/ T8052014 3 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g

10、) 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a) 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督促定期保养; b)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 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 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

11、记录。 4.6 志愿消防队员 学校应成立志愿消防队,队员由教职员工或成年的学生组成,并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队中的职责分工; b)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 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d) 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4.7 教职员工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 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2、 c) 熟悉自身教学、生产、生活等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注意检查本岗位的设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自已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 d) 熟悉本工作场所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位置。发生火灾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导学生疏散,视情扑救火灾;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火灾扑救; e) 指导、督促学生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一般规定 学校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 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5.2 消防安全制度 DB36/ T8052014 4 5.2

13、.1 消防组织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等内容。 5.2.2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5.2.3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5.2.4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事故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上岗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5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应包括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日常检查、

14、维护、保养、情况记录等内容。 5.2.6 危险源管理制度 应包括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动火、用油、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等内容。 5.2.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内容。 5.2.8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频次、对象、培训内容、考核等内容。 5.2.9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 5.2.10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3

15、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学校应当建立的操作规程包括: a)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 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e) 电、气焊操作规程; f)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DB36/ T8052014 5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学校内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内外部装修必须符合 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 50140、GB 50222、GB 25201、GB 25506、GA 654 和管理规定。 6.1.2 中小学的

16、学生教育用房应严格按 GB 50099 执行。 6.1.3 高等学校内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符合 DB 36/ 433 的规定。 6.2 安全布局 6.2.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6.2.2 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超过三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超过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6.2.3 当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b)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7、c)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d)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e)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3 安全疏散 6.3.1 学校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托儿所、 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除外) : a)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b) 最多层数为三层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学校建筑,当每层最大面积不超过 200 ,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18、 人时。 6.3.2 建筑面积大于 50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休息室、学习室、活动室等主要功能用房应不少于两个疏散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6.3.3 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 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 1 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6.3.4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

19、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4 消火栓 6.4.1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 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 5m。 6.4.2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b) 体积大于 5000m3的图书馆建筑; c) 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d)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学生公寓建筑; DB36/ T8052014 6 e) 校内高层公共建筑。 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

20、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b) 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c)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d) 大、中型幼儿园; e)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f)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

21、房间; b) 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c) 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 d)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 e)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f)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6.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7.1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b)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c)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

22、场所; d)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6.7.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 b)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 c)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 6.7.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6.7.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6.7.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

23、,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b)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6.7.6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DB36/ T8052014 7 6.7.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还应符合 GB 13495 和 G

24、B 17945 的规定。 6.8 灭火器 6.8.1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扑救 A 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b) 扑救 B 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磷酸铵盐或碳酸盐类,下同)、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 扑救 C 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 扑救 A、B、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灭火器; f) 扑救 D 类(金属)火灾的

25、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商解决。 6.8.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6.8.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0.15m。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建设工程管理 7.1.1 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外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备案。不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及备案范围内,且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1.2 学校各

26、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部门参加。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设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7.2 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7.2.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按附录 A 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警示标识等建筑消防设施标识。 7.2.1.1 学校主要出入口、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分别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消防车道标识、防火间距标识等消防安全布局标识。 7.2.1.2 学校建筑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设置认知标识、操作使用标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

27、检测合格标识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 7.2.1.3 学校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路线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警示标识。 7.2.2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规范统一,材质应经久耐用,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的维护管理。 7.3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在学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及展览, 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并经学校保卫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DB36/ T805

28、2014 8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必须经许可同意后方可举办。 7.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学校应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体育场馆、礼堂、教学楼、食堂(厨房)、锅炉房、水泵房、发电机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制定有针对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7.5 电气防火管理 7.5.1 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改造、增加、安装、维修等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7.

