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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917-201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规范(重庆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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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03.040A 16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917201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规范2019 - 05- 08 发布2019 - 09- 01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9172019I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3.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13.1.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 13.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仲裁庭). 13.1.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仲裁员). 13.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仲裁场所). 23.2.1 立案接待服务用房.23.2.2 争议案件审理用房.23.2.3 仲裁

2、业务管理用房.34仲裁场所.34.1总体要求.34.1.1整体风格.34.1.2区域布局.44.1.3功能空间.44.1.4基本设施设备.64.1.5标志标识标牌.64.1.6文化展示.64.2立案服务接待区.64.2.1设计要求.74.2.2设施设备要求.74.3争议案件审理用房.74.3.1审理庭.74.3.2调解室.94.3.3证据交换室.104.3.4阅卷(翻译)室.104.3.5律师室.114.3.6当事人等候室、证人室、鉴定人室、勘验人室.114.3.7案件合议室、仲裁委评议室(合议评议室).114.3.8更衣室.114.4仲裁业务管理用房.124.4.1档案室.124.4.2信息

3、管理用房.12DB50/T 9172019II4.4.3法律文书文印室、仲裁业务资料室. 124.4.4设备管理用房.124.4.5安保人员值班室.134.5仲裁人员办公用房.135信息化.13附录 A(资料性附录)标志标识标牌.14附录 B(资料性附录)审理庭平面布局图. 23附录 C(资料性附录)调解室平面布局图. 26附录 D(资料性附录)审理庭桌椅样式式例. 29DB50/T 9172019I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本标准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重庆市质量和标准

4、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云鹏、杨洋、李秀文、卢柳、李洁、王莉DB50/T 9172019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的总体要求、设施设备、标识标牌及信息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1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

5、范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定机构。3.1.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及争议调解仲裁等业务工作。3.1.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仲裁庭)是指仲裁委员会为处理具体争议案件成立的组织,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3.1.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DB50/T 917201923.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仲裁场所)由仲裁院专门管理使用的,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场所

6、。3.2.1立案接待服务用房是指通过划分安全检查、查询问询、收件登记、文书送达、群众休息等候以及当事人协商、法律援助、仲裁自助服务等仲裁服务功能区,实现调解仲裁立案接待服务的用房。3.2.2争议案件审理用房是指保障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程序有序进行,满足案件处理各项活动需要的用房。3.2.2.1审理庭是指仲裁院用于争议案件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场所。3.2.2.2调解室是指仲裁院用于争议案件案前调解、庭前调解、审理调解以及当事人庭外和解等的场所。3.2.2.3证据交换室是指用于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之间交换证据、确认证据、确认庭审要素的房间。3.2.2.4阅卷(翻译)室

7、是指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仲裁参与人查阅案卷以及翻译人员临时工作的用房。3.2.2.5律师室是指律师在仲裁院参加仲裁活动临时工作的用房。3.2.2.6当事人等候室DB50/T 91720193是指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庭审前及休庭期间休息等候的用房。3.2.2.7证人室是指案件证人在仲裁活动中等候出庭的用房。3.2.2.8鉴定人室是指鉴定人在仲裁活动中临时工作、等候出庭的用房。3.2.2.9勘验人室是指勘验人在仲裁活动中临时工作、等候出庭的用房。3.2.2.10案件合议室是指审理案件的仲裁庭(合议庭)成员合议案件的用房。3.2.2.11仲裁委评议室是指仲裁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听取仲裁

8、庭报告,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的用房。3.2.3仲裁业务管理用房是指满足调解仲裁业务工作管理及保障仲裁场所安全等管理需要,实现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文印、计算机信息、理论业务资料、设施设备存放(供电、供水、供暖、消防等)、安保人员值班、公务用车等事项安全有序管理的用房。3.2.3.1档案室是指仲裁院用于争议案件案卷档案整理装订、归类保存、管理利用、查阅复制等的场所。4仲裁场所4.1总体要求4.1.1整体风格DB50/T 91720194仲裁场所应体现端庄稳重、仲裁文明;人文关怀、促进和谐;简洁实用、功能齐备;安全便民、统一协调的特点。4.1.2区域布局4.1.2.1仲裁场所应根据仲裁功能合理划分立案接待

