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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159-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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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40 A16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158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2018 - 03 - 12 发布 2018 - 04 - 12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T 3158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机构设置 . 2 4.1 设立原则 . 2 4.2 命名规则 . 2 4.3 机构职能 . 2 5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 . 2 5.1 总体要求 . 2 5.2 标志标识 . 3 5.3 立案接待场所 . 3 5.4 调解室 . 3 5.

2、5 仲裁场所 . 4 5.6 资料室 . 5 5.7 档案室 . 5 5.8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 . 5 6 人员 . 5 6.1 总体要求 . 6 6.2 管理人员 . 6 6.3 仲裁员 . 6 6.4 记录人员 . 7 6.5 法律援助人员 . 7 6.6 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 7 7 信息化 . 8 7.1 总体要求 . 8 7.2 办案信息系统 . 8 7.3 管理信息系统 . 8 7.4 在线服务平台 . 8 8 管理要求 . 9 8.1 人员管理 . 9 8.2 办案过程管理 . 9 8.3 应急与安全管理 . 9 8.4 档案管理 . 9 DB37/T 31582018

3、 II 9 评价与改进 . 10 9.1 评价 . 10 9.2 改进 . 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标志标识设置样式 . 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仲裁场所布局方式 . 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仲裁庭纪律示例 . 1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当事人权利义务示例 . 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仲裁桌椅样式 . 18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仲裁员着装 . 20 DB37/T 3158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

4、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睿、赵红红、王波、曲发川、朱晓芃、王世卓、王平、刘世芹、高进华、齐婧妍、薛阳。 DB37/T 31582018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机构设置、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人员、信息化、管理要求、评价与改进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5、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一部分:标志 GB/T 15418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190122008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处理投诉指南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人事争议 当事人基于劳动人事关系,因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3.2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简称“争议案件”) 当事人基于劳动人事关系,因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产生纠纷而形成的案件。 3.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 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独立

6、处理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3.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称“仲裁院”) DB37/T 31582018 2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简称“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3.6 记录人员 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承担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并协助办理一系列仲裁辅助工作的人员。 3.7 仲裁当事人(简称“当事人”) 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机构设置 4.1 设立原则 应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

7、立。 4.2 命名规则 由 “XX省/市(县、区)”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两部分组成。 4.3 机构职能 仲裁院承担仲裁委员会的以下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和宣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 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负责仲裁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受理争议案件; 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5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 5.1 总体要求 5.1.1 应设置办公场所、立案接待场所、调解室、仲裁场所、资料室、档案室、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等。 5.1.2 办公、办案区域应相互分离、彼此独立。 5.1.3 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清晰明显,同类型标志

8、标识应统一字体、颜色、材质、规格。标志标识设置样式参见附录 A。 5.1.4 应配置大型电子液晶显示屏,设置于仲裁活动场所醒目位置。 DB37/T 31582018 3 5.1.5 应配备办案车辆,满足送达、鉴定、取证、调卷等工作需要。 5.2 标志标识 5.2.1 应在距仲裁院最近的干道路口设置路口指示牌。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从道路指示标牌安放的有关规定,保证指示牌醒目便于远距离识别,并避开树木、交通标志、广告牌及其他指示标牌等。 5.2.2 应在仲裁院入口上方设置门楣标识。没有雨篷时,门楣标识在门框上方平面固定;有雨篷时,门楣标识沿雨篷外沿固定,且三面合围。 5.2.3 应在

9、仲裁院大门右侧(面向大门)悬挂名称标牌。 5.2.4 应在仲裁院入口处设置平面引导标识。 5.2.5 应在各楼层醒目位置设置导向标识、仲裁文化宣传标识。 5.2.6 无障碍设施标识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9 的要求和 GB/T 507632012 中第 8 章的规定。 5.2.7 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应符合 GB 13495.1 的要求。 5.3 立案接待场所 5.3.1 场所设置 5.3.1.1 应设置于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入的位置。 5.3.1.2 宜采用“柜台式”等开放方式设置。 5.3.1.3 面积不应少于 30 平方米。 5.3.1.4 内部设置应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