29、5.2 未经校内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及大功率电器; 7.5.3 学校放假等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7.6 用火管理 7.6.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7.6.2 动火作业时,应清除作业区周围及焊渣、熔珠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准备好灭火器材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7.6.3 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 7.6.4 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场所禁止使用蜡烛、

30、蚊香、火炉等照明取暖。 7.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7.7.1 严格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7.7.2 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7.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7.7.4 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 7.7.5 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7.7.6 学校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7.8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8.1 建筑内的安全疏散设施要设置消防标识,坚

31、持定期巡查检查和使用功能测试,确保齐全、完好有效。 7.8.2 保持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使用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7.8.3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7.8.4 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9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DB36/ T8052014 9 7.9.1 一般规定 7.9.1.1 学校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

32、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 7.9.1.2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 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确定维护保养内容。 7.9.1.3 维护保养,应当保留记录。每年至少应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出具全面检查测试报告,并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7.9.1.4 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并进行记录。单位应采取措

33、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7.9.1.5 建筑消防设施应按照附录 E 的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测试,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 7.9.2 消防控制室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按照附录B的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三项制度及资料,存放单位基本情况资料和动态管理标准化档案资料,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 7.9.3 消防水泵房管理 消防水泵房应按照附录C要求悬挂水泵房标准化管理制度,水泵房管理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和制度要求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应急处置工作。 7.9.4 灭火器材管理 7.9.4.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

34、、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9.4.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阳光曝晒、强辐射热、潮湿等环境影响。 7.9.4.3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9.5 消火栓系统管理 消火栓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9.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35、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DB36/ T8052014 10 7.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9.8 防排烟系统管理 防排烟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自然排烟外窗不应被遮挡; b) 布局调整时,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且满足规范要求; c)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其手动开启装置应醒目,并设置标识,方便使用。 7.9.9 防火卷帘管

36、理 防火卷帘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电动防火卷帘两侧的升、降按钮不宜上锁; b) 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识; c) 防火卷帘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d) 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防火卷帘封闭性能; e) 防火卷帘投影下方两侧应设置黄色警戒线或“防火卷帘下方不得占用”的提示语。 7.9.10 常闭式防火门管理 常闭式防火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常闭式防火门应设置随手关门的提示语; b) 因日常管理需要设置推闩或门禁系统的防火门应设开启提示,门禁电磁应定期测试开启功能。 8 防火巡查和检查 8.1 一般规定 8.1.1 学校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

37、行巡查和检查,做好记录,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内容和样式详见附录 D)。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将巡查检查情况按时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8.1.2 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 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8.2 防火巡查 8.2.1 巡查频次 学校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DB36/ T8052014 11 8.2.2 巡查内

38、容 巡查应以教室、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8.3 防火检查 8.3.1 检查频次 学校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开学及放假前必须及时组织。 8.3.2 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9、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f) 教职员工特别是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情况; k)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9 火灾隐患整改 9.1 一般规定 学校对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详见附录D

40、),并及时予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复查。 9.2 整改要求 9.2.1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 b) 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DB36/ T8052014 12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41、; g)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 其他可以应当立即改正的行为。 9.2.2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 a)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b) 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c)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d)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 e) 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f)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

42、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g) 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h)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i) 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的; j)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9.2.3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 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10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10.1 学生的宣传教育培训 10.1.1 学校应当至少确定

43、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 或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 适时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集中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b) 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c) 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d) 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e)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10.1.2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10.1.3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

44、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10.1.4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10.1.5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自护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DB36/ T8052014 13 10.2 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 10.2.1 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培训活动。 10.2.2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

45、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及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0.2.3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10.3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下列人员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人员; d) 特殊工种人员; e) 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1.1 一般规定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

46、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火灾发生时, 现场教职员工应当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疏散, 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11.2 预案内容 11.2.1 学校应成立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a) 指挥员: 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学校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b)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他必要的组织。 11.2.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发现火警信息,

47、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学校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报警应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11.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要点: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疏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无自我逃生能力的人员疏散; 11.2.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要点:现场指挥员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

48、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DB36/ T8052014 14 11.2.5 通讯联络程序要点: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11.2.6 安全防护救护程序要点: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11.2.7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49、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调查。 11.3 演练 11.3.1 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 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参与。其他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学年组织一次演练。 11.3.2 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1.3.3 演练结束,应做好记录,总结经验,根据实际修订预案内容。 12 火灾事故处理 12.1 学校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处理火灾事故,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2.2 火灾发生后,学校应当对火灾事故因素

50、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火灾肇事者本人和全校师生。 13 消防档案 13.1 一般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动报告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消防工作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遗漏,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其他学校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3.2 档案内容 13.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学校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等法律文书; c)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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