9、服务区、争议案件审理区、仲裁业务管理区、仲裁人员办公区等功能区域。4.1.2.2应实现对公众提供服务的立案接待服务区、争议案件审理区与仲裁业务管理区、仲裁人员办公相对分离。4.1.2.3争议案件审理区应实现开庭审理案件的用房与合议室、评议室、工作人员更衣室相对分离。4.1.2.4宜设置门禁、安全门闸等实现各功能区域之间有效连通。4.1.2.5争议案件审理区域宜分别设置仲裁人员专用通道和公共通道。a)专用通道用于工作人员通行,通道净宽宜为 1.5m1.8m;b)公共通道用于案件当事人通行和临时等候,通道净宽应不少于 4m。4.1.3功能空间4.1.3.1仲裁院应合理设置立案接待服务用房、争议案件

10、审理用房、仲裁业务管理用房、仲裁人员办公用房。各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总量应满足案件处理以及调解仲裁工作需要,并符合表 1 的基本要求。表 1仲裁场所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基本指标表项目类别a500件500a1200件a1200件立案接待服务用房50 80 100 争议案件审理用房200 400 650 仲裁业务管理用房80 100 120 含通道后建筑面积合计350 600 950 注1:a指5年内年均案件处理量;注2:本表不包括仲裁人员办公用房面积。4.1.3.2仲裁场所应合理配置各功能用房。功能用房配置数量、大小应满足争议案件处理需要。其中,立案接待服务用房、争议案件审理用房、仲裁业务管理用房配置

11、应符合表 2 的基本要求。DB50/T 91720195表 2立案接待服务用房、争议案件审理用房、仲裁业务管理用房基本配置表项目类别a500件500a1200件a1200件立案接待服务用房服务接待大厅1间,设查询问询、收件登记、文书送达、法律援助等窗口法律援助室可单设,也可并设1间当事人协商室争议案件审理用房审理庭1 间以上3 间以上5 间以上调解室1 间以上2 间以上3 间以上证据交换室可单设,也可与阅卷(翻译)室、证人室、鉴定人室、勘验人室等并设 1 间1 间1 间以上阅卷(翻译)室可综合设置仲裁参加人等候室 1 间1 间1 间以上律师室可单设,也可并设 1间1 间以上当事人等候室、证人室

12、、鉴定人室、勘验人室1 间以上案件合议室可单设,也可并设合议评议室1间仲裁委评议室更衣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仲裁业务管理用房档案用房单设1间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的橱柜。注:a指5年内年均案件处理量DB50/T 917201964.1.4基本设施设备4.1.4.1应在仲裁院大门或立案接待服务大厅大门内一侧设置安全检查门、射线探测检查设备,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4.1.4.2应配备电子显示屏幕、信息查询机、公共视频广播等信息化设施设备。4.1.4.3应在仲裁场所的立案接待服务区、争议案件审理区和仲裁业务管理区等区域设置安全监控系统。4.1.4.4

13、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4.1.4.5应配备自助服务一体机,宜配置自助储物柜等用于服务对象自助处理事务的需要。4.1.4.6应配备便民服务资料工具。4.1.5标志标识标牌4.1.5.1应在距仲裁院最近的干道路口设置路口指示牌。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从道路指示标牌安放的有关规定,保证指示牌醒目便于远距离识别,并避开树木、交通标志、广告牌以及其他指示标牌等。4.1.5.2仲裁院大门正面应悬挂仲裁徽章,大门侧面应悬挂“重庆市 XX 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 XX 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字样的单位名称标牌。4.1.5.3应在

14、仲裁院入口处设置平面引导标识。4.1.5.4应在各房间门设置门牌,位置高度合适,明显醒目。门牌设置应参考以下方式:张贴于门框上方,位置为左右居中,距上门框距离 5cm10cm;张贴于门框左侧或右侧的墙面上,距较近一侧门框的距离 5cm10cm,地面垂直距离应为门高上三分之一处。4.1.5.5各办公桌、席位应摆放对应工作座牌和席位牌。4.1.5.6仲裁院场所区域应按照 GB/T 2893.1、GB 2894 和 GB/T 10001.1 等设置标志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引导性标志标识;告知性标志标识;警示性标志标识;文化宣传标志标识。4.1.5.7应统一设置标志标识标牌,字迹应清晰可见,同类型标志