10、整洁卫生。 5.3.2 设施设备配置 5.3.2.1 应在入口处设置存包柜和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张贴平面引导标识。 5.3.2.2 应在工作平台正上方采取吊挂方式设置窗口标识,窗口标识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的形式。 5.3.2.3 应在工作平台统一摆放桌牌,标明办理业务类别和工作人员信息。 5.3.2.4 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服务承诺、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仲裁院和仲裁员相关信息等。 5.3.2.5 应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卫生服务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提供纸笔、网络等相关服务,以及各种业务表格和填写样本。 5.3.2.6 有条件的仲裁院应配置公示屏幕、电子触摸屏、传呼系统等

11、。 5.4 调解室 5.4.1 场所设置 5.4.1.1 应单独设置。 5.4.1.2 应设置至少一个调解室,有条件的仲裁院可按照每一个仲裁场所设一个调解室的标准配备。 5.4.1.3 面积不应少于 20 平方米。 5.4.1.4 内部设置应按和谐柔性的原则,合理布局。 5.4.1.5 应设置调解员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等。 5.4.2 设施设备配置 5.4.2.1 应在房门处设置门牌标识,标识应悬挂于房门正中或与墙体垂直悬挂。 5.4.2.2 应在房门一侧设置小型电子液晶显示屏,标明调解室使用状态。 DB37/T 31582018 4 5.4.2.3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调解标识,张贴温馨提示

12、语、调解相关制度,包括调解原则、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5.4.2.4 应设置椭圆形调解桌、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配置连接互联网和业务专网的计算机、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等。 5.5 仲裁场所 5.5.1 场所设置 5.5.1.1 应单独设置。 5.5.1.2 应设置至少两个仲裁场所, 有条件的仲裁院应按照 200 起争议案件/年设一个仲裁场所的标准配备。 5.5.1.3 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仲裁场所室内面积不应少于 60 平方米 , 设区的市级仲裁场所至少应有一个室内面积不少于80 平方米; 乡镇派驻仲裁场所室内面积不应少于 40 平方米 ;

13、有条件的仲裁院可设置 100 平方米 200 平方米的大型仲裁场所, 具备向社会各界人士开放旁听的功能。 5.5.1.4 内部设置应庄重严肃,简洁大方。总体色调采用深色系,仲裁区地台采用红棕色,仲裁桌椅采用浅红棕色,仲裁区地台、仲裁桌椅色彩应与仲裁场所内总体色调相适应,旁听区色彩应与仲裁区保持一致。 5.5.1.5 墙壁应满足隔音、吸音要求。 5.5.1.6 应设置仲裁区和旁听区。仲裁区应设置仲裁员席、记录人员席、当事人席、证人席等;旁听区应设置旁听席。具体布局方式参见附录 B。 5.5.2 设施设备配置 5.5.2.1 应在入口处设置存包柜和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 5.5.2.

14、2 应在房门处设置门牌标识,标识应悬挂于房门正中或与墙体垂直悬挂。专门处理特殊争议案件的仲裁场所应标明受理争议案件类型。 5.5.2.3 应在房门一侧设置小型电子液晶显示屏,标明仲裁场所使用状态。 5.5.2.4 应在仲裁员席的靠墙上方正中处悬挂庭徽, 在醒目位置张贴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仲裁庭纪律示例参见附录 C,当事人权利义务示例参见附录 D。 5.5.2.5 应在仲裁区设置地台,地台高出室内地面 20 厘米,面积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 5.5.2.6 仲裁桌尺寸应视仲裁场所的大小和具体情况而定,桌面均设置遮板,遮板三面合围,高 10厘米15 厘米,其他参考数据如下,样式示例见附录

15、 E。 仲裁员台桌长 300 厘米500 厘米,高 60 厘米80 厘米,宽 70 厘米80 厘米; 记录人员席台桌长 100 厘米150 厘米,高 60 厘米80 厘米,宽 60 厘米70 厘米; 当事人席台桌长 200 厘米300 厘米,高 60 厘米80 厘米,宽 60 厘米70 厘米; 证人席台桌长 60 厘米,高 80 厘米100 厘米,宽 50 厘米。 5.5.2.7 仲裁桌遮板应统一镶嵌标牌,包括:首席仲裁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等。涉外劳动人事争议较多的地区,标牌应有英文标识。 5.5.2.8 仲裁员椅座高 40 厘米45 厘米,仲裁员椅背高 60 厘米7

