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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T 0129-2017 地理标志产品 尼木(吞巴)藏香(西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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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20Y 4056925-2018DB54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54/T 01292017地理标志产品 尼木(吞巴)藏香2017 - 08 - 21 发布2017 - 09 - 20 实施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54/T 01292017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14术语和定义.15原辅料要求.16分类.27制作工艺.28技术要求.29试验方法.310检验规则.411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5附录 A(规范性附录)尼木(吞巴)藏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6附录 B(规范性附录)制作工艺.7DB54/T 01292017II前言

2、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GB/T 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本标准的起草符合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本标准中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尼木县人民政府提出。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拉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尼木县人民政府、尼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西藏藏之梦香业有限公司、西藏吞弥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尼木吞巴藏香净土产业有限公司、西藏尼木古宝商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晓霞、陆敏、次仁卓嘎、普琼、刘春华、翟喜玲、罗威伟、达瓦。DB

3、54/T 012920171地理标志产品 尼木(吞巴)藏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尼木(吞巴)藏香的术语和定义、原辅料要求、分类、制作工艺、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保护的尼木(吞巴)藏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6386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6393 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D

4、B54/T 0080 藏香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尼木(吞巴)藏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西藏自治区尼木县吞巴乡、塔荣镇、普松乡现辖行政区大部分区域,北纬29.300至29.517,东经90.151至90.362;尼木(吞巴)藏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附录A。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1尼木(吞巴)藏香以柏树粉末为主要原料,以带粘性植物的皮、枝干、根茎的粉末为粘合剂,加以白檀香、红檀香、紫檀香、沉香、豆蔻、甘菘、没药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藏木香等,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加工制作而成的一种供点燃用的

5、香料。4.2香型用来描述尼木(吞巴)藏香类产品中整体香气类型。5原辅料要求DB54/T 0129201725.1采用柏木、榆树皮、水为原料。水应使用吞巴河水,不得使用隔夜的水。5.2采用白檀香、红檀香、紫檀香、沉香、豆蔻、甘菘、没药等几十种中草药材以及产自地理标志范围内的藏木香为辅料,辅料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5.3原辅料不得添加化工用品。6分类6.1按烟尘量分为:无烟香、微烟香、有烟香。6.2按形状分为:末香、线香、塔香等多种形状。6.3按香型分为:檀香、沉香、药香等。7制作工艺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8技术要求8.1尼木(吞巴)藏香共有成分应含有樟脑(2-茨酮)、丁香酚、雪松醇(柏

6、木醇)、无羁萜和表木栓醇。8.2感官指标见表1。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香味香味幽婉、厚醇、清扬、高亢,触鼻具有清香、悠扬、甘甜的脂木香外观外观精美,工艺细腻,成品香表面光滑、色泽匀称,颜色可为土黄色、黑色、红色,无霉变8.3尺寸8.3.1线香可燃部分长度不超过 50 cm,且直径不大于 4 mm。8.3.2塔香高度不超过 5 cm,且直径不大于 1 cm。8.4燃烧安全性能原材料不得使用含镁及类似含镁的易燃易爆等物质。点燃香体,熄灭火焰后,不得再产生可见的火焰。8.5有害物质限量8.5.1燃烧后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项目指标甲醛/(mg/m3)0.

7、10DB54/T 012920173表 2 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续)项目指标苯/(mg/m3)0.05甲苯/(mg/m3)0.1二甲苯/(mg/m3)0.18.5.2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项目指标铅/(mg/kg)15.0砷/(mg/kg)5.0汞/(mg/kg)3.0镉/(mg/kg)3.0铬/(mg/kg)2.08.6烟尘量8.6.1无烟香、微烟香、有烟香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示。8.6.2烟尘量应符合表 4 要求。表 4烟尘量及分类产品分类烟尘量无烟香/(mg/g)按GB 26386规定执行微烟香/(mg/g)按GB 26386规定执行有烟香/(