15、标识标牌应统一字体、颜色、材质、规格等。具体样式可参见附录 A。4.1.6文化展示4.1.6.1应充分结合仲裁场所功能空间,采用平面、立体以及多媒体等形式,醒目设置展示党建文化、廉政文化以及调解仲裁历史文化、仲裁职业文化、便民服务文化、法律制度和思想文化、调解文化、庭审文化等内容的平台载体,宣传和弘扬具有行业特色的仲裁文化。4.1.6.2党建文化、廉政文化墙、展板等的设计,应以红色为主色,文字标题字体选用大标宋,正文主要内容字体选用黑体,应规范使用党徽、党旗、五角星等元素。4.1.6.3调解仲裁文化墙或者文化展板等设计,应以蓝色为主色,文字标题字体选用大标宋,正文主要内容字体选用黑体,应规范使

16、用仲裁徽章、调解徽章、天平、法棰、齿轮、麦穗、橄榄枝、三条平行蓝色线条(间 2 条白色线条)等元素。4.2立案服务接待区DB50/T 917201974.2.1设计要求4.2.1.1应实现功能有效分区,有序分流人群。4.2.1.2大厅应设置于仲裁院入口范围处,方便群众出入。4.2.1.3宜采用“柜台式”等开放式窗口。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窗口:查询问询;收件登记;文书送达。4.2.1.4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仲裁院形象墙,设置开放式窗口的,形象墙应设于开放式窗口后面的正墙面。4.2.1.5窗口应配备符合满足服务需求的柜台和座椅。柜台台面高度宜为 75cm80cm、宽度宜为60cm80cm,色系应为浅色。

17、柜台外沿应凸出于基脚,方便群众坐姿。4.2.1.6窗口应显示工作内容名称。宜根据具体场地,可采用吊牌、挂牌、座牌。吊牌、挂牌,宜采用电子显示屏方式。具体样式请参见附录 A。4.2.1.7根据实际功能需要,可在立案服务接待区专门设置法律援助窗口或者法律援助用房、当事人协商用房。4.2.2设施设备要求4.2.2.1应分别配备连接互联网与业务专网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4.2.2.2应提供纸笔、各种相关业务样表以及其他便民设施、资料等。4.2.2.3应在醒目位置公开仲裁院楼层图、布局图、调解仲裁办案流程、受理范围、管辖范围、仲裁须知、人员信息、行为规范、监督方式等相关服务信息。4.2.2.4

18、应配备取号叫号以及语音提示设备、自助服务设施设备(自助储物柜,自助服务一体机)、公民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录音录像监控等设备。4.2.2.5应放置窗口人员工作座牌,宜采用电子显示屏方式,具体样式请参见附录 A。工作座牌显示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照;工作人员姓名、编号,中共党员应载明党员身份。4.3争议案件审理用房4.3.1审理庭4.3.1.1设计要求4.3.1.1.1应充分结合劳动人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体现庄重、平等、合作的氛围。4.3.1.1.2按照 5 年内年均案件处理总量每 200 件应至少配置 1 间审理庭。4.3.1.1.3审理庭根据使用面积大小,可分为大型、标准、小型

19、审理庭。审理庭设计规格应符合表 3的要求。4.3.1.1.4仅配置 1 个审理庭的,应优先配置标准审理庭。配置 2 个以上审理庭的,应充分考虑旁听席座位需求,在配置标准审理庭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大型、标准、小型审理庭。4.3.1.1.5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选择相应类型,设计规格应符合表 3 的相应要求。DB50/T 91720198表 3审理庭设计规格要求类型使用面积()场所尺寸旁听席座位(个)净长度(m)净宽度(m)净高度(m)大型审理庭120186.5640标准审理庭80126320小型审理庭30652.854.3.1.2审理庭布局4.3.1.2.1审理庭仲裁员席的靠墙上