16、0 厘米,首席仲裁员椅背高 70 厘米80 厘米。仲裁员椅背应与当事人椅背有明显区别。仲裁椅样式示例见附录 E。 DB37/T 31582018 5 5.5.2.9 配置连接互联网和业务专网的计算机、打印机、扩音设备、刻录设备、存储设备、录音录像设备、证据演示设备、多媒体投影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口设备等。仲裁员台桌配备显示屏应倾斜摆放,高度低于桌沿遮板。 5.6 资料室 5.6.1 场所设置 5.6.1.1 应单独设置。 5.6.1.2 面积不应少于 30 平方米。 5.6.1.3 可根据需要设置阅读区、藏书区、电子阅览区等。 5.6.2 设施设备配置 5.6.2.1 应在房门

17、处设置门牌标识,标识应悬挂于房门正中或与墙体垂直悬挂。 5.6.2.2 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借阅制度。 5.6.2.3 应设置阅览桌、座椅、电脑等服务设施,提供纸笔、复印、网络等相关服务。 5.6.2.4 应设置书架、期刊架,收纳法律法规、理论研究、案例选编等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书籍、报刊杂志。 5.7 档案室 5.7.1 场所设置 5.7.1.1 应单独设置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的橱柜。 5.7.1.2 单独设置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 20 平方米。 5.7.1.3 应符合防火、防潮、防光、防盗、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等要求。 5.7.2 设施设备配置 5

18、.7.2.1 应在房门处设置门牌标识,标识应悬挂于房门正中或与墙体垂直悬挂。 5.7.2.2 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档案管理制度。 5.7.2.3 应配备档案盒、档案柜(架)、装订设备及空调、除湿、防火、防盗设施等。 5.8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 5.8.1 场所设置 5.8.1.1 应设置于临近立案接待场所的位置。 5.8.1.2 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可采用独立或开放方式设置。 5.8.2 设施设备配置 5.8.2.1 采用独立方式设置的,应在房间入口处设置明显标识;采用开放方式设置的,应在工作平台摆放法律援助标牌。 5.8.2.2 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工作职责、申请条件、援助范围、工作流程等。

19、 5.8.2.3 应设置休息座椅和电脑、打印机、办公桌等办公设施,提供相关业务表格和填写样本。 6 人员 DB37/T 31582018 6 6.1 总体要求 6.1.1 应配备与仲裁院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等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业务人员包括仲裁员、记录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和其他办案辅助人员等。 6.1.2 业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专兼职仲裁员应持有仲裁员证。 6.1.3 业务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统一着装、佩戴胸徽。仲裁员着装要求参见附录 F,胸徽具体样式参见附录 A 。 6.2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处理仲

20、裁院内部日常管理工作; 统筹协调劳动人事争议办案事务;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6.3 仲裁员 6.3.1 来源 6.3.1.1 专职仲裁员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中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6.3.1.2 兼职仲裁员在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相关机构的人员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6.3.2 数量 6.3.2.1 设区的市级仲裁院应配备不少于 10 名专职仲裁员。 6.3.2.2 县(市、区)级仲裁院应配备不少于 6 名专职仲裁员。 6.3.2.3 年受理争议案件数量 500 起以上的争议高发、多发地区,专职仲裁员与争议案件数量的比例至少应达到 1:50 。 6.3.2.4 应根据实际情

21、况确定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的比例,比例一般不超过 1:3 。 6.3.3 任职条件 6.3.3.1 仲裁员应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律师执业满三年。 6.3.3.2 兼职仲裁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政治合格、作风优良、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 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好的调解和沟通能力; 身体健康且有相应的时间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6.3.4 职责要求 仲裁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依法参加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 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DB37/T 31

22、582018 7 6.4 记录人员 6.4.1 来源 记录人员来源可包括: 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社会招聘; 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 劳务派遣等其他方式。 6.4.2 数量 6.4.2.1 记录人员与专职仲裁员的比例至少应达到 1:3 。 6.4.2.2 年受理争议案件数量 500 起以上的争议高发、多发地区,记录人员与争议案件数量的比例至少应达到 1:100 。 6.4.3 职责要求 记录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准备庭前事务性工作; 检查仲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 记录争议案件庭审等情况; 整理、装订案卷材料;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6.5 法律援助人员 6.