8、mg/g)按GB 26386规定执行8.7产品使用性能从点燃香体到燃尽,中途不应自行熄灭。9试验方法9.1尼木(吞巴)藏香共有成分按DB/T54 0080附录A进行测试。9.2感官指标9.2.1香味将香点燃后闻其味。9.2.2外观在正常光线下,距被检产品0.5 m处采用嗅觉和目测法观察。9.3尺寸DB54/T 012920174用钢直尺和游标卡尺测量。9.4燃烧安全性能取一支香,在室内不通风的条件下点燃,目测。点燃香体后不得有闪烁的火星。9.5有害物质限量按GB/T 26393进行测试。9.6烟尘量按GB 26386进行测试。9.7产品使用性能取一支香点燃后,目测。10检验规则10.1组批同一

9、生产日期、同一制作工艺、同一类别的产品作为一个批量,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单位应相同。10.2抽样从一个批量中随机抽取2%、且不少于500 g作为一组试样。若需留样的,应抽取不少于1 000 g且分为两组,一组为试样,一组为留样。10.3出厂检验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燃烧安全性能及产品使用性能。10.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中第8章规定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进行型式检验:a)因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

10、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10.5判定规则10.5.1初次检验中,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即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所有检验项目均不合格的,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10.5.2初次检验中,若有 1 个或 1 个以上项目不合格的,进行不合格项目二次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即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二次检验仍有不合格项目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10.5.3经检验不合格的,允许进行返工或分选后再次申请检验。DB54/T 01292017511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11.1标志11.1.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11.1.2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

11、 GB/T 191 的规定。11.1.3产品和包装盒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标准、主要成分、香型、形状、烟尘量、生产日期、规格、数量、检验合格标识、使用方法、储存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如:“点燃后注意安全”、“孕妇禁用”)等内容。外包装应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注意事项等。11.2包装11.2.1包装容器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不影响尼木(吞巴)藏香品质。11.2.2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能保护尼木(吞巴)藏香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11.3贮存11.3.1仓库应清洁、干燥、通风,不得露天堆放、不得靠近明火。11.3.2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或

12、潮湿的物品同仓库存放。11.4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轻装轻卸,防撞击,防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DB54/T 012920176AA附录A(规范性附录)尼木(吞巴)藏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尼木(吞巴)藏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图A.1。图 A.1尼木(吞巴)藏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DB54/T 012920177BB附录B(规范性附录)制作工艺B.1原材料制备B.1.1柏木泥按B.2.2.1和B.2.2.2的要求制作柏木泥。B.1.2粘粉选用榆树皮为原料,用粉碎机粉碎制成的粉状物。B.1.3香料选用白檀香、红檀香

13、、紫檀香、沉香、豆蔻、甘菘、没药等几十种中草药材以及产自地理标志范围内的藏木香,按照传统配方进行配制,经研磨成粉后制成的香料。B.1.4水应取自吞巴河自然水。B.2工艺要求B.2.1工艺流程选料、浸泡、去皮水车研磨香砖加香料揉搓成型晾晒成品包装储藏。B.2.2操作要求B.2.2.1选料、浸泡、去皮选用柏树的树干浸泡在水中或锯成若干的木段进行浸泡,浸泡时长以23天为宜,浸泡后去除柏树的树皮。B.2.2.2水车研磨在去皮的柏树段中间打孔,用一个木槭子紧紧插上,把木段挂在水车的摇臂上,在水车的带动下使木段在铺着石板的槽中进行摩擦, 直至全部研磨成木泥面。 在研磨木泥面的过程中应不时往水槽中加水,保持

14、木泥含水量45%。B.2.2.3香砖制作研磨好的木泥混合粘粉倒入香砖模型制作成香砖,放在通风干燥处12月直至水分晾干。B.2.2.4香料配制DB54/T 012920178将晾干的香砖粉碎,加入香料和水一起搓揉。采用手工方式制作时,香砖与香料比例为3:1.3至1.6;采用机器方式制作时,香砖与香料比例为3:1.8至2.1。B.2.2.5成型B.2.2.5.1线香:采用打孔牛角挤压成型。将搓揉好的香料放入牛角,再挤出来,要求成型的尼木(吞巴)藏香成笔直的线条状。B.2.2.5.2塔香:使用磨具挤塑成型。将搓揉好的香料放入塔型磨具,挤压成型。B.2.2.5.3粉末香:将香砖研磨粉碎后加入香料混合。B.2.2.6晾晒将成型的尼木(吞巴)藏香直接置于太阳光下晾晒,晾晒时阳光应充足但温度不宜过高,不得长时间进行暴晒,晾晒后水分含量15%。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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