20、方正中处统一悬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徽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徽章图形符号应与附录 A 保持一致。4.3.1.2.2审理庭内应放置仲裁员席台、记录人员席台、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席台、旁听席座位。4.3.1.2.3记录人员席台应设置在仲裁员席台前正中处,背靠仲裁员席台,面向旁听席区,与仲裁员席台的间距宜在 0.6m1m。4.3.1.2.4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应设在仲裁员席台前方左右两侧,右边为申请人席台,左边为被申请人席台。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与仲裁员席台的间距应不小于 1.5m;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的间距应不少于 2m。4.3.1.2.5证人席台应设在仲裁员席台

21、正前方位置,可处于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中间或后侧位置对齐。4.3.1.2.6旁听席座位应设在仲裁员席台正前方位置,最前排旁听座位距申请人席台间距应不少于1.5m。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审理区和旁听区之间设隔栏,隔栏高 60cm80cm。4.3.1.2.7审理区照度不应低于 300lx,旁听区照度不应低于 200lx。4.3.1.2.8空气声隔音标准应大于 45dB,内部墙面可采用吸音设计。4.3.1.2.9可采用回字型、半圆弧形、讲台式布局,具体样式可参见附录 B。4.3.1.3设施设备要求4.3.1.3.1应在房门处设置门牌标识。专门处理特殊争议案件的审理庭应标明受理争议案件类型。4.3.1

22、.3.2应悬挂或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4.3.1.3.3在房门一侧设置小型电子液晶显示屏,标明审理庭的使用状态,应包括案件号、当事人信息、开庭时间、参加人员、候审案件等。4.3.1.3.4仲裁员台桌水平高度应为 20cm25cm,面积应能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4.3.1.3.5仲裁员台桌应统一镶嵌或放置席位牌,包括首席仲裁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4.3.1.3.6审理庭桌椅应采用胡桃木色,总体庄重严肃,样式式例参见附录 D。4.3.1.3.7审理庭桌椅具体情况应视审理庭场所的大小而定,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仲裁员台桌:长

23、250cm500cm,宽 70cm,高 60cm80cm;仲裁员桌沿应有遮板,高 10cm15cm;DB50/T 91720199椅座: 高 40cm, 仲裁员椅背高 60cm80cm; 首席仲裁员椅背应高于其他仲裁员椅背 10 cm30cm;申请人、被申请人台桌:长 150cm300cm,宽 60cm70cm,高 60cm80cm;记录人员台桌:长 100cm150cm,宽 60cm70cm,高 60cm80cm;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台桌:长 60cm80cm,宽 60cm70cm,高 60cm80cm。4.3.1.3.8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打印机;证据展示仪;

24、庭审过程电子监控设备;庭审现场视频显示设备;庭审现场录音设备;照相设备;笔录、证据显示器;网络服务等其他计算机处理和控制设备;法律工具书、纸笔等工具;可配备满足公开审理现场直播的相关设施设备(大型仲裁庭应配置公开审理现场直播的相关设施设备)。4.3.1.4其它审理庭4.3.1.4.1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多少和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派驻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巡回仲裁庭。4.3.1.4.2布局情况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4.3.1.4.3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的设施设备宜满足 4.3.1.3 的要求。4.3.1.4.4流动仲裁庭的地方选择应符合以下条件:方便案件处理;地域、行业普法教育;保障现场安全。4

25、.3.1.4.5流动仲裁庭的设施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应悬挂仲裁庭庭徽;应摆放仲裁参与人员桌牌;应全程录音录像;可通过悬挂横幅的方式来表明流动仲裁庭;可配备法律工具书、纸笔等工具。4.3.2调解室4.3.2.1设计要求4.3.2.1.1应充分体现依法公正的严肃性与促进和谐的人文性有机结合,发挥仲裁调解对劳动人事关系的“诊断、修复、治疗”等教育引导和化解矫正功能。4.3.2.1.2按照年均案件处理总量每 200 件应至少配置 1 间调解室。4.3.2.1.3调解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20 。具体建设指标可参考表 4。4.3.2.1.4不设旁听席。DB50/T 917201910表 4调解室