23、5.1 来源 法律援助人员来源可包括: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工作人员或指派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 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派驻工作人员。 6.5.2 数量 6.5.2.1 设区的市级仲裁院应配备不少于 10 名法律援助人员,确保工作日时间法律援助工作无断档。 6.5.2.2 县(市、区)级仲裁院应配备不少于 5 名法律援助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轮流值班接待来访咨询。 6.5.3 职责要求 法律援助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根据指派提供代理服务; 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6.6 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6.6.1 来源 DB37/T 31582018 8 其

24、他办案辅助人员包括专兼职档案员、统计人员、送达人员、安保人员等,其来源可包括: 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社会招聘; 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 劳务派遣等其他方式。 6.6.2 数量 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与专职仲裁员的比例至少应达到 1:3 。 6.6.3 职责要求 其他办案辅助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专兼职档案员,负责调解仲裁档案管理工作; 统计人员,负责调解仲裁工作的统计、分析、报送; 送达人员,负责仲裁文书的送达; 安保人员,负责维护庭审秩序、传带证人、传递证据等办案辅助工作。 7 信息化 7.1 总体要求 7.1.1 应按照省集中建设模式,建设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调解仲裁

25、办案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在线服务平台,实现调解仲裁办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 7.1.2 应按照 5.5.2.9 的要求,建设数字化仲裁庭。 7.1.3 应实现调解仲裁与社会保险、就业、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及法院、公安、工商等系统的数据共享。 7.1.4 应加强调解仲裁信息化基础保障措施建设,包括经费、硬件设施设备、专业队伍、技术保障等。 7.2 办案信息系统 7.2.1 应建设办案信息系统,优化办案流程,实现智能组庭、文书自动生成、公告自动推送、语音自动识别、案件到期自动预警等功能。 7.2.2 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应用办案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办案。 7.3 管理信息

26、系统 7.3.1 应建设、应用仲裁员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仲裁员管理信息化。 7.3.2 应建设、应用争议案件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对办案过程实时监控和动态监测,对仲裁办案大数据进行分析,实现仲裁活动的趋势预测。 7.4 在线服务平台 7.4.1 应建设、应用在线调解平台,实现当事人在线申请调解、选择调解员、网络视频调解、案件查询等功能。 7.4.2 应建设、应用在线仲裁平台,实现当事人在线申请仲裁、网络视频庭审、电子送达、案件查询等功能。 DB37/T 31582018 9 7.4.3 应依托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应用调解仲裁手机 APP 系统、微信公众号、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网,拓展调解仲裁服务渠道。

27、8 管理要求 8.1 人员管理 8.1.1 应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建设专职仲裁员队伍,多渠道选聘兼职仲裁员,并配备相应的办案辅助人员。 8.1.2 应按要求对拟聘任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确保仲裁员持证上岗、依法办案。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作风建设培训。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40 学时。 8.1.3 应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8.1.4 对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处理。 8.2 办

28、案过程管理 8.2.1 办案过程应实行立案、审理、监督相分离。 8.2.2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实行一案一庭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8.2.3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理程序、处理结果和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 8.2.4 争议案件裁决后,应及时采取问卷调查、电话等形式回访当事人,征询其意见。 8.2.5 应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对办案工作的意见建议。 8.2.6 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机构提供争议案件统计分析数据和有关资料。 8.2.7 应建立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定

29、期联席会议等制度。 8.2.8 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仲裁员办理争议案件应给予办案补助。 8.3 应急与安全管理 8.3.1 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劳动人事争议。 8.3.2 应建立重大集体争议、群体性事件预防预警和联动处置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定期对涉案单位进行跟踪回访和信息通报,确保事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 8.3.3 应建立防火、防盗、防爆炸等安全管理制度。 8.3.4 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时期,应对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 8.4 档案管理 8.4.1 争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应符合管理

30、要求。档案应做到一案一卷,各类文书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装订规范。档案的分类标引应符合 GB/T 15418 的要求。 8.4.2 电子档案的管理应符合 GB/T 18894 的要求。 8.4.3 查阅档案应在特定的阅档场所进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对案卷正卷材料进行查阅、复制。 DB37/T 31582018 10 9 评价与改进 9.1 评价 9.1.1 应通过定期开展庭审观摩、办案质量和仲裁文书评查、仲裁监督等内部评价方式,对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进行评价。 9.1.2 应采用来电来信来访、争议案件处理回访等外部评价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9.1.3 应建立投诉处理管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见