26、设计规格要求类型使用面积()大型调解室50标准调解室30小型调解室204.3.2.1.5内部设置以及色调应体现和谐柔和的氛围,便于当事人沟通。摆放布局体现平等、亲和、降低对抗的特点,具体布局情况可参考附录 C。4.3.2.1.6调解区照度应不低于 300lx,旁听区照度应不低于 200lx。4.3.2.2设施设备要求4.3.2.2.1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仲裁徽章,悬挂调解相关制度,包括调解原则、调解工作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宜悬挂引导协商和解、温馨提示等反映和谐文化的指示语。4.3.2.2.2应配备调解桌、座椅、饮水器具等设备。4.3.2.2.3应配备连接互联网和业务专网的计算机、打印机、笔录显

27、示器、录音设备、电子监控等设备。4.3.2.2.4可配备法律工具书、纸笔等工具。4.3.3证据交换室4.3.3.1设计要求4.3.3.1.1应满足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交换证据、确认证据的需要。4.3.3.1.2单独设置的证据交换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20 。4.3.3.2设施设备要求4.3.3.2.1应配备办公桌椅,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等。4.3.3.2.2应安装录音录像监控等设备。4.3.3.2.3可配备法律工具书、纸笔等工具。4.3.4阅卷(翻译)室4.3.4.1设计要求4.3.4.1.1单独设置阅卷(翻译)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0 。4.3.4.1.2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在仲裁场所合适区

28、域设置阅卷卡座。4.3.4.2设施设备要求4.3.4.2.1应配备办公桌椅,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DB50/T 9172019114.3.4.2.2应安装录音录像监控等设备。4.3.4.2.3可配备字典、纸笔等工具。4.3.4.2.4应张贴阅卷人员或翻译人员遵守的行为规范等资料。4.3.5律师室4.3.5.1设计要求4.3.5.1.1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功能相似的用房合并设置。4.3.5.1.2单独设置的律师室面积应不小于 20 。4.3.5.2设施设备要求4.3.5.2.1应配备办公桌椅,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4.3.5.2.2应配备饮水机、休息椅凳等设备。4.3.5.2.3应悬挂或者

29、张贴律师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等资料,悬挂有关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职业道德的引导语。4.3.6当事人等候室、证人室、鉴定人室、勘验人室4.3.6.1设计要求4.3.6.1.1应根据本地区案件处理需要设置,满足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与仲裁活动临时工作、等候出庭等需要。4.3.6.1.2可单独设置也可合并设置,单独设置的当事人等候室、证人室、鉴定人室、勘验人室面积分别应不小于 20 。4.3.6.2设施设备要求4.3.6.2.1应配备办公桌椅,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4.3.6.2.2应配备饮水机、休息椅凳等设备。4.3.6.2.3应安装录音录像监控等设备。4.3.6.2.4应悬挂或者张

30、贴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遵守的行为规范等资料,悬挂有关诚实作证等法律义务和道德准则的引导语。4.3.7案件合议室、仲裁委评议室(合议评议室)4.3.7.1设计要求4.3.7.1.1可根据情况单独设置案件合议室、仲裁委评议室或并设 1 间合议评议室。4.3.7.1.2并设合议评议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35 。4.3.7.2设施设备要求4.3.7.2.1仲裁委评议室或者合并设置的合议评议室应设置仲裁委员会委员评案席、仲裁庭汇报席、列席席。4.3.7.2.2应配备办公桌椅,办公用电脑、打印机、投影仪或者 LED 等其他显示设备等。4.3.7.2.3应安装录音录像监控等设备。4.3.8更衣室DB

31、50/T 9172019124.3.8.1设计要求4.3.8.1.1仲裁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1 至 2 间更衣室。4.3.8.1.2更衣室应设置在办公用房一侧。4.3.8.1.3更衣室面积每间应不少于 15 。4.3.8.1.4更衣室应男女分开。4.3.8.2设施设备要求4.3.8.2.1应配备全身镜。4.3.8.2.2应配备与工作人员数量相符的衣柜、鞋柜、衣架等。4.4仲裁业务管理用房4.4.1档案室4.4.1.1设计要求4.4.1.1.1单独设置的档案室应按照 15 年滚动保管案卷档案总量设计, 符合档案室建筑及相关技术参数标准。4.4.1.1.2单独设置的档案室面积应不少于 40 。4

32、.4.1.1.3应合理区分接收登记、整理编目、拷贝复印、借阅查阅、技术保护以及档案库房的功能分区。档案库房应实现纸质、电子(光盘)、实物、图书资料、证物以及其他特殊载体档案的分别保存。4.4.1.1.4应符合防火、防潮、防光、防盗、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等要求。4.4.1.2设施设备要求4.4.1.2.1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档案管理制度。4.4.1.2.2应配备铁制档案柜(架),有条件的应配备直列式档案密集架。4.4.1.2.3在布置档案柜时,应考虑到工作人员管理和放置档案保护、检测设备的空间:主通道净宽不小于 1m;两行装柜间净宽不小于 0.8m,装柜端部与墙之间走道净宽不小于 0.6m;装柜

33、背面与墙的间隔不小于 0.1m,装柜顶端与天棚间隔不小于 0.5m。4.4.1.2.4应配备档案盒、光盘磁盘 U 盘等储存设备。4.4.1.2.5应对涉密文件进行隔离存储管理。4.4.1.2.6应配备装订设备、温湿度计、空调、除湿、灭火、防盗、录音录像监控等设施。4.4.2信息管理用房4.4.2.1应至少设置 1 间信息管理用房,并不少于 15 。4.4.2.2应包括录音录像监控、庭审主机、公共广播等用房。4.4.2.3应配备录音录像监控、防火、防盗、空调、排风等设备。4.4.3法律文书文印室、仲裁业务资料室4.4.3.1可单设法律文书文印室、仲裁业务资料室各 1 间,也可与合议、评议等功能用

34、房合并为 1 间。4.4.3.2单设的面积应不少于 15 。4.4.3.3应配备专业打印复印机、带密码的电脑、办公桌椅等。4.4.4设备管理用房DB50/T 9172019134.4.4.1可用于放置暖通空调、供电系统设备(含应急供电)、消防设备等。4.4.4.2应根据设备的具体需求规划房间大小。4.4.5安保人员值班室4.4.5.1可根据场地大小及人员需要设置安保人员值班室。4.4.5.2应设有夜班值班人员休息区域。4.4.5.3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话、对讲机等设备。4.5仲裁人员办公用房4.5.1应根据工作人员数量设置办公用房。工作人员应包括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人员、专兼职仲裁员、协

35、调劳动关系三方驻会人员、驻院法律援助人员以及办案辅助人员、安保人员等。4.5.2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设办公用房。4.5.3办公区应有仲裁员专门通道通往审理庭。4.5.4应设置宣传栏用于宣传党的理论、党风廉政、行为准则、法律文化、队伍建设等内容。4.5.5应配备办公座椅、资料柜、办公电脑、打印机、网络等相应设备。5信息化5.1应建设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的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庭审监控系统、公示公告系统、统计分析及效能监督系统、办案辅助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在线服务平台,实现调解仲裁办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5.2应加强仲裁信息化基础保障措施建设,建设数字化

36、仲裁场所,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5.3应依托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应用调解仲裁移动手机终端系统、公众信息网,拓展调解仲裁服务渠道。5.4应实现调解仲裁与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及人民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等系统的数据共享。5.5应加强调解仲裁信息化基础保障措施建设,包括经费、硬件设施设备、专业队伍、技术保障等。DB50/T 917201914AA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志标识标牌编号编号名称名称样式样式说明说明1徽章应符合人社部徽章制作要求。通用尺寸为高65cm,宽50cm。2路口指示牌路口指示牌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指示方向符号、距目的地距离、联系电话。字体使用大标宋

37、。底色为深蓝色(警蓝色),文字、符号、背景区域为白色。牌面尺寸为高80cm,宽50cm ; 方 形 支 撑 立 柱 高100cm。建议材质:铁质。DB50/T 9172019153名称标牌名称标牌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机构名称。字体使用大标宋。底色为白色,文字为黑色。通用尺寸为长240cm,宽40cm。建议材质:木质。4服务接待厅形象墙服务接待厅形象墙标识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院训(图中院训为示例)。字体使用大标宋。底色为深蓝色(警蓝色),文字为白色。标识高度、长度应根据墙面具体情况确定,可选用图中两种布局之一。建议材质:文字采用水晶字。DB50/T 917201916