31、GB/T 190122008 中第 7 章的规定。 9.2 改进 9.2.1 应通过对内外部评价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改进措施。 9.2.2 应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持续改进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质量。 DB37/T 31582018 11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标志标识设置样式 A.1 标志标识设置样式见表A.1。 表A.1 标志标识样式 编号 名称 样式 说明 1 路口指示牌 路口指示牌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庭徽图案、机构名称、指示方向符号、联系电话。 字体使用汉鼎简老宋。 底色为深蓝色,文字、符号、背景区域为白色。 牌面尺寸为高98厘米, 宽70厘米

32、;方形支撑立柱高112厘米。 2 门楣标识 门楣标识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机构名称。 字体使用汉鼎简老宋。 底色为深蓝色,文字为白色。 标识高度、长度应根据门头具体情况确定。 3 名称标牌 名称标牌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机构名称。 字体使用汉鼎简老宋。 底色为白色,文字为黑色。 通用尺寸为长185厘米,宽35厘米。 DB37/T 31582018 12 表A.1 标志标识样式 (续) 编号 名称 样式 说明 4 平面引导标识 平面引导标识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庭徽图案、机构名称、平面布局图、文字说明。 标题字体使用汉鼎简老宋,文字说明字体使用黑体。 底色为白色,文字为黑色,装饰线条为深蓝

33、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 5 导向标识 导向标识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机构名称、楼层信息、指示方向符号。 机构名称字体使用汉鼎简老宋,楼层信息字体使用黑体。 底色为白色,文字、装饰线条为深蓝色, 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 6 大型电子液晶显示屏 大型电子液晶显示屏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当日庭审案件信息、仲裁庭分配信息、仲裁员信息。 小型电子液晶显示屏 小型电子液晶显示屏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调解室或仲裁庭使用状态。 通用尺寸为长20厘米, 宽60厘米。 DB37/T 31582018 13 表A.1 标志标识样式 (续) 编号 名称 样式 说明 7 窗口标识 窗口标识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

34、为:窗口名称。 字体使用黑体。 通用尺寸为长50厘米, 宽20厘米。 8 门牌标识 门牌标识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机构名称、房间类型。 字体使用汉鼎简老宋。 底色为白色,文字为黑色,装饰线条为深蓝色,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 9 庭徽 应符合人社部庭徽制作要求。 通用尺寸为高65厘米、 宽50厘米。 胸徽 应符合人社部胸徽制作要求。 10 调解标识 应符合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制作要求。 DB37/T 31582018 14 表A.1 标志标识样式 (续) 编号 名称 样式 说明 11 桌牌 桌牌版面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庭徽图案、机构名称、工作人员照片、姓名、编号。 机构名称字体使用汉

35、鼎简老宋,工作人员信息字体使用黑体。 底色为白色,文字、装饰线条为深蓝色, 装饰线条内文字为白色。 12 法律援助标牌 字体使用黑体。 底色为白色,文字、装饰线条为深蓝色。 13 仲裁桌标牌 仲裁桌标牌应包含的信息要素为:人员类别。 字体使用汉鼎简老宋。 底色为铜黄色,文字为黑色。 DB37/T 31582018 15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仲裁场所布局方式 B.1 仲裁场所布局方式见图B.1 。 图B.1 仲裁场所布局图 注1:第三人席放置在被申请人席的末端。 DB37/T 31582018 16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仲裁庭纪律示例 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

36、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DB37/T 31582018 17 D D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当事人权利义务示例 当事人权利 1.有申请仲裁,变更、撤回仲裁请求和答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37、 当事人义务 1.有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DB37/T 31582018 18 E E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仲裁桌椅样式 E.1 仲裁桌椅样式见表E.1 。 表E.1 仲裁桌椅样式 编号 名称 样式 1 仲裁员台桌 2 仲裁员椅 3 记录人员台桌、 证人台桌 DB37/T 31582018 19 表E.1 仲裁桌椅样式 (续) 编号 名称 样式 4 记录人员椅、 当事人椅、 证人椅 5 当事人台桌 DB37/T 31582018 20 F F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仲裁员着装 仲裁员服装由春秋装、夏装和冬装三种服式组成,可按季节穿着仲裁服装: 男式春秋装为藏蓝色西服套装,女式春秋装为藏蓝色西服套装或西服套裙; 男式夏装上衣为白色短袖衬衣,下衣为藏蓝色西裤;女式夏装上衣为白色短袖衬衣,下衣为藏蓝色西裙; 男式、女式冬装为藏蓝色西服套装和藏蓝色大衣。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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