38、5楼层索引标识楼层索引图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楼层信息、房间名称。标题字体使用大标宋、楼层信息、房间名称字体使用黑体。底色为白色,装饰线条、文字为深蓝色(警蓝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建议材质:铝合金型材。6平面引导标识平面引导标识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平面布局图、文字说明。标题字体使用大标宋,文字说明字体使用黑体。底色为白色,文字为黑色,装饰线条为深蓝色(警蓝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建议材质:不锈钢型材。DB50/T 9172019177导向标识导向标识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楼层信息、指示方向符号。字体使用大标宋。底色为

39、白色,文字、装饰线条为深蓝色(警蓝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建议材质:铝合金型材。8监控警示标识监控警示标识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警示文字。底色为白色,装饰线条为深蓝色(警蓝色) ,文字为黑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机构标题字体使用大标宋,文字字体使用黑体。通用尺寸为长50cm,宽25cm。DB50/T 9172019189窗口标识窗口标识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窗口名称。字体使用大标宋。底色为白色,文字为深蓝色(警蓝色) 。通用尺寸为长35cm,宽15cm。10工作座牌工作座牌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工作人员照片、姓名、编号,为中共党员的标明党员身份。

40、机构名称字体使用大标宋,工作人员信息字体使用黑体。底色为白色,装饰线条为深蓝色(警蓝色) ,文字为黑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通用尺寸为长20cm,宽10cm。DB50/T 91720191911大厅电子显示屏大厅电子显示屏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案件信息、审理庭分配信息、仲裁员、书记员信息。标题字体使用大标宋,其余文字字体使用黑体。底色为白色,装饰线条为深蓝色(警蓝色),文字为黑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12庭室电子显示屏庭室电子显示屏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庭室使用状态。仲裁审理庭注明在审案件信息、待审案件信息。标题字体使用大标宋,其余文字字体使用黑

41、体。底色为白色,装饰线条为深蓝色(警蓝色),文字为黑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DB50/T 91720192013门牌标识门牌标识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房间类型。字体使用大标宋。底色为白色,文字为黑色,装饰线条为深蓝色(警蓝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通用尺寸为长38cm,宽19cm。建议材质:铝合金型材。DB50/T 91720192114制度牌制度牌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制度内容。底色为白色,装饰线条、文字为深蓝色(警蓝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机构标题字体使用大标宋,文字字体使用黑体。通用尺寸为长80cm,宽60cm。15仲裁审理区席位牌席位

42、牌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人员类别。字体使用大标宋。底色为铜黄色,文字为黑色。通用尺寸为长34cm,宽14cm。建议材质:不锈钢型材。DB50/T 91720192216服务接待区、仲裁审理区电脑桌面电脑桌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 院训 (图中院训为示例) 。字体使用大标宋。底色为深蓝色(警蓝色),文字为白色。17便民卡/名片便民卡/名片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徽章图案、机构名称、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底色为白色,装饰线条为深蓝色(警蓝色),文字为黑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机构标题字体使用大标宋,文字字体使用黑体。通用尺寸为长9cm,宽5.4cm。DB50/T 917201

43、923BB附录B(资料性附录)审理庭平面布局图图 B.1回字型审理庭平面布局图DB50/T 917201924图 B.2半圆弧审理庭平面布局图DB50/T 917201925图 B.3讲台式审理庭平面布局图DB50/T 917201926CC附录C(资料性附录)调解室平面布局图图 C.1圆形调解室平面布局图DB50/T 917201927图 C.2椭圆形调解室平面布局图DB50/T 917201928图 C.3三角形调解室平面布局图DDB50/T 917201929DE附录D(资料性附录)审理庭桌椅样式式例F编号名称样式1仲裁员台桌2仲裁员椅3记录人员台桌DB50/T 9172019304当事人台桌5证人台桌6记录人员椅当事人椅证人椅7旁听席隔断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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